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失败的原因

发布时间:2012-10-13 19:44:43

王安石变法失败的原因

张影红

摘要:北宋初年的集权措施使北宋经济繁荣一时,但其弊端的一面却导致了积贫积弱局面的形式,鉴于此,北宋宋神宗于1068年命宰相王安石主持变法,变法以富国强兵为目标,主要从理财、整军、科举三方面入手,达到了一定的预期效果。但新法在实施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地触犯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利益,最终新法以失败告终。新法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造成的,不单是因为其触犯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利益,王安石的一些做法和政策也值得检讨。失败的根本原因是没有触及社会的根本问题。

关键词:王安石变法青苗法募役法制置三司条例司

王安石(公元1021公元1086年),字介甫,晚号半山,小字獾郎,封荆国公,世人又称王荆公,世称临川先生。宋临川人(现为抚州东乡县上池自然村人),汉族。北宋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改革家,唐宋八大家之一。北宋初年,统治阶级为了缓和阶级矛盾,采取发展生产等一系列措施的积极作用。至宋真宗时,社会环境呈现相对稳定,经济比较繁荣的局面。然而,于此同时,北宋建立以来固有的社会矛盾不断加剧,集权统治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也开始显露出来,酝酿了动摇北宋王朝统治的危机。到了北宋中期,针对封建政权所生的政经危机已经可以预见。土地兼并的剧烈发展,三冗构成北宋中叶统治危机的重要内容之一,深重的外患和尖锐的阶级矛盾,改弦更张,变法改革已经是势在必行了。王安石有一句名言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大意为:天象的变化不必畏惧,祖宗的规矩不一定效法,人们的议论也不需要担心,可见他的决心。政治变法对宋初社会经济具有很深的影响,已具备近代变革的

出自《宋史.王安石列传》

特点,被列宁誉为是“中国十一世纪最伟大的改革家”

王安石变法的主要目的是“富国强兵,抑制兼并”、“民不加赋而国用足”。新法的内容包括理财,整军,科举三个方面。

富国之法的主要内容是:1 青苗法。它规定把以往为备荒而设的常平仓、广惠仓的钱谷作为本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加息,随夏秋两税纳官。(2)募役法。又称免役法。免役法规定: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衙前等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上三等户分八等交纳役钱,随夏秋两税交纳,称免役钱。原不负担差役的官户、女户、寺观,要按同等户的半数交纳钱,称助役钱。(3)方田均税法。熙宁五年八月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颁行。此法分方田均税两个部分。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县令负责丈量土地,按肥瘠定为五等,登记在账籍中。均税就是以方田的结果为依据均定税数。凡有诡名挟田,隐漏田税者,都要改正。(4)农田水利法。熙宁二年十一月颁布农田水利法,奖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建立堤坊,修筑圩埠,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兴修。如果工程浩大,受利农户财力不足,可向官府借贷青苗钱,按借青苗钱的办法分两次或三次纳官,同时对修水利有成绩的官吏,按功绩大小给予升官奖励。凡能提出有益于水利建设的人,不论社会地位高低,均按功利大小酬奖。(5)市易法。在东京设置市易务,出钱收购滞销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6)均输法。主要内容有:要求发运使必须清楚东南六路的生产情况和北宋宫廷的需求情况,依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必须在路程较近的生产地采购,节省货款和转运费。另外,还赋予发运使一定的权力,使他们能够斟酌某时某地的具体情况适当地采取一些权宜措施。

根据辽、夏不断进犯,边塞告急的现状,王安石认识到必须增强朝廷对付“内忧外患”的能力,推行“强兵之法”:(1)保甲法。熙宁三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其主要内容是乡村住户,不论主客户,每十家(后改为五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以住户中最有财力和才能的人担任保长、大保长和都保长,同保人户互相监察。农闲时集中训练武艺,夜间轮差巡查维持治安。(2)将兵法。作为强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简军队、裁汰老弱,合并军营。另一方面实行将兵法。自熙宁七年始,在北方各路陆续分设100多将,每将置正副将各1人,选派有武艺又有战斗经验的军官担任,专门负责本单位军队的训练,凡实行将兵法的地方,州县不得干预军政。 3)保马法。规定百姓可自愿申请养马,每户一匹,富户两匹,由政府拨给官马或给钱自购。养马户可减免部分赋税,马病死则要赔偿。 4)政府下令设置军器监,监督制造兵器,严格管理,提高武器质量。

