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真题破产法部分

发布时间:2011-09-28 06:51:53

2002—2010年司法考试商法》破产法部分历年真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2004年)

23.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企业应于830前交货,货到7日内甲企业付款。同年810日,甲企业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对该合同的处理,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由清算组决定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B.由甲企业自主决定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C.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D.不得继续履行

答案:A 【按照现在法律规定,本题无答案】

解析:《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由此,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订立但是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而清算组、甲企业本身、债权人会议都无权决定,故本题无正确答案。

2005)年

33.甲煤矿拥有乙钢厂普通债权40万元,现乙钢厂被宣告破产,清算组查明甲煤矿尚欠乙钢厂20万元运费未付。清算组预计破产清偿率为50%.甲煤矿要求抵销债务。债权人会议各方为甲煤矿的债权发生争执。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

  A.甲煤矿可以抵销20万元债务,并于抵销后拥有10万元破产债权

  B.甲煤矿可以抵销20万元债务,并于抵销后拥有20万元破产债权

  C.甲煤矿必须偿还20万元债务,并拥有40万元破产债权

  D.甲煤矿在抵销后无须偿还债务,也不拥有破产债权

答案:B

解析:因为新旧法律的规定不同,本题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来看,题干不甚明确,无法选择答案。但是,这里需要注意《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这里不是清算组,而是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由此,本题正确选项是B.

2006年)

31.南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亏损,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20066月,各债权人上门讨债无果,欲申请南翔公司破产还债。下列各债权人中谁有权申请南翔公司破产?

  A.甲公司:南翔公司租用其仓库期间,因疏于管理于200512月失火烧毁仓库

  B.乙公司:南翔公司拖欠其燃料款40万元应于20041月偿还,但该公司一直未追索

  C.丙公司:法院于200510月终审判决南翔公司10日内赔偿该公司货物损失20万元,该公司一直未申请执行

  D.丁公司:南翔公司就拖欠该公司货款30万元达成协议,约定于200610月付款

答案:A 【按照现在法律规定,本题选择AC

解析:《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第二,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第三,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据此,B选项乙公司对于南翔公司的债权于20041月到期,至20066月期间都没有追索,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该请求权已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因此乙公司对南翔公司不再享有胜诉权,该债权成为自然债权,乙公司是南翔公司的自然债权人,不能作为南翔公司的破产申请人,B错误,不选。C项丙公司对南翔公司的债权已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丙公司应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两年之内申请执行,C当选。D选项丁公司对南翔公司的债权于200610月才能到期,对于未到期的债权,不能提前强制执行,也不存在到期不能清偿的事实,故无破产请求权。D错,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C.

2007年)

28.千叶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百草公司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甲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律师事务所租赁百草公司酒店用作管理人办公室的行为不违反破产法的规定

  B.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处分千叶公司的财产

  C.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因担任管理人而获得报酬

  D.如甲律师事务所不能胜任职务,债权人会议有权罢免其管理人资格

答案:D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22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依据该条规定,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同时赋予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不能胜职务管理人的权利。管理人有取得报酬的权利。选项C符合法律规定,表述正确,不是本题正确答案。选项D的表述错误,是本题的正确答案。债权人会议有权申请法院更换不能胜任职务的管理人,而不是自己有权直接作出罢免的决定;《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依据该条第6项的规定,选项B表述正确,非本题正确答案。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保持中立地位,选项A所表述的行为,看似有违其要求,但是就本题所给信息很难判断其违反了破产法的规定,且本题是单项选择题,最佳答案是选项D.

29.绿杨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其申请。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尚未宣告绿杨公司破产之时,下列哪一项财产不构成债务人财产?

  A.绿杨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

  B.管理人撤销绿杨公司6个月前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涉及的财产

  C.绿杨公司所有但已设定抵押的财产

  D.绿杨公司购买的正在运输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货款的货物考点

答案:D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第3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3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31条、第32条或者第33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由此,ABC都属于绿杨公司的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9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由此,D项中,除非管理人支付全部价金,否则绿杨公司对该批货物不享有所有权,发货人可以取回运输途中的货物。本题正确答案是D.

