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

发布时间:2012-08-17 13:02:31

编号:Z1

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管护经营责任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护经营,明确甲、乙双方责、权、利的关系。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实施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1、甲方将场区管护经营区Z1号责任区 亩重点公益林委托给乙方管护经营。四至界线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林班号 小班号 。其中:有林地面积 亩。

2、甲方核定管护费每月 元,每年合计 元,每亩补偿标准为 元。甲方每月按70%支付管护费,每月支付工资 元,剩余30%工资 元,待年终检查验收、考核评议后一次付清。

3、甲方委托乙方管护经营期限为一年,每年签订一次,一年一兑现,以双方签字为合同生效。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对乙方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管理。

2、在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甲方按照林业局的规定、规划、计划和要求,遵照相关的技术规程和调查设计,统一组织造林、抚育、补植、森林经营等营林生产和其它辅助性生产活动

3、甲方有权对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经营义务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或扣减补偿性支出。

4、甲方有权对管护责任区内的林间空地等进行统一管理。

5、对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培育森林资源违规操作,未完成任务,质量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6、甲方有义务在乙方完成管护任务、确保质量前提下,按照核定的管护费标准定期向乙方支付管护工资。

7、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在责任区内投资、投劳所获得的合法收益。

8、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传递科技信息,组织学习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和文件,组织技术培训。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除列入国家、省保护的野生动物外,经甲方批准,乙方有计划的对责任区内的林副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采集、培育、经营和销售。

2、经甲方批准同意后,在不破坏森林资源的前提下,有权在管护经营责任区内驯养野生动物和家禽,培育不影响林木生长、不破坏森林环境的经济作物。

3、乙方有权优先参加甲方在本责任区开展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4、合同到期后,优先下一年参加管护经营工作。

5、有权享受林业局对发展多种经营生产的优惠政策和优先获得资金扶持。

6、有权监督甲方在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各项生产活动。

7、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林业技术,依法护林,守法经营。服从本单位领导,积极参加管护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8、乙方有义务对责任区的林木、林地、野生动物、林副产品、矿产等资源,按要求认真管护。并认真填写重点公益林巡护情况、培育经营情况、事件处理情况、设施建设维护情况簿。

9、定期向甲方汇报管护情况和参加甲方召开的管护经营例会。

10、不准以任何形式转包、替包管护经营责任区。

11、负责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对管护经营责任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森林病虫鼠害、林政案件、野生动物案件、林区治安案件及时向甲方报告。

12、乙方有义务负责管护站的环境建设,保证界线清晰,保护管护经营责任区界桩、碑牌、管护房不被破坏。

三、法律责任

1、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乔木树种被盗伐或损坏。管护经营责任人及时发现,上报森林公安机关,截获被盗或损坏乔木木材,抓获或举报盗伐或损坏乔木树种的行为人,免交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

管护经营责任人及时发现,上报森林公安机关,并截获被盗或损坏乔木木材,但未抓获或举报行为人的,每株树木缴纳赔偿损失费10元。

管护经营责任人及时发现,上报森林公安机关,未截获被盗或损坏乔木木材,但能准确举报行为人;未能抓获或举报行为人;未报告森林公安机关,未抓获或举报行为人,胸径在10厘米以下(不含10厘米),每株树木缴纳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20元、30元、50元;胸径在10厘米以上,按实际出材的现行售价每株树木缴纳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100%150%200%的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

2、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幼树,被盗伐、滥伐或损坏,视情节处理。

3、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林地被非法侵占,包括扩地边、修塘坝、挖砂取土等,每平方米缴纳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10-30元,限期收回被侵占的林地,并按要求自费恢复植被。

4、管护经营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未造成乔木树种死亡,及时发现扑灭并上报区局森防办,乙方免交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

发生森林火灾并造成损失的,遵照《森林防火条例》和区局《规定》进行处理。

乙方野外擅自弄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遵照《森林防火条例》和局《规定》从重另处。

5病虫害防治:乙方对责任区内突发比较明显的森林病虫害,应及时进行报告。因不报或漏报造成损失,终止管护合同。

6、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野生动物,被猎杀,每发生一次,管护经营责任人向经营单位缴纳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100-300元;利用管护经营的便利条件,猎捕猎杀野生动物,除没收猎捕猎杀的野生动物外,按猎捕猎杀的野生动物在市场现行售价的10倍罚款,并交纳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情节严重的,移交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7、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界桩、碑牌、管护房被破坏,管护责任人全额赔偿。

8、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管护单位组织的正常活动和业务学习的,管护经营责任人每次缴纳违约金50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累计丢失林木5立方米以上,甲方与乙方解除合同;

2、乙方盗伐林木的;

3、乙方破坏森林资源,情节严重的;

4、管护经营承包期内,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

5、乙方因病伤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护经营权利、义务、责任,经本人申请,所在管护单位同意;

6、乙方因不履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五、双方未尽事宜

1、参照《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实施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实施细则》执行。

2、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不能如期完成各项责任指标,视实际情况另行研究。

3、甲方与乙方解除管护经营合同,乙方在责任区内经营的项目和发生的经济损益自行负责。

4、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六、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一年,从201011日起20101231日止。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区局两份。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原合同作废。

4、本合同如与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七、附件

1、管护经营责任人资格审查表

2、管护经营责任区基本情况明细表

3、管护经营责任区位置示意图

4、管护经营责任区平面图

方:(公章) 方:(名章或印)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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