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犹太人的罪
发布时间:2015-01-26 17: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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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罗马书》中关于犹太人的罪
【摘要】圣经是神赐给人类最宝贵的礼物,用以显明神的爱、人的罪以及神因爱对人的拯救。但人因罪(原罪‘创三章;罗五:12节’;本罪‘诗五十一:3,5节’)的缘故,不承认神(罗一:19-20节)及普世人都落在罪中需要神拯救的事实中(罗三:23-24节)。但犹太人被专称为神的选民,神对其要求是否与普世人一样呢?借此,通过保罗在罗马书中(罗马书二:1节至三:8节)对犹太人罪的论述来使人明白普世人都伏在罪的权势下,需要神大能的拯救,且信服基督是拯救的唯一方法((罗一:16-17节);必须藉着拯救者的恩典才能成就。
【关键词】 罪 犹太人
一. 罪的定义
人类的罪恶,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人一旦背离了上帝,整个人就被上帝判为罪人。上帝虽是慈爱,而且乐意饶恕,但必以为罪忧伤、灵性痛悔为绝对条件。罪就是不遵行或违背上帝的任何一条律法,律法是上帝赐给有理性的受造物的标准(约壹三:4;加三:10,12)。即指人无法达到神的道德标准,是对神的标准的偏离。
罪是违背神的律法:希腊文parabasis的意思是「逾越;违犯」。神将律法赐给摩西,希望提高人对他的准则的认识,和违犯那些准则的严重性(罗四15)。
罪是不遵守神的准则:希腊文hamartia的意思是:「不中的」、「偏离公义的道路」。它的意思就是,所有人都不能达到神准则所划下的标志,而且还继续不断地离开那个准则(罗三23)。这包括了过犯的罪行(sin of commission)与忽略的罪行(sin of omission);不能行正确的事也是罪(罗十四23)。
罪是人内在的一个律:罪不单是一种行为,罪也是住在人里面的一个律。保罗提过,他与罪的律挣扎(罗七14、17至25)被辖制的状况;所有人都有罪性(加三22)。希伯来书三章13节提到,「有人被罪迷惑,心里刚硬了」。耶稣也指,罪是一个「情况,或一种性格特质」(约九41,十五24,十九11)。
罪是违抗神:另一个关于罪的希腊字是anomia,这字意思是「违背律法」(约壹三4);也可描述为一个「心态」(frame of mind)。它可表示违反律法的行动(多二14),而这正是末日的一个标记,意即「没有律法,或没有限制」(太二十四12 ) 。
罪是向神及人所作错误的行为:罗马书一章18节提到「不虔不义的人」。不虔代表不能顺服神,及不能遵守他所定的命令(出二十1至11);不义是指人对他的伙伴不公正(出二十12至17 ) 。
罪指人类本性的堕落,他相信人的罪行使人远离神,而导致恶。人因着犯罪就不能再行神所爱的真善,也不能了解他生命的意义。奥古斯丁认为恶是一种缺乏善的表现,不是恶加诸于人。他发现罪主要的根源是用“对自己的爱”取代了“对神的爱”。
罪是人被任何反对律法的欲望抓住时,就是罪。
罗马教会虽不是保罗亲自建立,但保罗深知教会并非只是外邦人,还有犹太人等,借着把这两等人的罪恶分述说出来,更是要证明普世人类,在伦理的责任上都要伏在审判之下,需要神的拯救。今只重点来论述关于犹太人的罪。
二、犹太人的罪(2:1-3:8)
犹太人自以为得天独厚,在神面前拥有特殊的地位,被称为神的选民。因着他们的优越感,以为所受的审判会比外邦人轻,甚至可免了审判。神审判自居为审判官的人,他的审判无可逃避。神是不偏待人的,他要按着人所行的审判人,无论犹太人货外邦人,神斗士一视同仁,犯罪者都要受刑罚。受到惩罚的原因就是罪(罗6:23)。
<一> 靠律法(罗二:1-16 )既然犹太人比外邦人得到更多的启示[神的圣言律法]。为了使自义之人在神面前承认自己的罪,因此保罗对其提出了神判定人的的三个原则。{\LinkToBook:TopicID=155,Name=1.真理的審判(2:1-5)}
{\LinkToBook:TopicID=161,Name=2.善惡的審判(2:6-11)}1、真理的审判(2:1-5)按公义审判,根据事实,而不是虚假的外表(2节) 。他将人行为(包括外表及内里行为)来审判人(6节);犹太人鄙视不信的人,认为自己比其它人有文化,有教养,较高尚。这类人论断异教世界的人,指他们的行为下流污秽。然而,这类人其实也是同样有罪,只是手法高明一点而已。堕落的人,其自省的能力低于审度别人过失的能力。他们往往认为,别人的生活是可憎厌的,但他们其实也过着同样光景的生活,却以自己的体面遮盖而已。他既懂得论断别人的罪,就证明他懂得分辨是非。如果他晓得别人玷污自己的妻子是错的,就应该晓得自己玷污人妻子也是错的。
