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3-23 18:34:07

宿迁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宿政发[2017]57

【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12

【实施日期】2017.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宿迁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宿政发〔2017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促进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6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关爱、标本兼治、依法保护,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救助保护机制,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到2020年,全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政策体系和保障机制更加完善,全市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明显减少,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完善关爱服务体系

(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要考虑儿童利益,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监护能力缺失的父母要与村(居)委会签订监护责任书,落实监护责任,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3岁以下儿童的父母应与其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36岁儿童应入园接受学前教育,学龄儿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

(二)落实属地政府主导责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包括流动、流浪、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和指导责任,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要建立一对一关爱帮扶制度,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家庭监护缺失评估和帮扶。要发挥村规民约作用,村(居)委会要督促家长安排适龄儿童及时入学,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并做好发现报告、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县(区)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三)加强教育帮扶和学校关爱保护。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教育救助力度,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失学。农村留守儿童较多的学校要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老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促进农村留守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开辟专门场所,配备电脑、电话以及网络,免费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通讯等关爱服务。要对农村留守学生实施全程管理,建立农村留守学生成长档案和适龄未成年人辍学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将相关信息书面报告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驻地乡镇(街道),并通报其父母或监护人,由政府、学校和父母或监护人共同做好辍学、失学儿童的劝学、返学工作。要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增强农村留守儿童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农村留守儿童寄宿,校车优先满足农村留守儿童需要。根据留守儿童数量变化趋势,合理规划寄宿制学校布局。提高寄宿制学校留守儿童管理人员待遇,提升管理

宿迁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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