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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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号:农发行字[1997]5号发布日期:1997-1-8执行日期:1997-1-8生效日期:1999-4-1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四章会计报表
第五章年度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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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会计检查与辅导
第七章附则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向总行反映。现就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行要组织会计出纳人员学习本“暂行规定”,领会其核算操作要求,做到应知应会。
二、各基层营业单位财会主管部分,应根据本“暂行规定”要求,制定按人定岗的岗位责任制和具体操作办法,健全内控机制,强化会计监督,保障核算质量。
三、各行对代理行代理的本行业务,要经常进行检查与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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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及时了解和掌握代理核算质量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专题报告本系统上级行和代理行的上级行。
四、各农业发展银行业务代理行要设立代理业务专柜或明确专职代理人员负责办理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自觉接受委托行对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的指导、检查、监督;及时向委托行报送会计报表。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除按本“暂行规定”执行外,还应做到如下几点:
(一)要按农业发展银行的会计科目,建立一套完整的农业发展银行账务核算体系,不得与代理行的自营业务财务核算体系相混淆。
(二)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所需的凭证、账簿,使用自营业务凭证、账簿替代,但在使用时必须加盖“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条章和相应的代理业务印章,以示区别。
(三)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所形成的会计档案,必须及时单独整理装订,分类登记,分别保管,不得与自营业务会计档案混淆。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结束后,要将其形成的会计档案造册全部移交委托行。销毁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会计档案必须经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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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农业发展银行向外和向委托行报送会计报表,必须加盖代理行公章、法人代表章和经办人名章。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充分发挥会计在经营活动中的核算、反映、监督和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票据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有关金融会计及制度规定,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会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会计制度的制定与管理权集中在总行和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两级:凡属全国性的制度与办法,由总行制定;凡不属于全国性的制度与办法,由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