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9-11-04 10:58:33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会工作,切实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集团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作用,依据《工会法》、《劳动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简称集团公司工委)是中国能源化学工会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党组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集团公司系统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 集团公司工委及其所属各级工会组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和动员系统广大职工为实现集团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集团公司工委及其所属各级工会组织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保护好、调动好、发挥好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和谐企业建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把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 工会组织机构

第六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企业按照《工会法》规定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组织。企业组建、改制须同时建立工会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的建立,须报上级工会(工委)批准。各级工会组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第八条 集团公司工委按照联合制和代表制形式,由分、子公司工会主席(工委主任)及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主要领导干部的配备,按干部管理权限设置,由集团公司党组提名,报请上级工会组织批准。集团公司工委每届任期五年,工委委员实行替补制,工委设办公室。

第九条 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工会(工委)委员会由所属(所管理)基层企业工会主席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设主席(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主席(主任)由分、子公司党组提名,报请集团公司工委批准。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工会(工委)每届任期五年,设办公室。

第一十条 集团公司基层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并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基层企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按照相关规定,设立相应组织机构,配备有关工会干部。

基层企业中,老厂工会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老厂改制和新厂新制的企业,要保证工会机构至少有2-3名专职工作人员。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工会委员会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

(一)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二)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 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 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 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4. 听取工会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5. 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6. 讨论决定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和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三) 集团公司系统各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经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一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

第一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一十三条 工会委员(扩大)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以下问题:

(一) 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二) 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 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 向企业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

(五) 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 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一十四条 基层企业生产车间、班组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分工会主席、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一十五条 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

第三章 基本任务和基本权利

第一十六条 集团公司工委、分、子公司工会(工委)的基本任务:

(一) 贯彻落实本级党组、上级工会的工作部署,向上级工会组织反映本系统工会工作情况;

(二) 对本系统所属工会组织实施领导,对工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评和全面协调;

(三) 维护本系统职工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稳定;

(四) 组织开展本系统工会活动,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五) 会同行政做好本系统先进模范的评选、推荐、表彰、管理等工作,激发本系统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 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做好本系统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加强工会财务、财产管理和工会经费审查工作。

第一十七条 基层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决定,定期或及时向上级工会和企业党组织汇报、请示工作

(二) 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 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四) 组织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劳动竞赛、群众性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五) 组织对先进模范进行培养、评选、表彰,做好先进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 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教育和引导职工弘扬企业精神,实践企业理念,促进企业文化建设;

(七) 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八) 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组织开展女职工建功立业活动;

(九) 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组织,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加强组织建设

(一十) 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

第一十八条 工会的基本权利:

(一) 企业研究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二) 工会在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须有代表参加;

(三) 工会在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相关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时,有权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四) 工会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制止向企业行政提出解决的建议;有权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有权依法对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进行监督。

(五) 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工会活动或从事工会工作的,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章 工会主席

第一十九条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职工在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工委)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工委主任)。工会主席(工委主任)按同级副职配备,是共产党员的进入同级党委(党组)。企业工会主席系兼任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

第二十条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基层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工会主席出现空缺,须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

第二十一条 工会主席的条件:

(一) 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二) 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三) 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四) 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

第二十二条 工会主席的职权:

(一) 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二) 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

(三) 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四) 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五) 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 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 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八) 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系统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二十六条 新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

第五章 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督促企业建立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一) 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二) 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四) 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五) 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应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机制。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内容。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生效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系统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一)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所占比例。

(二)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有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与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同期召开,分别行使职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三) 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不得以股东(代表)大会取代职工(代表)大会。

(四)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1. 审议建议权。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3. 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4. 民主评议监督权。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根据评议情况,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5. 民主选举权。依法行使各项民主选举权利;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 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可以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解决,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条 各基层工会应督促企业建立和规范厂务公开制度。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围绕企业发展方针目标的决策、规章制度的制定、事关职工切身利益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等较重大问题,做好厂务公开、民主议事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企业的民主政治建设。

第三十一条 凡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工会应依法督促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企业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各基层工会应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应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利等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基层工会应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 各基层工会应依法建立劳动争议预警、调解和处理机制。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预防功能,设立建立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做好劳动争议预测、预报、预防工作;建立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并积极发挥作用。

第三十五条 各基层工会应建立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机制。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扶助、医疗救助、职工互助互济、建立健全困难职工档案等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可建立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基金。

第六章 女职工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有十名以上女会员的企业工会,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名的应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同级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副主席的,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工会女职工委员担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

第三十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本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禁忌劳动、卫生保健、生育保险等特殊利益。

第三十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问题,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重要问题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女职工委员会应加强对女职工的“四自”教育,深入开展巾帼建功立业活动。同时做好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七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级工会依法设立独立银行账户,自主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制度,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第四十三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凡有工资收入的会员,每月以基础工资总额的0.5%缴纳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每月(或年度)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三)工会事业收入、行政补助及其他收入。

第四十四条 受行政委托开展的重大活动(如表彰大会、职工运动会、文艺演出等大型活动)发生的费用,由工会提出申请,经有关领导批准,纳入财务年度预算,按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工会活动和职工服务。各级工会应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接受上级工会审计,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代表会员对本级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

第四十六条 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做好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加强工会财务、财产管理和工会经费审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级企业行政要按照《工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工会经费,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设施、场所及其它必要的物质条件。

第四十八条 各级工会经费、财产和企业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任意挪用和调拨。

第四十九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工会组织合并后,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 工会与企业党政和上级工会

第五十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级工会与本企业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合作,共谋企业发展。工会与企业可以通过联席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劳资恳谈会等形式,建立协商沟通制度。

第五十一条 各级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经营任务。督促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会会同企业开展的职工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竞赛、技术创新、职工疗休养、困难职工补助、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所需费用,并严格管理和使用。

企业行政应依法支持工会履行职责,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十二条 上级工会负有对下级工会指导和服务的职责,为下级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和会员优惠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下级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下级工会在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可请上级工会代行工会维权职责。

第五十三条 建立上级工会保护下级工会干部责任制。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难的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提供保护和帮助;上级工会与下级工会、企业行政协商,可对下级工会兼职干部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十四条 上级工会应建立对下级工会干部的管理考核、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五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上级工会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罢免。

第九章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所属单位(含控股企业)工会组织。

第五十七条 条例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会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由集团公司工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集团公司工委全委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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