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1-18 10:07:10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中办发[2010]17号

2010年7月15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部署,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六)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七)“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八)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九)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十)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十一)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二)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十三)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党组)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十四)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五)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总裁)为本企业实施本意见的主要责任人。

(十六)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制定或审批国有企业章程时,应当根据本意见明确相关要求。

(十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监督其实施。

(十八)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督促指导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切实加强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九)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在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并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二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二十一)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机关,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十三)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国资委委员会 国资党委纪检[2010]177号)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意见》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决策管理,实现企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制度,对于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实现国有企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重要作用。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意见》的重要性,自觉把学习贯彻《意见》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融入到国有资产监管和企业经营管理之中,形成贯彻《意见》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保障,切实将《意见》落实到位。

二、制定实施办法,完善决策制度

各中央企业要结合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抓紧制定《意见》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要根据企业实际,体现针对性和操作性,报国资委同意后实施。国资委要对中央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实施办法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等进行审查。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制定《意见》实施办法,要结合公司章程,进一步将企业党委 (党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职权范围、决策事项和权限具体化、规范化、程序化,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国有独资企业制定《意见》实施办法,要坚持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决策、民主管理的厂长(经理)负责制,进一步做好党委(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专业咨询机构之间的决策程序衔接,完善企业决策机制,避免“一把手”说了算。

三、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督检查

按照《意见》要求,国资委要对中央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中央企业也要根据《意见》对所属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到实处。

要进一步落实企业重大决策必须经过法律审核把关的制度,防止出现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充分发挥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的作用。要积极推进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要深入探索和完善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发挥企业党组织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的作用。要研究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统筹规划,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综合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提高监督效果。要坚决纠正不按权限和程序决策的行为,严肃追究决策失误特别是违规决策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并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总结提高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总裁)作为本企业实施《意见》的主要责任人,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抓好《意见》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增强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意识,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自觉接受监督,防范决策风险。

各中央企业要及时总结贯彻落实《意见》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积极开展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及时报送贯彻落实和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加强信息沟通。

附件:国资委相关厅局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责任分工

国资委党委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国资委相关厅局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责任分工

1.审核中央企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实施办法。(责任部门:国资委确定的建设规范董事会的中央企业制定的《意见》实施办法,由企业改组局审核;其他中央企业制定的《意见》实施办法,由企业改革局审核)

2.进一步落实企业重大决策必须经过法律审核把关的制度,防止出现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充分发挥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的作用。(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局)

3.积极推进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企业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责任部门:群众工作局)

4.完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责任部门:综合局、收益管理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

5.监事会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责任部门:监事会工作局)

6.加强对中央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把中央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评估,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责任部门:纪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党建工作局、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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