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事局文件

发布时间:2023-03-17 06:06:18


唐山市人事局文件

唐人字„200749


唐山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人身份人员聘用管理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后确定
退休时间等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200335号)精神,经研究,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在编在职的受聘人员原系工人身份,被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退休时间如何执行的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1、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原系工人身份被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聘任后执行所聘职务(岗位)的工资标准,不再执行工人工资标准,在聘任职务(岗位)上达到工人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其执行的管理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办理退休手续。
2、对“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原系工人身份,被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并在受聘岗位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按照现任岗位的职务办理退休,也可以按照工人身份办理退休”(唐政发[2003]35号文件第37条)的规定,按以下具体要求执行。
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原系工人身份,被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0年(含10年)以上,在聘用期间须同时执行所聘的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资(档案工资)。上述人员在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工人法定退休年龄前签订聘用合同(包括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管理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合同或审批表)时,其聘用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本人按国家规定的工人退休时间;在所聘岗位上达到工人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未提出继续工作的,可按本人当时执行的工资标准办理退休手续;对本人申请继续工作的,需由本人提出书面正式申请,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是否继续聘用,如单位不同意继续聘用则办理退休(职)手续。如单位同意继续聘用,其聘用期限应延长到国家规定的干部法定退休时间,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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