因此,如果他判断别人的罪,自己却犯同样的罪,就毫无借口逃罪了。这是自以为义的人的表现——试图靠把视线转移到别人身上来避免自己受到检验。这始于伊甸园,在神追究亚当的罪时,亚当反过来指责夏娃,而夏娃则把责任推托到蛇身上。推卸责任在审判日上是无济于事的,届时每个人都要在神面前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做出解释。尽关那些怀有自由主义或自由意识心态的人声称没有绝对的道德标准,在别人对他们行恶的时候就会表现出他们的假冒为善。因此,使徒在这里发出忠诚的警告,这样硬心的结果,终必面对神“公义审判的日子”,那时,必要为自己的罪行受报。
2、善恶的审判(2:6-11)公正无偏待地审判,不是根据他们行到特权的多少,而是根据他们对所得的真理的反应程度(11节)。犹太人是很注重行为的,因他们想靠律法称义。所以使徒在这里针对这种观念,特别指明:“祂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这句话与因信称义的原理并不冲突;因真行为是出于信心,而真信心亦必有行为。“各人”必须为自己负责;这是福音原理的一项重要基础。福音是按个人的信心计算的,不是按家庭或团体计算的。因此,“凡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与“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他们的结局就截然不同了。换句话说,不论犹太人与外邦人,在先或在后,都同样的有蒙神恩慈的机会,也同样的要受神的报应。上帝对人明察秋毫、了如指掌,在他毫无隐藏。因此,无论是谁,若自以为自己有某些比别人好的地方,所以神会比较优待他们,都是完全错误的想法。
3、有律法与没有律法的审判(2:12-16)世上有两种显然不同的人,就是有律法的犹太人,与没有律法的外邦人。外邦人如何不按律法灭亡。神给他们每一个人有是非之心。即一个人若要靠自己的生活与神有正确的关系,他的一切作为都必须根据他的良心,绝对不可有任何事叫良心不安。他们和犹太人有一项共同点,就是:不在乎是否知道,乃在乎是否照所知的遵行。对犹太人,神的话是说:“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若只听律法而不行律法,与未曾听见律法一样不能称义。照样,对外邦人,神虽然没有赐律法给他们;但他们有是非之心,就是没有明文的律法。他们不是有是非之心而“知道”什么是“非”什么是“是”就可以称义,乃是看他们有否按公平而正确之良心所判定的去遵行,才不至灭亡。
所以,不论有律法的犹太人与没有律法的外邦人,都是一样的,都会受到审判。如果灭亡,都是因为未遵行所知道的──或因神赐律法而知神所喜悦的;或因是非之心而知神所恶的──却不是因为“有律法”与“没有律法”的缘故而灭亡;无论谁都不能声称可以避免上帝的审判。总之,在这里使徒保罗不是在讲论犹太人或外邦人如何称义得救,乃是讲论他们将如何受审判而灭亡。
<二> 靠知识(罗二:17-24)
1、 在与神之关系方面的夸口(2:17-18); 他们被称为犹太人是选民、他们是倚靠律法的、且指着神夸口、从律法中受了教训、晓得神的旨意、 也能分别是非。
2.{\LinkToBook:TopicID=166,Name=A.與神之關係方面的誇口(2:17-18)}在人面前的夸口(2:19-20)深信自己是给瞎子领路的、是黑暗中的光、是蠢笨人的师傅、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上有知识和真理的模范。
犹太人既比外邦人更多知道神[借摩西律法]的事,理当诚实地敬畏神,岂知他们除了以神的律法为夸口之外,所行的却与外邦人一样。这样一面自以为比别人优越,一面像别人那样地犯罪,就成了犹太人特有的罪。如果那样,他们在神前就更不能逃罪了。
<三> 靠割礼(罗二:25-29)
继摩西律法之后,犹太人所夸口的是他们的割礼。犹太人一向看重割礼,把割礼当作他们的夸口。保罗在这里对割礼作了更深入的解释,是犹太人向来所不明了的。受割礼等于正式成为亚伯拉罕的子孙,有资格承受神所应许给亚伯拉为受割礼这个仪式保证他们被神所接纳,就象一些基督徒相信洗礼可以保证得救一样。但保罗提醒这些人,实际情况比所宣称的要重要,顺服比见证更重要。
