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吴某诉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辩论意见

发布时间:2013-05-28 09:59:22

关于***诉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我和我妻子***201352日收到###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件,知悉我的好朋友***先生就我与其之间的经济往来以民间借贷为由向贵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贵院判令我和妻子***归还借款本金950万元及利息171万元。现依据事实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先生诉我归还借款本息的相关问题提出我们的辩论意见和相关证据,希望合议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1、***先生起诉的事实有误。

***先生在起诉状中称:“被告于20108月至201211月期间以在海南省三亚市投资房地产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我是###县牯牛降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主要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详见证据三:###县牯牛降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9年因公司经营利润不佳,几个朋友邀我到海南三亚做以国家体育彩票七星彩为基础的民间博彩业务,我到海南做了此项业务以后,感觉此项业务的利润可佳,并用自有资金和赚得的利润投资了房地产,做房地产投资时,我从未感到资金紧张。2010年我回到######人都知道我在海南做生意赚了不少钱,很多好朋友要求参与投资共同经营此项业务,***先生就是我的诸多好朋友中要求投资参与经营的人之一。***先生在2010年初随我到海南考察后,决定投资民间博彩业务,由我进行业务操作,赚得的利润五五分成。从2010721日到2012611日,我与***先生共发生51笔投资资金收付往来,***先生共投入25笔资金,投资金额996万元,我支付给***先生26笔利润分成,分成金额为449.9582万元(详见证据四:******户投资及盈余分配记录清单),几乎做到每期有盈利、月月有分成。然天有不测风云,自20127月份以后,因各地到海南做此项业务有人多了起来,且我在每期的投资决策上把握不当,不仅没有盈利反而连期亏损,导致***先生自20124月停止投资。这就是我与***先生业务往来的全部经过。***先生每投入一笔资金都不是基于我的借据而形成的,他的每一笔投资我都没有出具过任何借据,因此,***先生说我在海南三亚投资房地产资金紧张为由向其借款的事实是不对的。

2、***先生以我2012224日、424日和77日出具的三份借条和20121126日出具的欠条为依据,要求法院判令我归还借款本金950万元、支付利息171万元,也是错误的,这一诉讼请求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一、201223月,***先生知道投资回报减少以后,就逐渐减少了投资,到20124月就已经停止了投资,并要我对其投资亏损的部分承担全部责任,要我打借条和欠条给他,我也是迫于无奈,知道自己没有把握好投资机会,没有给朋友带来更多的利润,对不起朋友,处于自责,***先生叫我打借条,我就打借条,叫我打欠条我就打欠条,叫我写借到400万元,我就写借到400万元,说句实在话,他就是叫我写借到4000万元,我也只好写4000万元,因为必尽他的全部投资没有收回,其子女对他所做的投资都不满意,都在抱怨他。2013年的时候,他的子女就以***先生和我做的业务亏损,直接到我公司向我女儿要过三次钱(详见证据五:***先生子女的收条);再说,我生在###,长在######还有我的公司,我要维持经营,不想与朋友弄得不痛快,就是违背自己的意愿,我也要按***先生的要求打个条子,好让他拿着借条或欠条在子女面前有个交待。再说句心里话,我也清楚我打个空白借条给***先生,***先生并没有按借条上的数额借款给钱,我相信法律是不会不尊重事实要我按借条所写数额还钱的,正是基于以上考虑和无奈,我才出具了三份借条和一份欠条给***先生的。

第二、上面是我向***先生出具三份借条的心理状态和事实经过,现在我要直接问***先生问一句话,我2012224日、424日和77日向你出具三份借条后,你是否按借条上所写950万元数额,给过我钱?如果说给了,你是通过什么方式给的,是现金?是银行转帐?是网上转帐汇款?如果说是现金方式支付的,你的950万元的现金又是来源于何处?950万元不是小数目,说直接会现金是不可能的,我相信你会说在我出具借条时或出具借条后,你没有按借条上所写950万元借款给我,因为事实就是你就未曾按借条上所写的数额借钱给我,既然我向***先生借款950万元的事实不存在,那么我20121126日出具给***先生的因借款950万元产生的171万元利息的欠条也是不能成立的。

