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有关问题复函
发布时间:2012-07-17 08:47:12
发布时间:2012-07-17 08:47:12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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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委办函[2006]45号
关于2006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有关问题复函
建设部:
你部办公厅《关于请明确2006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的函》(建办质函[2006]2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部提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界定基本全面,符合有关规定,可以此范围确定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附件:关于请明确2006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的函
二〇〇六年七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建办质函[2006]230号
关于请明确2006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的函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下达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通知》《安委[2006]1号》,2006年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为1260人。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部现提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的范围,请予审核并函复。
附件: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在“建设”栏打勾部分)
附件: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在“建设”栏打勾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