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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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号:农发行字[1997]5发布日期:1997-1-8执行日期:1997-1-8生效日期:1999-4-1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四章会计报表
第五章年度决算



第六章会计检查与辅导
第七章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向总行反映。现就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行要组织会计出纳人员学习本暂行规定,领会其核算操作要求,做到应知应会。

二、各基层营业单位财会主管部分,应根据本暂行规定要求,制定按人定岗的岗位责任制和具体操作办法,健全内控机制,强化会计监督,保障核算质量。

三、各行对代理行代理的本行业务,要经常进行检查与指


导,及时了解和掌握代理核算质量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专题报告本系统上级行和代理行的上级行。

四、各农业发展银行业务代理行要设立代理业务专柜或明确专职代理人员负责办理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自觉接受委托行对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的指导、检查、监督;及时向委托行报送会计报表。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除按本暂行规定执行外,还应做到如下几点:

(一)要按农业发展银行的会计科目,建立一套完整的农业发展银行账务核算体系,不得与代理行的自营业务财务核算体系相混淆。

(二)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所需的凭证、账簿,使用自营业务凭证、账簿替代,但在使用时必须加盖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条章和相应的代理业务印章,以示区别。

(三)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所形成的会计档案,必须及时单独整理装订,分类登记,分别保管,不得与自营业务会计档案混淆。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结束后,要将其形成的会计档案造册全部移交委托行。销毁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会计档案必须经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



(四)代农业发展银行向外和向委托行报送会计报表,必须加盖代理行公章、法人代表章和经办人名章。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充分发挥会计在经营活动中的核算、反映、监督和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票据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有关金融会计及制度规定,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会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会计制度的制定与管理权集中在总行和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两级:凡属全国性的制度与办法,由总行制定;凡不属于全国性的制度与办法,由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制


定,报总行备案。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会计核算实行年度会计分期制,以公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年度内再分季度和月份。

第五条表内科目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即以为记账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以资产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为平衡公式。借方在左,贷方在右。凡资产类账户,其借方反映增加,贷方反映减少,余额一般在借方;负债类账户和所有者权益类账户,其借方反映减少,贷方反映增加,余额一般在贷方;资产负债共同类账户,其借方反映资产的增加和负债的减少,贷方反映资产的减少和负债的增加,余额可以在借方,也可以在贷方,如在借方视为资产,贷方则为负债;损益类账户,凡支出性账户的记账方法同资产类账户,即借方反映增加,贷方反映减少,余额在借方;收益类账户记账方法同负债类账户,即借方反映减少,贷方反映增加,余额在贷方。各科目借、贷方发生额合计和借、贷方余额合计各自相等。




表外科目采用单式收付记账法,收方在左,付方在右,发生额和余额按会计科目所规定的方向进行记载和反映。当账簿和报表采用借贷方式进行记载和反映时,借方对应付方,贷方对应收方。

第六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货币计量单位。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填列,均以人民币为金额单位,以下填到,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凡有外币业务的单位,均采取分账制核算,除以人民币为本位币外,对各种外币的收付,平时均按不同的原币分别填制凭证,登记账簿。人民币和每种外币各设置一套账。人民币记账汇率采用固定汇率制,即每月以当月一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为准。末编制会计报表时,以期末(某一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反映。

凭证、单据、账折的各种代用符号为:号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自左而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日利率简写为日万分之;外币记账单位和外币符号按国际惯例。




第七条印、押、证管理
印、押、证包括各种会计业务印章、密押(压数机、编押机)和有价单证、空白重要凭证等。

全国联行专用章和结算专用章的刻制、销毁权集中在总行,其他会计业务印章的刻制权由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规定。各种会计业务印章的颁发、领用、交接、保管使用均要建立登记制度。非营业时间,各种会计业务印章必须装箱入库(柜)保管。

密押(编押机、压数机)、密押编制方法,必须按绝密级标准进行保管与使用。

有价单证的印制权在总行,空白重要凭证印制权在总行和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两级;其他非空白重要凭证的印制权由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规定。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有价单证要视同现金进行管理。空白重要凭证必须坚持领用登记和使用销号制度。作废的重要凭证,应加盖作废戳记后装订在正确凭证后面。营业中未用完的空白重要凭证,非营业时间必须装箱入库(柜)保管。有价证券、空白重要凭证的暗记及其防伪措施,均属绝密资料,不得向外泄漏。



