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审核重点关注十大问题
发布时间:2020-04-24 14: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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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审核重点关注十大问题
一、主体资格
股份公司设立的合法性
最近三年经营业绩可以连续计算
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注册资本已缴足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或重大不确定性。
各项财务指标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财务会计方面的基本指标
收入及利润
最近3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大于3000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
最近3年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净额累计大于5000万元;或营业收入大于3亿元
(借鉴境外市场,规定净利润、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三个关键指标 ;三个指标的满足基本上说明了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较充分地考虑了各类型企业的财务特征)
股本及净资产
发行前股本大于或等于3000万股
最近1期末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小于20%
最近1期末未分配利润大于0
(保证发行前拥有一定的净资产规模;防治发行人资产结构存在较大的风险;上市后具备向股东分红的基本能力)
三、税务
依法纳税
发行人执行的税率、税种应合法合规
税务优惠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政策不存在严重依赖
(从纳税角度看发行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程度;纳税情况可以间接反映企业真实的盈利水平;严重依赖税收优惠政策的发行人,政策风险高,且真实盈利能力有限;如果三年内执行的税务优惠政策与国家法规政策不符,省级税务部门应出具确认文件)
问题:
地方政府默许下的少报税或少缴税;
变相的包税制;
地方政府越权减免税;
税收先征后返、政府补贴、财政拨款
四、资产的独立完整及资产的质量
资产的独立完整关注要点:
公司应拥有基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供应系统、销售系统以及其他与生产加工服务相关的设施(产、供、销、研),如果涉及股东以经营性资产出资的,应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公司应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标所有权、专利所有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等,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公司原则上应取得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如以租赁方式从主发起人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明确租赁期及付费方式,以及期后公司的优先选择权
如果集团控制了其他上市公司,则公司资产或股权相对独立于其他已上市公司不应拥有对另一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权
公司的重要资产不存在质押等限制性条件,没有因法律诉讼等重大争议、潜在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非生产经营性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相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资产
资产的权属状况关注:
资产是否存在权属纠纷
资产取得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尤其关注国有资产的取得程序)
土地、房产、知识产权是否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如尚未取得,取得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租赁资产的租赁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五、人员及财务的独立性
人员独立完整
股份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在股东单位兼任除董事以外的相关职位
股东单位推荐董事和经理人选需经过合法程序进行
拥有独立于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员工
财务独立完整
帐户独立
纳税独立
股东单位不得占用股份公司资产
如:
职工是否已签署劳动合同,是否按照劳动法办
理职工相关保险及福利
是否存在集团公司直接任命高管的情形
公司财务制度及相关配备人员的齐备性
六、股本演变及历史沿革
历次验资报告
公司股本形成的过程及股东资本投入情况
历次股权转让及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的,关注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的合法性,上报时应提供省级政府出具的确认文件(关于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的,目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但部分地方政府或集体资产授权经营单位为改制或促进企业发展而制订了相应的规则。)
国有资产转让给个人,关注转让价格的确认情况,是否履行了评估确认手续,转让行为是否经有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转让款的来源及支付情况。
对于公司的股东人数进行调查,特别关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不一致的情形
公司主要股东所持的股权是否被质押
关注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特别关注股东人数:根据公司法第79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介于2~200人之间。目前为数不少的拟上市公司的股东的股东的人数均超过200人,其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
以职工持股会或合股基金会的形式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股权。即拟上市公司的股东是由职工持股会或合股基金会参股。
拟上市公司的股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而该股份合作制企业有超过200名的员工投资设立。
拟上市公司的股东为经当地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通过代持关系使得拟上市公司的直接和间接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七、经营业绩连续计算
公司最近三年是否进行了评估调帐
公司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更
公司最近三年是否发生重大资产重组
是否出现经营中断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只能采取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最近3年内,董事、监事、高管及董秘累积变动不超过2/3
公司最近一年内的重大收购必须与主营业务有关,且对公司收入及利润的影响程度有限
最近三年内未出现重大资产置换行为
八、公司治理
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政规定;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成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最近三年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不得有违规资金占用和担保
九、筹资总额及募集资金项目的安排
募集资金总额应与公司未来发展、资本性支出及公司的管理能力相匹配。
募集资金应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必须用于主营业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与董事会决定的帐户。
募集资金项目应拥有较为充分的技术准备、市场空间,其未来盈利不存在重大风险。
十、其他审核要点
环保一票否决--高度关注。
消除重大不确定性--妥善处理重大对外担保、诉讼。
与国家宏观政策相抵触--审核风险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