王安石在进行政治、经济和军事体制改革的同时,也非常关注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使用,主要是为变法造舆论。“取士之法”主要有改革科举制度、整顿太学、惟才用人这三个具体措施。熙宁四年(1071),颁布改革科举制度,废除以空洞的华而不实的诗赋词章取士的旧制,恢复以《春秋》,三传明经取士。同年秋,实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进行教学的太学三舍法制度。

王安石以富国强兵为目标,从新法实施,到守旧派废罢新法,前后将近15年时间。在此期间,每项新法在推行后,“青苗钱岁收息三百万贯;免役钱岁计一千八百七十二万九千三百,而且役钱并非专用于雇役,所费止用所入三分之一;市易息钱并市利钱总收百三十三万二千缗有奇基本上收到了预期的效果,使豪强兼并和高利贷者的活动受到了一些限制,使中、上级官员、皇室减少了一些特权,乡村上户地主和下户自耕农减轻了部分差役和赋税负担,封建国家也加强了对直接生产者的统治,增加了财政收入,财政状况大大 改善,“中外府库,无不充衍,小邑所积钱米亦不减二十万”。轰轰烈烈的变法,最后以失败而告终。变法触动了大地主大官僚阶级的利益,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司马光曾经多次上书皇帝取消新法。 同时改革的最主要支持者宋神宗在关键时刻发生了动摇,宋神宗死后司马光出任宰相,彻底废除新法,连很有成效的募役法也被废除。

从各项经济上改革内容可以看出,王安石的新法规模甚大,其中理财方面最为重要,受到时人抨击。平情而论,王安石变法遭到失败,也不能完全推到守旧派反对上,他的政策和做法都值得检讨,下

列我方面论之

明)范光宙《史评》卷九《王安石新法》,转自李华瑞:《王安石变法研究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宋史》卷328《安焘传》

第一,变法事先缺乏宣传,导致在变法的过程中无法吸引到优秀

的人才。在变法的反对阵营中,有一大批的知名人物,而其中的精英部分,在经过足够的宣传说服后应该是可以被吸收进变法阵营中的如参知政事吴奎、唐介等人对王安石的意见,虽有程度的不同,但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他们都只是觉得王安石的修养不足以担当宰相的重任,而只能当皇帝的顾问、秘书等位居清贵而不负实际责任的工作;还看不出他们因为感到王安石代表了什么中小地主的利益,而有从根本上加以否定的意思。其实,他们的意见并不是毫无根据的恶意攻讦。变法以后种种事实表明他们的看法是有道理的,可以说,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正是王安石的“知己”。 当时反对新法的大臣,如欧阳修、韩琦、苏轼、司马光等并非是完全的守旧。这些人都参与过“庆历新政”,是曾经主持过改革的人。在推行新法之中,他们看到了实际中新法的不足与错误,提出了不少意见,其中一部分是完全正确的。如果王安石能认真考虑这些意见,搞好团结,修改一些条例,也许变法会有成效的。

第二, 政策执行不力——如青苗法、免役法之实行,与理想相去悬绝。如果贫困民户自愿请贷官钱,尚有可说,但实际上是地方官强迫农民五家互保后在逐家派定数目,称为“散青苗”,地方官为了保障秋后本息全部收回,散派的对象是中上之家而非贫下之户,盖怕贫下户无力偿还,这还谈什么惠民呢?而青苗法中要收取利息二分,

即是百分之二十,这数目是一般平民所不能负担的。政策执行不力的根本原因是没有合适的人才推行新法。

第三,国家对商业实行垄断——市易法本意是打击商人,平稳物价,帮助小商人。但事实上没有达到如此效果,第一设市易司不过是由国家代替大商人把持市场,搞垄断罢了。市场被垄断的局面依然不变,物价不可能会平稳。第二,由官吏们控制商业,很可能在交易时凭借权势压价购买,高价出售,例如:管理市易司的吕嘉问就是这样干的。这样一来便大大打击了民间商业,连最处倡行市易法的魏继宗都说:“愤惋自陈,以消市易主者摧固培克,皆不如初议,都邑之人不胜其怨。”梁启超对王安石的评价是比较高的,但他也认为市易法是不可行的,甚至是害民的。“‘以吾论之,荆公诸法之不可行者,莫此若也。其不可行的理由有二,一是市易法与青苗法的性质相似,皆与今世银行所营之业相近。青苗则农业银行之性质也,市易则商业银行之性质也,虽然,银行之为物其性质宜于民办,而不宜官办。二是由国家笼天下之货专卖之,此近世社会主义派所主张条理之一种。其不可行就在于本欲以裁抑兼并者,而其结果,势必至以国家而自为兼并者也。若国家为惟一之兼并者而莫与抗焉,则民之憔悴,更安得苏也。故当时诸法中惟此最为厉民。”

