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9-04-29 05:31:46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民基发[1998]17

【发布部门】a05a04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

【发布日期】1998.12.08

【实施日期】1998.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知

(民基发[1998]17号 19981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民政厅()、司法厅()、法制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已于114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江泽民主席同日签署第9号主席令,颁布实施。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指出,要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村委会组织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的一件大事。宣传和贯彻好《村委会组织法》,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依法保障广大农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全面推进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活动,加快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推进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了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制度建设,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入学习宣传《村委会组织法》。要组织广大乡村干部,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认真学习和领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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