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24 22:21:34

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品采购行为,加强物品管理,节约经费开支,充分发挥物品的使用效能,更好地为开发区各项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办公设备、日常用品、接待物品、后勤服务物品和单位工作开展相关所需的各类采购。凡属政府采购范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物品采购应按照服务工作的原则,既要及时周到,又要精打细算,避免损失和浪费。

第四条 办公室全体人员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爱护与珍惜国家财物,配合、支持管理人员做好物品采购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品采购、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全心全意地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 采购方式及流程

第六条 物资采购要严格执行预算计划和审批程序,按照先预算计划,并通过审批后购买的原则,未预算计划或未通过审批的不得采购。

第七条 日常办公中低易品采购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需分类进行,采购办理流程如下:

(一)日常办公中低易品采购。一律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采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采购或在指定采购点签字采购。

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由采购申请人填写“物品采购计划单”,分管副主任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报分管后勤工作的副主任审批后,分管副主任和专门负责采购的人员一同采购。

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采购申请人填写“物品采购计划单”,分管副主任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分管后勤工作的副主任、采购申请人和专门负责采购的人员一同采购。

对采购物品有特殊要求的,采购物品时,采购申请人可提出详细采购要求或由申请采购部门的分管副主任派人一同采购。

(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由采购申请部门预先填写“物品采购计划单”,分管部门副主任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由分管办公室的副主任和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通过后,根据采购金额分别报管主要领导或党工委集体审批通过,并由办公室安排专门负责采购的人员前往市财政局和交易中心申办采购。采购完成后,由办公室物资管理人员、纪检人员和采购申请部门人员对物资验收入库登记,并在采购申请部室办理完物品领取登记后,建立好使用台账。

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资采购流程图

第八条 凡未经审批自行采购物品,采购点不能提供办公室签批的“物品采购计划单”,财务室一律不得报销。

第三章 物品管理

第九条 办公室所购物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报领制度,由办公室派专人分别对物品入库和领用进行登记,领用人员需注明领用日期、用途、数量等内容。办公室物资管理人员每季度应对物品购买和领用情况进行汇总,报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后勤副主任,并在党工委会上通报。

第十条 采购的各种物资只能用于办公室工作和服务,不得私自使用或送、借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 办公室物品实行统一登记、分类保管、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所有固定资产由财务室建档立帐,逐一清点编号造册。

第十二条 人员调动或离退休后,应自觉交清个人经管使用的公用物品,不得私自占用或故意损毁。

第十三条 因个人原目,造成领、借用物品丢失、损坏的,由领用人照价赔偿。因保管人员管理不善,致使物品损毁、被盗、遗失的,由保管人员照价赔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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