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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2 14:19:41

临汾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21.12.022022.03.01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自然生态保护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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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临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于20211029日通过的《临汾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11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31日起施行。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122临汾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
20211029日临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112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汾市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保障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好国家湿地公园的统筹、协调和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具体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管理计划,完善保护管理制度。
经批准的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意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技术推广工作,提高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国家湿地公园的宣传、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湿地公园的义务,对破坏国家湿地公园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国家湿地公园的宣传、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八条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对湿地资源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建立资源档案,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在满足河道径流量的前提下,维持国家湿地公园内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的合理水位。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湿地公园水功能区划对水质的要求和湿地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第十一条国家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要求,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挖塘、采沙、采石、探矿、采矿、烧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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