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2 21:09:3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行规发[2012]5

【发布部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21

【实施日期】2012.07.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25号)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实现核心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的定位与目标,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强做大有竞争优势的重点产业,促进科技与文化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国发〔201032号)、《北京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以及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海淀区具有优势和特色的产业领域。重点领域及内容将根据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际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委、区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做强做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五条 重点支持移动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导航与位置服务、云计算、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产业。

第六条 鼓励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组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研发项目,可按照研发投入资金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500万元。对于组织、培育企业联合获得国家重大专项资金支持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机构,可对其组织工作投入给予一定资助。

第七条 加快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一)在海淀区重点产业领域内筛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重大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资金优先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安排。

(二)对利用贷款扩大生产规模的重大成果产业化项目,采取连续三年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额度为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贷款利息的50%,年度最高补贴金额500万元。

(三)鼓励重点产业技术研究院引入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对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股权投资,政府投资基金按照不超过基金总规模25%的比例入股,最高金额1000万元。

第八条 积极探索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重点产业领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发展,加速成果转化和企业成长。设立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和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依托服务于核心区发展的投融资机构,建立股权投资管理运营平台,主动发现、筛选、支持符合海淀区重点产业方向的项目。

(一)设立初创期投资基金。由政府全额出资设立,采用直投和跟投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跟进投资,支持海淀区初创期企业发展。

(二)设立初创期参股基金(含天使基金)和成长期参股基金。联合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通过采取对社会资本和基金管理机构适度让利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海淀区初创期、成长期企业。

第九条 支持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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