所以保罗强调,一个真正属神的人不应该仅仅是有割礼标记的人,而是一个在实际中委身于神的,心受割礼的人(参申三十: 6;耶四: 4;9: 25-26;结四十四:9)。即里面的实际比外面所声称的更为重要。但犹太人却以外面的事──律法与割礼作夸口,象外邦人一样在里面没有达到神的要求而得罪于神。
<四> 靠特权(罗三:1-8)
保罗指明虽神特别赐给犹太人神的圣言:在以色列先祖所领受的各样恩典中,保罗认为最重要的一项,是他们托管“神的圣言”;特指神与人类立约的圣经。神将祂旨意与计划的启示托付给他们,这是何等大的荣幸。犹太人既是圣言的看守者,也是圣言的分配者;但这份至高的荣幸,也带来极大的责任。若他们不能尽忠所托,就比神没有启示的列国更糟榚。而事实上,以色列人没有忠于这个托付。有所应许的诸约(弗二12),有割礼,有律法,有敬拜神的各种礼仪,有神子民之特殊荣耀(罗九4)。这都是他们的「长处」。
但神对人的审判是按内里,而不是按仪式,他把犹太人与外邦人在神面前摆在同一个地位上,在上帝面前,犹太人没有任何长处,跟外邦人一样在罪恶之下。但神自己在犹太人与外邦人之间作了区别。在3: 1-8,保罗所谈到的是那明显的假冒为善,这样就使犹太人毫无置疑地知道,他们在神面前是有罪的,需要信靠耶稣基督。
结论
在罗马书这重要的前一部分(2: 1-3: 8)里,犹太人使神的名受玷辱,因为他们把他们自己关闭在一个坚牢的小小的社体里,把其它的人关在外边,也是因为他们对于外邦人的崇拜,表示轻视的态度,对于他们的需要,完全缺乏怜爱。真正的宗教乃是一件开放的门的事。犹太教乃是一种关闭的心,关闭的门的宗教。保罗证明了整个人类都是有罪的。他先证明了总体上所有人的需要,然后又特定提到了那些自以为义的人的罪性。并神审判的三个原则,证明了神的选民犹太人的罪,然后通过指明旧约也教导了众人的堕落而作出了世人都有罪的结论。
因此,当保罗证明所有的人都有罪时,那么上帝对罪人的刑罚,就是死的这一事实人人都当面对和思量了。庆幸的是,人类并非豪无指望,如今蒙神恩典,设立耶稣作挽回祭,使人可以凭着耶稣的血,借着人的信白白称义得蒙救赎。
参考书目:
1、 王志勇 译注:《清教徒之约》---威斯敏斯德准则导读,上海三联书店出版, 二零一二年第一版。
2、 [英]阿利斯特.麦格拉思:《宗教改革运动思潮》,蔡锦图 陈左人 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二零零九年一次版。
3、 [法]约翰.加尔文:《基督教要义》, 中册,钱曜诚 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发行,二零一零年第二次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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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Walter Bauer《新约希腊文中文辞典》,戴德理 Dr.wright Doyle 翻译, 财团法人华人圣经会-浸宣出版社发行。
6、 陈忠道 著:《新约书信读经讲义》,中国基督教协会出版,一九九八年初版。
7、 巴克莱 著:《新约圣经注释》下,中国基督教协会出版,一九九八年三月初版。
8、 巴特 著:《罗马书释义》,魏育青 译,香港道风书社出版,二零零三年第二版。
9、 巴克莱 著:《罗马书注释》,周郁晞 译,基督教文艺出版社,一九八八年九月第三版。
10、王锦源 著:《罗马书讲义》,台湾国际圣经研究学会出版,二零零一年六月再版。
11、马丁.路德 著:《罗马书讲义》,波克 编译,李春旺 中译,台湾中华信义神学院出版社,二零零六年四月初版。
12、斯托得 著:《罗马书》,李永明 译,台湾校园书房出版社出版,二零零二年三月第十版。
13、加尔文.约翰 著:《罗马人书注释》,赵中辉、宋华中、合译,台湾改革出版有限公司出版,二零零八年二月第二版。
14 、Archibald T. Robertson原著:《活泉 新约希腊文解经》,潘秋松 编译,美国活泉出版社出版,一九九年年十二月增订版。
15、奥古斯丁 著:,《论原罪与恩典》, 周伟驰 译,香港道风出版社出版,二零零五年初版。
16、章力生 著:《救恩论》,香港宣道出版社出版,一九九一年三月初版。
17、布雷克 著:《基督徒理所当然的侍奉》,王志勇 译,改革宗出版社出版。
18、美.季纳 著:《新约圣经背景注释》,刘良淑 译,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二零一四年四月第三次印刷。
19、杨庆球 著:《基础系统神学》,中国基督教两会出版,二零一零年三月初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