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森林防火公约

发布时间:2012-06-26 14:04:31

墨翰乡干溪村森林防火公约

为了确保森林安全,搞好自然保护、加强森林防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云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规定:每年十二月一日到次年六月十五日为森林防火期,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为森林高火险期。按照县、乡有关规定,结合我村实际,确保我村无森林火警火灾发生,特制定本森林防火公约,全体村民必须共同遵守、严格执行:

一、做到“森林防火以“预防为主、积极扑救”,坚持“防火就是防人”的思想,从源头上管住火源,确保不发生森林火灾。具体必须做到:

1、禁止在野外丢烟头、烧火取暖、野炊、点火照明、小孩玩火等;禁止在坟地烧纸、点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林区及林区周围烧荒、烧渣、烧灰积肥等野外用火;严禁带火种进入林区。

2、各村民小组必须召开好森林防火工作宣传培训与群众会,发放好“森林防火户主通知书”和宣传单,确保森林防火工作宣传到位。

3积极参与扑火知识培训,提高预防、监测和扑救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确保预防扑救措施到位。

4、管好小孩和智障人员,教育村民不在野外用火,确保对学生小孩和老人的防火教育到位。

5、护林员和各林农必须加强巡山护林力度,特别在森林高火险期要严格做好“封、管、清、查、守、禁”措施的落实,确保森林防火巡护到位。

6 村、组、户层层签订防火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7、村“两委”和村民小组必须加强森林防火值班制度,坚持24小时值班,并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值班岗位责任到位。

二、森林防火措施

1、护林防火组织:村委会成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村主任任组长,副支书、副主任任副组长,村“两委”委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监督与协调服务;全村从各村民小组抽调民兵、退伍军人和年富力强的男青年组成40人以上的防扑火应急分队,并对其进行森林防扑火知识培训与演练,提高防扑火能力,搞好防扑火工作。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发现森林火灾,必须及时向村委会和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报告。

3、森林火灾发生后,必须服从防火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由乡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火灾现场,投入扑救。扑救森林火灾,严禁组织老、弱、病、残、孕妇、儿童及中、小学生上山扑火。

4老、弱、病、残、孕妇、儿童及中、小学生外,其他村民必须无条件参加扑救工作;扑救火灾时,村民有义务支持相关工具和设施;

5、森林防火期违反规定在野外用火的处违约金200-500元,高火险期违反规定在野外用火的处违约金500元。过火面积在一亩以下的处违约金500-1000元,过火面积在1亩以上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6、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和火灾肇事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奖惩措施:

(一)有下列事迹的,由村委会一次给予20—50元的奖励:

1、积极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在扑救火灾中,起带头模范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2、发现纵火行为,即时制止并报告,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有下列行为的,由村委会给予每次20—50元的罚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落实森林防火预防措施的;

2、有森林防火隐患,经护林防火领导小组相关部门指出,不加整改消除的;

3、未参加或拒绝参加火灾扑救,在火灾扑救中,不听从指挥和安排的。

干溪村民委员会

2011123

村森林防火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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