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的权属国家政策、法规早有定论

发布时间:2015-06-20 11:16:54

防空地下室的权属国家政策、法规早有定论

假借人防工程名誉分割出售住宅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停位),明显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人民防空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第八条规定“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这些法规表明,住宅应强制配建防空地下室,根据《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防空地下室的建造费已纳入住宅售价,购置住宅的业主实际已经承担了投资建设防空地下室义务;而假借人防工程名誉分割出售住宅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停位),明显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实际等于剥夺了业主平时“使用管理收益”的权利。

特别是,有些危害是以平战结合为由,计划利用住宅配建的地下车库作为战时防空设施,根据现有法规缺乏许可依据,建设单位未经行政许可不可。况且,这一计划对战时防空并无实际意义,在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比例不变时,地下车库冒充了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为减少真正的防空地下室建面积提供了机会。并且违反《住宅建筑规范》“4.3.5 住宅应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停车场地或停车库的强制规定,会导致业主失去了配套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人防停车位只有使用权),使建设单位减少了人防设施投资却又得到更多享受优惠政策的人防设施面积,显然有失公平。

各种违规问题的目的,是要通过出售、出租而谋取经济利益,为此,要借人防工程之名设法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必须经过《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设定的利用、租赁备案使用的审查程序,由于确工程隶属单位不当,必然会产生各种混乱现象:

1《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民防空法》第七条规定“各级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这证明:工程隶属单位≠防空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仅限于防空地下室

2《管理办法》第规定使用单位(含个人)“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证明:参与的方不可替代使用单位≠工程隶属单位≠防空主管部门;假如使用单位=工程隶属单位,就形成使用单位自己监督检查自己的乱象;

3《管理办法》第规定“使用单位应当与工程隶属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这证明:使用单位≠工程隶属但是建设单位与工程隶属位依法订立合同,可以成为使用单位假如使用单位=工程隶属单=投资者,就形成使用单位自己要与自己订立合同的乱象。

4《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这证明:双方应签订规范的租赁使用合同,否则不能到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假如认定工程隶属单位不当,实际参与的只剩使用单位和防空主管部门,所签合同、备案登记必定违规。

5《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程平时使用证》”;假如代替工程隶属单位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防空主管部门又负责审查是否合格,明显有悖法理,无疑属于违规发证

6《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工民防空工程使用权;这证明:以使用单位之名意图借人防工的名誉转租或者转让防空地下室(停车位)使用权,均已违反此项规定

7《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向工程隶属单位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规定,使用单位实际要投资者缴纳使用费;假如认定投资者=建设单位就是他自己向自己费,假如认定投资者=防空主管部门就更难自圆其说,因为防空主管部门没有实际投资。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全体业主作为投资者,应通过业主委员会行使防空地下室工程隶属单位的使用管理、收益权;应由工程隶属单位选择与建设单位或者其他人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应由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5备案登记资料,应当依法审查合格后准予发证,上述混乱现象就不复存在。

根据1998生效的《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防国有资产按实物形态划分中,明确“交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防空地下室”属于人防国有资产《人民防空法》也明确:国家鼓励个人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有关规给予优惠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已经体现个人投资、资产国有投资者平时使用管理的两权分离原则;这同样符合《人民防空法》第十九条“实行分类指导”的规定,有别于国家投资独立建设的人民防空设施的管理。

2008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确定“(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民防空建设。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采用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等多种投融资形式,加快人民防空建设步伐”。据此认为,这是应当调整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存在业主投资、资产国有问题的依据,因为国家政策优惠可以用货币体现,在鼓励发展阶段应成为全体业主参与的股份制形式,国家以政策优惠体现的金额参与股份,即可筹措必要的防空建设经费,也可引导业主正确参与防空设施管理。实际,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权属问题,国家政策、法规早有定论,需要的是落实,尽快改变防空地下室资产国有却无人管的局面,让承担建设投资义务的全体业主得到改革的实惠,才能促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

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属国有资产的观念理应改变,导致混乱现象的问题也应当纠正,否则会危害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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