第三、我出具三份借条给***先生是事实,***先生未按照借条借款给我也是事实,在这样一个事实背景下,我是否应该按照借条上所写950万元,归还***先生的钱呢?我认为不应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还可以看出,一个完整的民间借贷关系至少包括以下两个要素(步骤):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表明双方之间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其次,出借人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由借款人接收。因此,理论上只有“借款合同+收款凭证(包括银行转帐凭证)”这两个要素同时具备才能充分证明借款的“合意”和已经“提供”了借款。实践中,能够证明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证据有银行转帐或者借款人亲笔书写的“收条”、“欠条”、“收据”之类的收款凭证。从上述法律分析不难看出,我出具给***先生的借条,因为涉及数额很大,只能看着是我与***先生之间达成的借款的意思表示或者说借款合同,要使借条生效,***先生应当提供950万元借款给我的事实,包括银行转帐单、网上转帐电子汇单等能证明其支付借款的凭证。前面我已经问过***先生了,在我出具三份借条后,***先生没有支付借款给我,当然他也不可能向法院提供支付950万元借款给我的什么凭证了。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上述分析,我与***先生之间关于借款950万元的借款合同或者说借贷法律关系根本不生效。同理,我妻子在借条上的签字也不具有任何意义了。既然,我与***先生之间关于借款950万元的借款合同或者说借贷法律关系不生效,显然,我于20121126日出具给***先生的欠950万元借款利息171万元的欠条,自然也失去了生效的基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三、我出具给***先生的三份借条和我与***先生之间自2010721日至2012611日的投资往来款有无联系?

我认为三份借条和我与***先生之间的投资往来没有联系。我与***先生的投资往来发生于2010721日,终止于2012611日,时间跨度近两年,在这两年里我与***先生凭着朋友之间信任共同从事民间博彩业务,说句实话,我没有做对不起***先生的事情,做到了有钱大家赚,赚钱大家分,如果说***先生自2010721日至2012611日汇给我的共同经营的投资款属于我的借款话,则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因为***先生每笔汇款,都不是基于我的借款而形成的,他每一笔汇款我都没有出具借条、借据等能证明借款关系的凭证,因此***先生自2010721日至2012611日汇给我的每一笔款项,只是其投资款,而非我的借款。我出具给***先生的三份借条,是我在与***先生共同经营民间博彩业务过程中,我向***先生提出借款请求,或者说是我与***先生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我与***先生之间独立的借贷法律关系,我想只要***先生在我出具借款950万元借条后,确实向我支付了950万元的借款,我绝对不会说没有收到借款的。

4、我和***先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分析及本案的处理建议。

从前面的分析和我个人的陈述中不难看出,我虽出具了三份借条给***先生,但因***先生没有按借条提供借款,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与***先生之间的借贷合同不生效力,我依据无法律效力的借条而出具给***先生的欠利息171万元的欠条自然不生效力。***先生从2010721日到2012611日止投入资金996万元,与我一起并由我具体操作共同从事民间博彩业务,且目前收益449.9582万元,尚有546.0418万元的亏空,那么我与***先生之间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呢?分析我与***先生之间的业务往来记录,可以看出,***提供资金,我负责民间博彩业务的操作,***先生不定期获得收益,我们之间虽然没有个人合伙书面协议,也没有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存在,但是***先生参与了盈余分配,他在近两年的时间里共分得盈余收益449.9582万元,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合伙关系首先是合伙人之间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其次对于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也可以认定合伙关系的成立;再次对于既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没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但行为人为合伙事务提供资金、实物或技术性劳务,并参与了合伙事务的盈余分配,具备合伙实质要件的,也可以认定合伙关系成立。从我和***先生之间的业务往来记录清单可以清楚地看出,***为合伙经营民间博彩业务提供资金和参与盈余分配的事实。因此,我认为我与***先生之间只存在合伙经营民间博彩业务的法律关系而不存在借款法律关系。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47条的规定,我应该对546.0418万元的亏损额承担一半的责任或根据我经营决策不当或过错相应的多承担一些责任。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我的文化有限,法律知识就更不必谈了,与法盲差不了多少,我不知道合伙做生意要签订合伙协议。上述分析是我与***先生经营亏损并发生纠纷后,迫于无奈,将事实情况向各位法官做一个再现的过程,不足之处在所难免,请多多包涵,希望本案能得到公正处理。在此,我也向我的好朋友***先生致歉,由于我的无知或经营不当,致合伙经营的民间博彩业务发生亏损,给你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我前面说的那些话,不是为了逃避债务,而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的相关规定而言的,不妥之处,希望能得到你的谅解。我的辩论发言至此结束。

谢谢大家!

发言人(签字):

二○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吴某诉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辩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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