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行为的纪法认定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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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行为的纪法认定和处罚
作者:许士友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5
近年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基层党员、群众利用各种信访渠道,举报了一大批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党员干部,发挥了重要监督作用。但是,也有一些人怀着各种不良动机,以举报违纪违法或犯罪行为之名,行诬告陷害之实。本文针对这一现象,就如何认定诬告陷害行为,如何进行纪法衔接进行了探讨,以期明确关于诬告陷害行为的纪法认定和处罚,进一步推动纪检监察事业的发展。关键词诬告陷害行为性质纪法衔接
作者简介:许士友,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2016级博士研究生,中共北京市密云区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研究方向:刑法、行政法、监察制度。
中图分类号:D630.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180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持续深入推进,基层党员、群众利用各种信访渠道,举报了一大批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党员干部,发挥了重要监督作用。但是,实践中也有一些别有用心之人,怀着各种不良动机,以举报违纪违法或犯罪行为之名,行诬告陷害之实。在特定历史背景下,诬告陷害之风一度猖獗,不仅严重破坏了人们的信任感和安全感,也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威信。①剖析诬告陷害行为的主客观特征,准确进行纪法认定和处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诬告陷害行为的特征
根据主观意图、客观行为和情节轻重的不同,诬告陷害行为在不同情况下可分别构成违纪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为了论述方便,笔者就以诬告陷害的犯罪行为为研究重点,谈谈纪法衔接视角下如何认定诬告陷害行为的性质。(一)诬告陷害行为的客体
诬告陷害行为的客体就是诬告陷害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党内关系或社会关系。在刑法理论界,对于诬告陷害罪的客体大致有人身权利说、司法作用说、择一说和并合说。②笔者倾向于人身权利说。因为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在新旧两部刑法典中,诬告陷害罪都被写入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按照目的解释论的观点,我国刑法将诬告陷害罪写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此同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是将诬告陷害行为置于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一节中进行规定;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是将诬告陷害行为规定在第十三章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中;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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