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与购销合同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9-09-11 21:37:41

买卖合同与购销合同的区别

  篇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比较分析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比较分析

  作者:朱瑞清

  来源:《中国学术研究》2013年第06

  摘 要: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因其自身特征的诸多相似性,在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本文以一则《国际市场》杂志上读者来信板块的案例为例,对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使其具有操作性的区分标准。

  关键词:承揽合同;买卖合同;比较

  加工承揽合同因为自身性质使然,使其与买卖合同、雇佣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常常相混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因为合同性质的不同而在管辖权、赔偿数额等方面出现模糊不清的状况。本文试图在现实困境下,提出区分标准,理清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边界。

  一、承揽合同概述

  承揽合同,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第251条,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1)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即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定作人负有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义务,即双方负有对价给付关系,因此为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对合同形式法律没有特别要求,因此承揽合同为诺成性、不要式合同。(2)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这里的工作成果是劳务的物化体现而非劳务本身。(3)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完成的,满足定作人的特定需求。

  承揽合同主要有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和检验合同。

  二、区分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的意义。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两类共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与不要式合同的共同特征。两个合同的共同点在于合同内容都是由一方交付标的物,由另一方支付相应价款。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定作合同非常相像。由于二者的相似性,在实践中常常混淆。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因其相似的表面特征而难以区分, 立法也并没有明确区分标准,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那区分这两者又有什么意义呢?

买卖合同与购销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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