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回路供电规定合同(参考)

发布时间:2019-08-16 11:34:17

双回路供用电合同

供电方: 纳雍王家营青利煤矿

用电方: 曙光乡联合煤矿

合同履行地:纳雍县曙光乡河溪村

签订日期:2011819

供电方:纳雍县曙光乡王家营青利煤矿 用电方:纳雍县曙光乡联合煤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地址:纳雍县曙光乡河溪村 法定地址:纳雍县曙光乡河溪村

话: 话:

真: 真:

编: 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号:

工商注册号: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证号: 税务登记证号:

所有制形式: 所有制形式:私营合伙企业

为明确电力供应与使用中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 )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 )的权利和义务,维护正常供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定》和有关规定,供电方和用电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 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1 用电地址:纳雍县曙光乡河溪村。

1.2 行业分类:煤炭开采业。

1.3 电价分类:10kV大工业电价

1.4 生产班次:三班制 休息日:不休

1.5 用电容量

1.5.1变压器容量为KS11-800kV变压器一台、KBSG-500kVA变压器一台、KBSG-200kVA变压器一台。其中该受电点受变压器3台,共计:1500千伏安。

1.5.2用电保安电源为:用电方自备,用电方自备的保安电源容量为520千伏安。

1.5.3用电方应安装无功补偿装置,无功补偿装置容量为1000千乏。其中电容器1000千乏。

1.6 合同履行地:纳雍县曙光乡河溪村。

2. 供电方式和供用电质量

2.1供电方式

2.1.1供电方以额定频率为50赫兹,额定电压为10千伏的双回线路交流电源向用电方供电。

2.1.2供电线路如下(如有变化以供电方通知为准):

主供线路

10千伏电压,经出口纳雍王家营青利煤矿开关送出的架空线向用电方纳雍县曙光乡联合煤矿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1500千伏安。

备供线路

35千伏变电站以10千伏电压,经出口纳雍王家营青利煤矿开关送出的架空线向用电方纳雍县曙光乡联合煤矿供电。供电容量为1500千伏安。(根据实际情况增减)。

2.1.3 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接入其他电源或向第三方转供电力。

2.2供电质量

2.2.1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所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2.2 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应达到贵州省物价局文件(黔价格[2009]114)规定的以上。

2.2.3 用电方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时,用电方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达不到国家标准GB12326-2000GBT15543-1995GB/T14549-19939(改标准被修订或替代时,按修订或替代的标准执行)的要求时,供电方可终止对其供电。

2.2.4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用电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

3. 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及维护责任

3.1 供、受电设施产权界点为:贵州青利集团纳雍王家营青利煤矿出口开关。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方。

3.2 供、用电双方按产权归属各自负责其电力设施的维护、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但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方应妥善保护,并采取合适的措施防止外力和第三人破坏。

3.3 电力设施的维护,是指对供用电双方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或在自然损害或外力损坏电力设施正常和安全运行时进行的维修、更换工作。用电方受电设施的日常管理,包括做好受电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受电设施发生触电损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坏,配合供电方用电检查,为供电方抄表、收费提供方便等。

3.4 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发现问题时及时处理。发生用电电气事故时及时,应及时向供电方报告。供电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定防范措施。

4.用电计量

4.1 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二次连接线、接线盒、失压断流记录仪、压降补偿仪等。用电计量装置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用电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4.2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安装在供、用电双方产权分界处。若产权分解出不宜装设,经协商供电方可采用高供高计方式计量,另行装设在联合煤矿进线高压开关柜内。

若计量点伸入了任何一方的设施内,则由产权所有者承担从产分界点至计量点间电力设施的损耗电量的电费。损耗电量的计算方式为:线路损耗400千瓦时/月。

4.3用电方不同性质的用电,应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计量。

无法分别计量时,经供电方认可同意,可安装总计量表,但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按双方认可的比例分算或定量分算。

