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内涵辨析

发布时间:2020-10-30 20:42:43

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内涵辨析

田钒平12

【摘 要】在各民族自治地方仍是民族杂居区的背景下,将《宪法》规定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解释为居于主体地位的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的理论主张,不利于民族平等和公民权利平等的维护。以民主集中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为依托,完善民族共治的协商民主机制,是妥善处理自治地方内部的民族关系,有效解决各民族内部事务和地方公共事务问题的关键。

【期刊名称】贵州社会科学

【年(),期】2014(000)009

【总页数】4

【关键词】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民族杂居;民族共治;协商民主

【文献来源】https://www.zhangqiaokeyan.com/academic-journal-cn_guizhou-social-sciences_thesis/0201212703549.html

准确理解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内涵,是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宪法制度的根本前提。理论界以周恩来提出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的观点作为解释依据,[1]对此进行了充分探讨。但因研究者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构成缺乏必要重视,迄今仍未形成共识性解释。有必要以民族自治地方的多民族结构为逻辑起点,从宪法角度对此予以深入探讨。

一、理论分歧的主要表现与事实根源

从解释学的角度讲,对民族区域自治实质内涵的分析应当以宪法规定为依据。从文义上讲,我国《宪法》第4条第3款界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概念,既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要素,也揭示了其与相关制度的不同点。从自治的主体和前提的角度讲,只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才有权实行区域自治的规定,揭示了该制度与民族文化自治和一般性地方自治的区别。从自治的方式和限度的角度讲,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虽然可以通过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但作为地方行政单元没有分离权,不同于民族领土自治。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的界定,符合了定义应明确而不产生歧义的要求。但在治理实践中能否准确理解其实质内涵并充分发挥其应有功能,还要考虑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内部的民族构成与分布。

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内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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