2009年)

 29.甲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下列哪一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A.甲公司购买的一批在途货物,但尚未支付货款

   B.甲公司从乙公司租用的一台设备

   C.属于甲公司但已抵押给银行的一处厂房

   D.甲公司根据代管协议合法占有的委托人丙公司的两处房产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财产的确定。

  《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据此可知,在运输途中且债务人还没有支付货款的货物属于出卖人的财产,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因此,A项错误。

  《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B项错误。

  债务人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因此,C项正确。

  委托保管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而非保管人。甲公司根据代管协议合法占有房产的所有权是委托人丙公司的,而非甲公司的,该房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D项错误。

  30.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程序转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申请和解

   B.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

   C.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D.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和解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的相关程序性规定。

  《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只有债务人有权申请和解,债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申请和解。因此,A项错误。

  《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因此,B项正确。

  《破产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据此可知,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直接申请重整,如果债权人先申请了重整,债务人是不能再申请破产清算的。因此,C项错误。

  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不能申请和解,只有债务人才能申请和解。因此,D项错误。

2010年)

32.辽沈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对此,下列哪一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属于应当受偿的破产债权?

   A.债权人甲的保证人,以其对辽沈公司的将来求偿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B.债权人乙,以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C.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

   D.某海关,以其对辽沈公司进行处罚尚未收取的罚款进行的债权申报

  答案:A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据此,A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企业破产法》并没有规定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和罚款可以申报债权,因此不可能得到受偿,BD不正确,不当选;《企业破产法》第53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见,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申报债权并获得受偿,C项中“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意味着合同并没有解除,因此不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范围,C项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二、多项选择题:

2003年)

52.松花江实业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救济,各债权人纷纷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下列选项哪些属于破产债权?

  A.甲公司要求收回其租赁给松花江公司的一套设备

  B.乙银行因派员参与破产程序花去的差旅费5万元

  C.丙银行贷给松花江公司的50万元贷款,但尚未到还款期

  D.丁银行行使抵押权后仍有10万元债权未受偿

答案:CD

解析:破产债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第一,须为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第二,须为不享受优先收场全的请求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丙银行贷给松花江银行的50万元贷款,但尚未到期,应视为已到期债权,作为破产债权。因此C正确,当选;《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110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丁银行行使抵押权后仍有10万元债权未受偿,这没有财产担保的10万元债权为破产债权,因此D正确,当选。乙银行因派员参与破产程序花去的差旅费5万元,属于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能作为破产债权,B不当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甲公司要求取回其租赁给松花江公司的一套设备,是基于其对该设备的所有权而享有的取回权,因此A不正确。本题正确选项是CD.

60.甲公司因负债被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其后,相应的机关和当事人实施了以下行为,其中哪些是违法的?

  A.乙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1年前查封的甲公司的土地

  B.甲公司为维持生产经营向某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

  C.税务机关通知银行直接从甲公司账上扣缴税款5万元

  D.甲公司以自己的债权抵销了所欠某公司的债务8万元

答案:AC 【按照现在法律规定,答案是ABCD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故A的做法违法,当选。《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该法律并未规定任何例外情形,因此甲公司为维持生产经营向某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B当选。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由此,C的做法违法。第40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由此D项只是标明抵销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无法判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是否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因此D错误,应入选。

2005年)

64.A公司的破产案件中,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下列主张,哪些依法应予支持?

  A.甲要求收回依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A的设备

  B.乙根据与A的建筑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条款,要求以A的酒店经营收入优先清偿拖欠的工程款

  C.丙根据与A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签订的以物偿债协议,要求取得用于抵偿欠款的一批库存产品

  D.丁依合同保管着A的一批货物,要求以变卖这批货物的价款优先清偿A拖欠的保管费

答案:AD

解析:《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由此选A.

《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由此,D的说法正确,当选。

《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B项中的保证不属于财产担保,因此不选B项;D项中应为留置权,属于财产担保,因此应选D.

《破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由此对于C项的要求是可以支持而不是应当支持。

67.甲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在清理该公司财产时,发现的下列哪些财产应列入该公司的破产财产?

