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微企业贷款续贷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2-14 17: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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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微企业贷款“续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问题(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文件,现制定续贷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续贷是指小微企业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需要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我行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

第三条 续贷范围是小微企业贷款。

第四条 小微企业续贷前提条件是:(一)依法合规经营;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

(四)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五)信贷资金归行率15%以上(含);

(六)原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前20天提出申请,到期前5天报到总行审查审批;

(七)按新发放贷款流程办理;

(八)续贷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续贷贷款只能续贷一次;

(九)以下贷款不得续贷:1、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林权、机械设备抵押贷款;仓单、商标权、应收账款、存单质押贷款;2、最高额循环授信已到期贷款;3、贷款本金(或息)已逾期;4、农户贷款。

第五条 经总行评审不符合续贷要求的,要求小微企业归还贷款或按其他贷款要求办理。

第六条 单独标识续贷贷款,小微企业续贷录入信贷系统信息,除按新贷款录入相关信息外,贷款形式栏按“续贷”录入。

第七条 经总行审批同意续贷后,各支行(中心)在原贷款到期之前要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抵质押合同),至少两人陪同小微企业到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办理抵押登记(注:为了防止抵押登记风险,可以让登记部门先受理抵质押登记,然后办理注销登记)。他项权利证由各支(中心)到登记部门亲自领取,不得由客户代取。拿到他项权利证后,可以办理放款手续,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必须通过借款人账户)。

第八条 续贷贷款风险防范。要严格使用续贷贷款,要多渠道掌握小微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对外融资与担保情况、关联关系以及企业主个人资信等信息,客观准确判断和识别小微企业风险状况,对已出现风险的贷款,不得使用续贷,同时要防止小微企业利用续贷隐瞒真实经营与财务状况或者短贷款长用、改变贷款用途;

加大对续贷贷款管理力度,加强对客户的实地调查回访,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状况,及时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如出现严重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因素,应及时收回贷款或要求增加担保,不得继续申请增加贷款。

第九条 对续贷贷款风险分类。按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续贷款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分为正常类。

第十条 最高额循环贷款在授信期限内,可以比照“续贷”在当天办理收款和出账手续,但至少贷款到期前3天报到总行评审后办理。

一四年九月九日

关于小微企业贷款续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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