第四, 刚愎自用——荆公以古之道,变今之俗无不可者,顾一代成法扫地无存焉,其更张既聚,而其执拗又甚,攻之愈众而持

坚,余故曰荆公之法非尽不善也,荆公之拗而执以为是者,则天下后世之乱首也。王安石性刚,与神宗议论国事,有所抗辩,声色俱厉,神宗每为之改容听纳。创行变法之初,司马光曾致函叫他不要

4】梁启超《王荆公传》,转自李华瑞:《王安石变法研究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心太过,自信太厚,安石覆书抗议,深不以为然,二人本是极要好又互相推重的朋友,从此画地绝交。例如,苏轼本来是拥护新法的最好人选,但苏轼的很多正确的意见也未能被王安石采纳。

第五,没有强有力的支持。在朝廷和地方上,都有一批顽固坚持反对变法的人,他们或以坚持“祖宗之制”,攻击诋毁新法;或利用职权阻挠、延缓新法的推行,甚至鼓动下属官员,谎报情况抵制变法。神宗在反变法势力的包围下,对变法也是一再犹豫动摇,没有一个坚定的态度。

第六,从用人上看,王安石可以说是用人不当,这也是历来被史学家们认为王安石变法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要变法、要改革,首先要有变法之人、改革之人。韩绛、吕惠卿、吕嘉问都是王安石亲自选拔的人才,又是变法派的骨干力量。但是最后,有的人被使用不当,有的人背叛了改革。如:韩绛一介书生,对军事一窍不通,却自愿前往总督西夏军事,结果一败涂地。熙宁四年(1071年),西夏攻陷宁浚城,韩绛罢知邓州。吕嘉问被王安石任以市易司,执行市易法。吕嘉问却大搞贪污腐败,对商人强买强卖,中饱私囊。事情败露后,王安石还一个劲地袒护吕嘉问,可谓不知人矣。吕惠卿原本集贤院校勘,一个小官。他为了满足个人野心,声称支持变法。在王安石的举

荐下,平步青云直至参知政事。当了参知政事后的吕惠卿都处处与王

安石为难,阻碍变法。

积贫积弱的局面仍在向前发展,统治集团感到危机四伏,因而要

摘自叶坦:《大变法》,三联书店1996年版

改革的呼声在一度沉寂之后,很快又高涨起来,终于掀起一次更大的变法活动。 失败的最根本原因:新法没有触及社会的根本问题,他只是一场地主阶级内部针对北宋统治危机的制度改良,没有根本触及核心,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封建社会的矛盾。

治平四年(1067年)正月,宋神宗赵顼即位。神宗立志革新,他向元老重臣富弼等人征询富国强兵和制胜辽与西夏之策,他们规劝神宗,在20年内不要提及用兵二字。宋神宗从此不再倚靠这班元老重臣。熙宁元年(1068年)四月,召负天下大名三十余年的王安石入京,用为参知政事,要倚靠他来变法立制,富国强兵,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当时王安石已成为众望所归的人物,士大夫们大都以为只要王安石登台执政,太平可立致,生民咸被其泽。为了推动变法,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王安石建立一个指导变法的新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后条例司废,变法事宜由户部司农寺主持),并与吕惠卿、曾布等人一道草拟新法,各路设提举常平官,督促州县推行新法。由此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深远的王安石变法,便大张旗鼓地开展起来。从熙宁二年到熙宁九年(1076年)的8年内,围绕“富国强兵”这一目标,陆续实行了均输、青苗、农田水利、募役、市易、免行、方田均税、将兵、保甲、保马等新法。

新法或多或少地触犯了中上级官员、皇室、豪强和高利贷者的

利益。因此,在每一项新法的推行过程当中,遂无例外地都遭受到他们的阻挠和反对。到宋神宗逝世之后,哲宗继位,高太后垂帘听政以司马光为首的守旧派掌握了政权,此前的新法便在元佑初期全被废罢。史称“元祐更化”。

王安石变法的失败不是单一一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不仅因为新法触及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利益,还有其政策和做法上的一些原因,最根本的原因是新法没有触及社会的根本问题,没有根本触及核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封建社会的矛盾,那么失败也就在所难免。

参考文献:

1】出自《宋史.王安石列传》

2】(明)范光宙《史评》卷九《王安石新法》,转自李华瑞:《王安石变法研究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3】《宋史》卷328《安焘传》

4】梁启超《王荆公传》,转自李华瑞:《王安石变法研究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5】摘自叶坦:《大变法》,三联书店1996年版

王安石变法失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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