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离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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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离婚的规定

离婚标志着一个到家庭的解体,且涉及到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对当事人关系重大,而精神病人离婚案件比较特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据此规定,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三种情况: 1、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
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 3、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

离婚案件中,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律依据是我国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所以,如果配偶一方为精神病人,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关键是看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在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中,离婚诉讼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应当区别对待,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

精神病人离婚相关法律问题

离婚标志着一个到家庭的解体,涉及到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对当事人关系重大,而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尤为特殊,有必要进行探讨。

一、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认定

精神病人是一个医学概念而非法学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67条之规定,我国民法将精神病人分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间隙性精神病人三类,与此相对应的
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正常情况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要确定精神病人行为能力,首先必须首先确定是精神病人,然后确定其精神状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之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诉讼中,当事人及以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人民法院确有必要进行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施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先行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认定精神病人的方法为:
第一,人民法院一般应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体认定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病情轻重程度,应以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理论性、科学性的根据。即采用医学鉴定标准确定。诉讼中当事人为证明肯定或否定患有精神病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以合法、真实的鉴定结论为定案根据,来认定涉案当事人是否为精神病人。
第二,可以参照精神病医院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鉴定加以确认。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医院诊治过程中,有关专家对精神病人的病情所作出的科学检查、检测等结论性意见,仍可以由法官在作出确认时成为
证明材料使用。但应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无异议为限,或者经开庭质证双方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或者由其他证据或事实相互认证为审查条件。
第三、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必须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法定代理人对所公认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为限。群众公认的事实,应该是精神病人的住所地村委会出具的具有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同时,也包括周围群众即精神病人的左邻右舍,对精神病人长期的起居、生活等基本情况的感知和认识。对这类事实要求是:能够起到证明精神病人因先天或后天形成的精神疾病和现在仍然继续持有的精神状态,并且是人们均普遍认为和说法一致的事实。
第四,对于诉讼中是否为精神病人发生争执、是否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发生争执,将直接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进程,响诉讼行为的效力,就需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按特别程序进行诉讼,待特别程序作出判决前中止离婚诉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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