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养老幸福家园管理
发布时间:2019-03-13 18: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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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养老幸福家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15]35号
【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5.04.29
【实施日期】2015.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养老幸福家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兴署办发〔2015〕35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盟民政局组织制定的《兴安盟农村牧区养老幸福家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29日
兴安盟农村牧区养老幸福家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牧区养老幸福家园(以下简称幸福家园)运行管理,促进全盟农村牧区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3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的意见 》(内政发〔2012〕93号)和盟行署办《关于印发<农村牧区养老幸福家园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兴署办发〔2014〕33号)等文件要求,借鉴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经验,结合我盟农村牧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幸福家园是由政府出资,在中心村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牧区老年人集中养老服务场所。幸福家园以中心村为单位建设,由旗县市民政部门委托嘎查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采取“集中居住、分户生活、自我保障、互助服务”的运行模式。提倡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幸福家园。
第三条 幸福家园坚持政府主导、乡级承办、民政管理、依靠集体、依靠群众、互助服务、文明办园、敬老养老的办园方针。
第四条 幸福家园运行实行“三个结合”:一是行政管理、统一管理与园内老人自我管理、民主管理相结合;二是互助服务、自我服务与专人服务、志愿者服务相结合;三是自我保障、子女赡养与政府救助、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幸福家园以入住老人自我保障为主,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提高低保、五保、养老、医疗等保障和救助水平以及兑现各类政策性补贴,稳定入园老人收入来源,逐步提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第五条 旗县市民政部门是幸福家园管理的主体,要加强对幸福家园的统一管理、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将幸福家园建成农村牧区社区服务平台和邻近村庄老年人的综合活动服务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