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

发布时间:2010-09-11 20:47:24

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hi.baidu.com/lawedge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文 件 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颁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2009-09-27【实施时间】2009-12-01【时 效 性】有效《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9月27日  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经济特区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流转以及单位和个人在集体土地上拥有所有权的林木流转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林业用地。当前页码:1

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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