业务量大的行必须严格执行印、押、证三分管,业务量小的行也要实行印押、印证二分管。印、押、证的管理使用人员临时变动必须办理交接登记;人员更换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应按保管期限分类及时装订,妥善保管。凭证按日整理,定期装订,装订顺序为先表内科目,后表外科目,排列按业务状况表的科目排列顺序,同一表内科目按现金借方传票、现金贷方传票、转账借方传票、转账贷方传票顺序排列;同一表外科目排列顺序为收入传票在前,付出传票在后。总账按月或季装订,装订顺序按业务状况表的科目排列顺序。分户账按季或年装订,排列顺序与总账顺序相同,同一科目的按账户代号顺序排列;会计报表按年装订;其他会计档案按月、季或年装订。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会计档案的调阅必须具备法定手续(内部人员调阅由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并有专人陪同。省以下会计档案的销毁由管辖的省级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会计档案销毁由总行批准。会计档案保管按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一)属于永久保管的:
1.各级行本身及汇总全辖的年度决算表(包括全部附表、决算分析资料)

2.挂失登记簿;
3.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销毁清单;
4.存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5.机构裁撤合并交接清册;
6.代理行办理移交的各种移交表;
7.各级行认为需要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属于保管15年的:
1.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的各种账、簿、卡;
2.联行专用章的颁发、领用、交销和保管情况登记簿;
3.传票及附件;
4.各级行编制及汇总全辖的月计表和季报表。下级行上报的年度决算表(包括全部附表和决算分析资料)

(三)属于保管5年的:
1.计息科目余额表;
2.下级行上报的月计表、季报表;


3.联行往来科目的卡片账、对账表、往账报告表及查询查复书等;

4.(一)(二)项外的其他登记簿;
5.会计主管人员和一般会计人员的移交清册;
6.各种不定期报表。
对以上保管范围和保管时间规定,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扩大保管范围和延长保管时间,但不能缩小范围和缩短时间。对于账务尚未查清、仍需要继续清查的,保管期限应予延长。

会计档案保管期自档案所属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1日起计算。

第九条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办理移交。一般会计人员移交由会计主管监交;会计主管人员移交由上一级行会计主管部门监交。移交时造具一式三份移交表,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归档备查。未办清移交手续的不得离职。

临时性工作交接,由会计主管监交,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必须在临时交接登记簿上详细登记交接事项,并签章证明,以备查考。

第十条会计分析。各级行要在日常会计核算及年度决算的基础上,根据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反映的数据以及不同时期的工作要求,结合其他有关资料,开展日常或定期、系统或抽样、全面或专题的会计分析,并把分析的情况、建议及时向行领导和上级行报告。

第十一条各级行要加强会计管理,强化会计监督,努力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对于应建账而未建账,账外设账,或者假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随意编造、篡改会计数据,账目严重混乱的单位,一经查实,要对行领导及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行要根据会计核算要求和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工作质量考核


制,坚持持证上岗制度。要加强会计队伍素质建设,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及法制观念,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把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同专业知识培训结合起来,促进会计人员素质的全面提高。各级行应当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业务学习时间。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和表外科目。

(一)一级会计科目由总行统一制定,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辖内业务需要增设二级科目,但在向总行上报报表时,应并入一级会计科目内。分行以下单位不得增设或更改会计科目名称和代号。

(二)一级会计科目代号统一规定为三位数字。二级会计科目代号为四位数字,并要与一级会计科目代号有明显的区别和联系。



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除年度终了采用结转对照表办理新旧科目结转外,年度中间一律填制凭证通过分录结转。

第十四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按使用范围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两类。
基本凭证是根据合法原始单证或业务事实进行编制并凭以记账的凭证。按其性质分为:现金借方凭证、现金贷方凭证、转账借方凭证、转账贷方凭证、特种转账借方凭证、特种转账贷方凭证、表外科目收入凭证、表外科目付出凭证八种。

特定凭证又称专用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各种具有专门用途的凭证,主要指结算凭证、联行报单和存贷款凭证等。各种结算凭证一般由银行印制,单位领用和填写,并凭以办理各项结算业务和代替传票;其他特定凭证一般由银行自行填制,凭以办理特殊业务需要。

(二)账务记载使用单式凭证,一般以原始凭证代替记账


凭证。

(三)填制凭证要求做到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受理凭证要认真审查凭证的各项内容是否正确,联次和附件是否齐全,印章是否完备真实,账号与户名是否相符,是否超过有效期,是否应为本行受理;传递凭证要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先外后内,先急后缓,除特殊规定者外,各种凭证一律由内部传递。

各种凭证格式应按总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账务处理
(一)账务设置分为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明细核算由各种分户账、登记簿(卡)、余额表组成;综合核算由科目日结单、总账、日计表组成。两个系统根据同一凭证分别核算、应相互核对,数字相符。

