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 天然气公司

发布时间:2020-04-25 01:19:30

编号:川气劳合〔 〕第 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四川省成眉石化园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地 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鹏利街29号

乙方(劳动者):

身 份 证 号码:

住 址:

通 讯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户 籍 地 址:

本人联系电 话:

直系亲属联系人及电话:


劳 动 合 同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劳动合同所列条款。

第二条 乙方已经充分了解并认同甲方的规章制度以及甲方关于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年休假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管理规定。

乙方已向甲方提供了乙方的健康状况、学历、工作经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工作有关的情况,乙方承诺对所提供的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劳动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从 日起至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从 日起至法定的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为止。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一)无试用期。

(二)试用期从 日起至 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自身条件,聘用乙方为

第六条 鉴于甲方企业性质和内部管控要求,甲方可以在内部各岗位之间调整乙方的岗位,并以文件的形式发布即有效。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岗位调整,并同意其工资待遇也随之变动。如果乙方被甲方聘任相应职位的,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或乙方工作表现调整乙方的职务。

第七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根据乙方所在工作岗位确定,并随工作岗位的变动而变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同意甲方调整其岗位:

(一)甲方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调整乙方岗位的;

(二)甲方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调整的;

(三)甲方根据规章制度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工作表现或绩效考核结果调整的;

(四)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部分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由甲方为乙方安排新工作岗位的;

(六)乙方患病导致原工作岗位需要其他员工取代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调整岗位的。

第九条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甲方有权决定对其培训或调整岗位。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乙方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乙方工作地点在甲方设立的办公及经营场所。甲方因工作需要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地点。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确因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并在保证乙方健康的条件下可以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的延长总时间不得超过36个小时。

第十三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加班,原则上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的补休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工资。

第十四条 乙方因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确需加班的,应当向分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视为加班,享受加班待遇。

第十五条 除星期六、星期日休息外,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休假节日以及婚丧假、产假、探亲假以及带薪年休假。休假申请审批程序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甲方实行月薪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办法。月薪标准和绩效工资计发办法在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

第十七条 试用期内,乙方的月薪为人民币 元;试用期满后,乙方的月薪为人民币 元;乙方的绩效工资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计发。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同意甲方变更其工资:

(一)乙方岗位发生变动的;

(二)甲方根据乙方绩效考核结果调整乙方绩效工资的;

(三)甲方通过法定程序对月薪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调整的;

(四)其他确实需要调整乙方工资的情形。

第十九条 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应保证及时足额发放乙方的工资。

第二十条 甲方每月二十八日之前发放乙方当月月薪;在绩效考核后,及时发放乙方绩效工资。若到期未发放或未全额发放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查询。

第二十一条 甲方经营任务不足或其他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在合同期内临时待岗的,甲方应保证乙方的生活费不低于甲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费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按照甲方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费用按照社会保险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五条 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必要劳动工具和劳动条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

八、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维护甲方的竞争性资源,不得将甲方的竞争性资源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归还甲方的保密资料。

第三十条 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性质,可以与乙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九、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三十一条 甲方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乙方享有劳动权利。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维护甲方形象。

第三十三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范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三十四条 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的规章制度已经充分告知乙方,特别是甲方关于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年休假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管理规定和要求,乙方已经完全了解、充分理解,并无异议。乙方同意并承诺严格遵守执行。

第三十五条 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有权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乙方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十、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三十七条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继承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甲方发生经济性裁员、产业战略调整以及出现不可抗力事件等情况,致使甲、乙双方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内容继续履行,甲、乙双方应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一方要求变更本劳动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变更协议。

十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一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如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或年度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如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或间接损失3000元以上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以欺诈、胁迫手段,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如应聘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的,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一方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15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以便安排工作交接。

第四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地政府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十二、经济补偿金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四十条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四十四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四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合同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合同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经济补偿按照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乙方月平均工资高于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若乙方月平均工资低于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数额支付。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乙方工作期限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期间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十三条 对于下列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可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一)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四十条规定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甲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二)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四十三条解除本合同的。

第五十四条 甲方依照本劳动合同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后支付。但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在经济补偿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一)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未赔偿的;

(二)占有公司财物未交还的。

十三、违反劳动合同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法》或本合同规定的,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六条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 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用;

2、 对甲方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

3、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如果上述损失无法准确计算的,则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赔偿金最低为相当于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约定之岗位(工种)实际获得的月平均工资之2倍。

第五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有关约定的,乙方应当按照未服务年限分摊培训费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退还甲方支付的专项培训费,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如果这种损失无法准确计算的,则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赔偿金最低为相当于甲方为乙方支付培训费的2倍。

第五十八条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则乙方应当按领取竞业补偿金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乙方违反保密或竞业限制义务,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这种损失无法准确计算的,则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赔偿金最低为相当于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约定之岗位(工种)实际获得的月平均工资的4倍。

第五十九条 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的或在本合同被依法解除、终止后拒不移交或不完全移交工作的,乙方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如果这种损失无法准确计算的,则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赔偿金最低为相当于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约定之岗位(工种)实际获得的月平均工资之2倍。

第六十条 前述月平均工资是指乙方最近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乙方工作期限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期间平均工资计算。

十四 、劳动合同再次签订

第六十一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本劳动合同期满时与乙方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办理劳动合同的续签手续。

第六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均愿意继续建立劳动关系的,甲、乙双方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十五、劳动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六十三条 因履行本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一方可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甲方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附则

第六十四条 下列内容与本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有效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甲方公开发布的与本劳动合同有关的文件、通知;

(三)乙方填写的《员工基本情况表》;

(四)甲、乙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如有);

(五)甲、乙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如有);

(六)甲、乙双方签订且约定的为本劳动合同附件的相关协议(如有)。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若遇国家修订法律、行政法规或出台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甲方修订规章制度或出台新的规章制度,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应条款自动适用新修订或新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甲方的规章制度。

第六十七条 其它约定:

(一)乙方确认通讯地址和户籍地址如下:

乙方通讯地址:

乙方户籍地址:

上述地址若有变更,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二)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按照上述或乙方书面变更的通讯地址寄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自甲方寄出之日起5日即视为送达。若乙方提供的地址不真实或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按上述地址送达后即视为甲方已充分履行送达义务,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六十八条 本合同共16页,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第六十九条 本合同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并按指模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指模):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书 天然气公司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