按定量分算时,具体为:居民用电4000千瓦时;非居民用电5000千瓦时。(根据实际情况增减)。

4.4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

5.电价及电费结算

5.1计价依据与方式

5.1.1供电方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分类电价,向用电方定期计收电费及随电量征收有关的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电价或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5.1.2用电方的电费结算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参考标准为0.9。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为1500千伏安。

5.2电费结算方式

5.2.1供电方抄表周期为每月,抄表例日为每月的12日每月分1次抄表。抄表周期和例日如有变化,以供电方通知为准。

5.2.2用电方应在每月28日前一次结清当期电费,缴付电费的方式为:到银行缴费。

5.2.3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要求供电方复核。经复核确认有误的,供电方应予以纠正,并退补电费。用电方对供电方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5.2.4供电方发现因计量装置记录不准导致少计电量时,有权向用电方补收全部少缴电费,补收电费的数额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确定。

5.2.5根据需要,供、用电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或电费担保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 供用电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6.1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用电的情况下,供电方应连续向用电方供电。因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或因故障需要定点、限电时,供电方应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停电手续。处上述因故中止供电外,其他原因需要停止供电时(窃电或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除外),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停电手续。

6.2 供电方应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用电方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到供电方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付费用。

6.3 用电方有权查阅自己的电价、用电电量及电费等资料,供电方应提供方便。

6.4 用电方应负责饱和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电量计量装置,发现计量装置异常时,应及时报告供电方。用电方有权要求对计量装置进行校验,如果校验合格,则由用电方承担验表费。

6.5 用电方自由的用电设施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电网运行规程。

6.6 用电方应按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进网作业电工,在进网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6.7 用电方应依法用电,不得从事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窃电。用电方窃电的,供应方有权当场中止供电,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电方承担。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方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8 为保障电网安全和制止违法用电行为,供电方有权依法进行用电检查工作。用电方应积极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拖延或拒绝。

6.9 用电方需变更用电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方办理手续,变更供用电合同。

6.10用电方应按照不同时期的电力供应情况以及当地政府计划用电管理部门的要求,实行计划用电和错峰用电。

6.11供用电双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用电方的用电设备如需由供电方调度的,双方应另行签订电力调度管理协议。

6.12 停电通知的送达方式:

电话号码:187******** 联系人:李博田

电话号码:135******** 联系人:李玉林

供电方可选择以上用电方的任何一种方式向用电方送达停电通知书,用电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如所提供的联系方式表更,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用电方自行承担。本合同中用电方与供电方之间发生的业务联系通知均可采取以上联系方式送达。

9. 其他

9.1本合同自供、用电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2011819日起至2014819日止,有效期3年。

9.2本合同期满后,若用电方继续用电且双方没有对本合同条款提出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展期3年,展期不受次数限制。若任何一方有异议,须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须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本合同废止;经供、用电双方协商同喜,业可对本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经双方签订后,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9.3本合同的修改、变更或双方协商解除,必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9.4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5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规程、标准执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政策调整而不适用时,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9.6本合同生效,且用电方新建或改建的用电装置经检验合格后,供电方开始向用电方供电。

9.8本合同印刷的内容和手写的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 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

10.1双方商定实行预购电费制,用电方先预交18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元整)预交电费,并在每月28日前预交不低于上月实际电费的150%作为次月电费,并与当月电费上缴,预交下月电费前结算清楚,供电方将根据电网的供给情况优先保障预交电费客户用电。

10.2在合同履行期中用电方发生变更(如: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供电线路名称、用电容量发生变更时),用电方应及时到供电方重签供用电合同,如用电方不及时或不到供电方重新签订发生变更的供用电合同,用电方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用电方自行承担,与供电方无关。

用电方声明:用电方已详细阅读和理解本合同条款,并与供电方已就全部桥宽达成一致意见。

(用电方盖章、经办人签字)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签约人:(签字) 签约人:(签字)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双回路供电规定合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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