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7-01 19:37:38
证 明
位于南宁市XX路XX 号的房屋产权归张三所有,房屋用途为住宅用房。现张三将该住宅改变用途为办公用房出租给南宁XX有限公司作为办公场所使用,已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特此证明。
XX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证明 - 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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