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告诫书模板
发布时间:2018-09-25 14:43:05
发布时间:2018-09-25 14:43:05
XX市公安局XX分局
告 诫 书
X( )告字20XX第 号
告诫单位: 告诫人:
被告诫人: 性别: 出生日期:
户籍所在地:
反映问题:
发生地点:
发生时间:
告诫内容
一、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的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二、信访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信访渠道进行信访,不得缠访、越级访或进京访;更不准许采取非法聚集、静坐、打横幅、堵路、封道等极端形式进行闹访。
三、省市委、省市政府工作机关及省市领导干部住地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也不准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
四、有上述违法情况者,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省依法处理非正常访行为适用法律意见等规定予以处理。
以上内容特此告诫
被告诫人(签名): 时间:
告诫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