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28 08:24:30

XX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市外转诊转院管理,合理分流病人,方便参合居民就医和报销,合理控制外转医疗费用的支出,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参合农村居民患病在本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转院诊治不需办理转诊手续;

第三条 参合农村居民患病需转至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就诊医院原则上为三级以上公立医院;

(二) 参合患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的或者本市医疗机构确诊后无条件治疗需要转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

(三) 因务工、上学等其他原因在外地居住期间患病住院的;

第四条 需转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患者,经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管床医师、科室主任、主管副院长签字盖章,报合管中心审核,方可办理转诊手续,否则不予报销医疗费用;

第五条 市合管中心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转诊手续时要充分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的意愿,不得强行指定医疗机构。患者及其家属选择的医疗机构不符合规定的,需告知并拒绝为其办理转诊手续;

第六条 在外地务工、上学、居住的参合居民因急危重症等原因不能进行正常转诊的,可先住院治疗,在入院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家属或代理人持患者的身份证、户口本、合作医疗证以及就诊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务工单位开具的证明信或居住证明回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否则不予报销医疗费用;

第七条 患者在出院后15日内,持《转诊转院审批表》、《合作医疗证》、户口本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村委会证明、就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财政监制的收费票据、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公章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全部病历复印件到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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