  A.该公司依合同将于三个月后获得的一笔投资收益

  B.该公司提交某银行质押的一辆轿车

  C.该公司对某大桥上的未来20年的收费权

  D.该公司一栋在建的办公楼

答案:ACD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三)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第71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故A是破产财产,根据第71条第(2)项的规定,提交某银行质押的一辆轿车属于抵押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故B项不是破产财产。“对某大桥上的未来20年的收费权”属于上述第64条第(3)项规定的“应当由摘取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故C属于破产财产。D项“在建的办公楼”属于上述第64条第(1)项规定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故属于破产财产。

2006年)

7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就该破产企业清偿顺序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破产企业所拖欠的民工工资按第一顺序清偿

  B.该破产企业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前受偿

  C.因延期交房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按照破产债权清偿

  D.该公司员工向公司的投资款按照破产债权清偿

答案:ABC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A项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破产企业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前受偿,所以B项是正确的。因此延期交房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属于违约而产生的债权,按照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所以C项是正确的。该公司员工向公司的投资款属于对公司的出资,不是破产债权,所以D项是错误的。

2007年)

70.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该企业法人可以选择以下哪些程序处理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A.申请破产清算

  B.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

  C.决议解散并进行清算

  D.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

答案:ABD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7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由此ABD是正确的。至于C,破产清算应该由企业法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不能自行决议,自行清算。

73.汪、钱、潘、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钱为普通合伙人,潘、刘为有限合伙人。后因该合伙企业长期拖欠供货商货款,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债权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

B.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

C.债权人只能要求汪、钱清偿全部债务

D.如果该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则汪、钱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ACD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 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依据以上规定,选项AD说法成立,是本题正确答案。选项A是合伙企业法所作的特别规定。《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依据该条规定,汪、钱作为普通合伙人,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是对全部债务负责,而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资来承担责任。选项B说法错误,非本题正确答案。选项C说法正确,是本题正确答案。但A项的正确性值得商榷:有限合伙的破产只是参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适用,不是直接适用破产法。

2008年)

7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由A公司和B公司作为共同保证人,并以甲公司的厂房作抵押担保。其后,甲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管理人可以优先清偿乙银行的债务

  B.A公司已代甲公司偿还了乙银行贷款,则其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

  C.如乙银行不申报债权,则A公司或B公司均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

  D.如乙银行已申报债权并获40万元分配,则剩余60万债权因破产程序终结而消灭

答案:BC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因此,A的说法错误,不当选;第51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由此,BC是正确的,当选。第110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由此,D是错误的,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C.

2009年)

76.某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申请书中指出了如下事实,其中哪些属于主张更换管理人的正当事由?

   A.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时,未如实报告债务人财产接管情况,并拒绝回答部分债权人询问

   B.管理人将债务人的一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未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C.债权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曾以还债为名向关联企业划转大笔资金的情况多次要求调查,但管理人一再拖延

   D.管理人将对外追收债款的诉讼业务交给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并单独计收代理费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更换管理人的事由。

  《破产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破产法》第23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根据《破产法》第23条的规定,管理人有依法履行职务并在列席债权人会议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的义务。A项中,管理人不如实报告债务人财产接管情况,并拒绝回答部分债权人询问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属于《破产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以此为由申请更换管理人。因此,A项正确。

  《破产法》第69条第(一)项规定,管理人实施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B项中,管理人将债务人的一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未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属于《破产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以此为由申请更换管理人。因此,B项正确。

  《破产法》第33条第(一)项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第34条规定,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据此可知,管理人有义务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的行为进行调查,如果属实应当将转移财产追回。本题C项中,管理人怠于行使上述法定职权,属于《破产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以此为由申请更换管理人。因此,C项正确。

  《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据此可知,律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如果管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来担任的,那么管理人将对外追收债款的诉讼业务交给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并单独计收代理费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属于债权人申请更换管理人的理由。因此,D项错误。

2010年)

79.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B.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C.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D.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答案:ABC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第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可见,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A选项正确。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B选项正确。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可见,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即使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C选项正确。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可见,重整并非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D选项错误

司考真题破产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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