投诉受理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28 07:33:09

投诉受理处理办法

一、管理部门

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二、投诉渠道

申请人到区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事项时,对中心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有异议,均可投诉。投诉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涉及重大事项的投诉,应采用书面形式。

三、投诉受理范围

(一)擅自设置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继续执行已经废止行政审批事项的;

(三)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强制进行领证前培训的;

(四)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将各类行政审批及资格、资质认证作为前置条件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齐备的各类资格、资质等认证事宜,拒绝颁发证书证照的;

(六)随意设卡,故意刁难,不按规定承诺办事程序、条件、时限办理各类事项的;

(七)不按依据和规定标准,甚至违规设置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八)不负责任将申报资料遗失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违反规定与办事人接触并谋取利益的;

(十)对职责范围的事务,授权、委托其下属事业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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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中介服务机构以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收取费用的:

(十一)违反规定、不以自愿、不经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l、以赞助、捐助、认购、定购、宣传、评比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收费或帮助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收费的;

2、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把职责范围的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的;

3、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事业单位、个人购买指定商品或服务的;

4、在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开支的费用的;

5、无合法依据,以办理快件、业务咨询、勘验评估为名变相收费的;

6、继续收取国家及我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

7、对减、免、缓的收费项目,以欺诈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8、强制生产者、经营者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其他会议、培训、技术考核、检查评比的。

(十二)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非法检查、或者以检查为名,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三)不按时上班、迟到、早退,上班时间擅自离岗、脱岗、玩游戏、干私活的;

(十四)接待申请人不文明、不礼貌、不热诚,给申请人时间上、物质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或者造成心理阴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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