(二)要严格按账簿的使用范围设置账务。总账和复写分户账每月结转,其他账页和登记簿按年结转。




(三)账务记载要求做到:准确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简明、字迹清晰。并遵守当时记账,账折见面;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账的原则;达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六相符。具体做到如下几点:

1.账簿各项内容必须根据传票的有关事项记载。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的传票不得进行账务处理,传票其他内容有错或遗漏不全,应由制票人更正或补充并加盖名章后再行记账。

2.记账应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复写账页用圆珠笔、双面复写纸书写。红色墨水只用于划线和冲账以及规定用红字批注的有关文字说明。

3.账簿上所写文字及金额,一般应占全格的二分之一。摘要栏文字一格写不完时,可接下一格填写,但其金额应填在文字最后一格的金额栏内。余额结平时,借或贷栏填写,金额栏以O表示。

4.账簿上的一切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用药水销蚀。



5.账页中间发生空格时,应在空格的摘要栏内用红字注明空格字样。

6.账页记载错误无法更改的,不得撕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另换新账页记载,但必须经过复核,并在原账页上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账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盖章证明。注销的账页另行保管,装订账页时,应附后备查。

(四)各种账簿格式按总行统一下发的式样执行。
第十六条账务核对
(一)所有账务记载必须换人逐笔复核。业务量较大的行处应配备专职复核员,业务量较少的行处亦应配备兼职复核员,或采取交叉复核。

凡经复核过的账、表、凭证,复核人员必须盖章证明;未经复核盖章,出纳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对外签发单证,报表不得上报。



(二)内部账务核对。要坚持每日核对账款和总分账务,按月核对贷款借据、计息积数,确保内部账务准确。

(三)内外账务核对。复写式存款账每写满一页都要及时将对账联撕下交单位核对。每月终了,存贷款账均要签发对账单与开户单位核对(向农户发放的扶贫贷款按年核对,其他专项贷款按季核对),并在次月收回对账单;金融机构往来、系统内往来均要按月核对,确保内外账务相符。

(四)表外科目分户账或登记簿,每月要与所控制的实物、有价单证、空白重要凭证等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错账处理
当日发现的差错采用红线划销法;次日至年内发现的差错采用红蓝字同方冲正法;隔年发现的差错采用蓝字反方冲正法。

冲正传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盖章后才能办理冲账,并将错账日期、金额及冲正情况进行登记,以便查考。



第十八条利息计算
各项利息的计收计付,必须根据规定的计息范围、利率、结息日期和计息方法,准确计算,认真复核,确保各项利息收支的准确。

第四章会计报表
第十九条会计报表分为:日计表、月计表、季度(半年)报表和年度报表。编报时要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印章齐全、上报及时。

(一)日计表。每日根据总账各科目发生额和余额填制,一般不上报管辖行。如上级行需要,也可按规定填报。

(二)月计表每月根据总账各科目的上月末余额、本月发生额和月末余额填制,按月编制汇总,是否上报,由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确定。




(三)季度(半年)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根据总账和分户账的季末余额编制;业务状况表根据总账年初余额、初至本季末累计发生额和季末余额编制。二季度报表(半年报)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要上报总行。其余季度报表各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予汇总。

(四)年度报表(决算表),于年度终了后编制,逐级汇总上报。具体编报内容及要求,按决算通知执行。

(五)总行年度决算报表属机密级,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年度决算报表属秘密级,各级行应按秘级要求妥善装订与保管。

第二十条各级行应按期向上级行和同级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对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要素应填写齐全。

第五章年度决算


第二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二十二条各级行在年度决算前,应做好决算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清理各项资金、盘点财产、核对账务、核实损益等,以保证会计决算的完整、真实、准确。

决算日除应办好当日业务外,还应做好账务的结转工作。决算后应对决算的各项工作进行认真审查、核实财务收支,编制各种年终决算报表及决算说明书。

第六章会计检查与辅导
第二十三条各级管理行要配备一定数量和相当职级的专职检查辅导员,建立会计检查辅导制度,巡回对辖内机构进行检查辅导,督促基层营业单位和代理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减少差错,堵塞漏洞,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二十四条各级管理行领导要及时总结检查辅导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专题研究,采取有


效措施,督促基层行和责任人尽快加以改正。

第二十五条会计检查辅导人员应尽职尽责搞好检查辅导工作,对检查辅导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越级向上级反映。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规定由总行制定,各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辖内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规定由总行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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