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员聘用和岗位管理暂行方法

发布时间:2019-11-17 18:38:32

安宁市人民医院

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人社局《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全员聘用制系医院编制内全体职工和编制外用工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岗位聘任制包括医院内部管理系列、专业技术系列、工勤技能系列各级各类岗位的聘任,不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医院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全面推行公开招聘

第六条 结合医院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面试的方法聘用工作人员。

第七条 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编制内招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实行职业资格制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聘用范围

第八条 人员聘用范围系医院编制内的在编人员以及编制外人员。

第九条 与医院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编制内或编外人员,方可按照医院岗位设置计划,申请参加符合条件的岗位竞聘。未与医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参加岗位竞聘。

第十条 进入医院见习期人员,不在医院岗位聘用范围之内。

第五章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如下:

1.公布空缺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2.应聘人申请应聘;

3.医院人事科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医院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医院岗位聘用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章 人员聘用与合同签订

第十二条 医院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一式3份,受聘人员、医院各执1份,安宁市卫生人才分中心、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档一份。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符合签订聘用合同的条件。

(一)《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聘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两种。

1.在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未满25年的人员,按规定与医院签订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双方约定聘用终止时间;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每次签订的合同期限一般为58年。

2.在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满25年、距离退休年龄10年内及取得中职职称以上的人员,原则上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双方聘用关系的终止不做时间上的特殊约定。

(二) 受聘人员应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及上岗合同的要求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三) 聘用内医院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聘用合同自然终止;岗位聘用期内如出现职务变更、岗位调整等情况,则聘期相应调整,合同的相关内容按要求做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因医院工作需要聘用的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

(一) 《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 医院编外用工原则上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共同约定合同终止时间;固定期限劳动合期限一般为5年。

2.在医院连续工作满10年,本人申请与医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医院以约定某项工作的完成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全员聘用和岗位管理暂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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