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细木工国家职业标准
发布时间:2013-03-21 16: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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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木工国家职业标准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精细木工。
1.2 职业定义
从事木质模型加工制造、木制品精细加工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极)。
1.4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计算能力,有较强的空间感分析、推理判断能力,手指、手臂灵活。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培训不少于400标准学时;中级培训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培训不少于240标准学时;技师培训不少于20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中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培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标准教室以及具备必要的木工常用机械设备和工具、量具的技能训练场所。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本职业学徒期满。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采用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技师鉴定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的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的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1.8.5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120 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不超过240 min。
1.8.6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场所为标准教室;技能操作考核在能满足鉴定工作要求的制作生产操作场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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