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被
发布时间:2019-03-08 18: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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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潍政办发[2013]9号
【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10
【实施日期】2013.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2〕6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潍坊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保险对象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规定提取社会保障政府补贴资金的新征土地所涉及农民,且符合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均为保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