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腐败与社会不平等

发布时间:2015-06-26 08:01:02

第八 社会问题现状II腐败与社会不平等

教学目标与要求:学习将社会问题分析的不同理论运用于具体的中国社会问题实际情况中。通过对中国当前腐败、司法不公和社会不平等问题的认识,培养学生运用提出问题、解释问题、分析问题和回答问题的能力。反腐败、完善司法体系和推进依法治国以及减少社会不平等的实现方式有哪些?学习并提出对这些问题的理想解决方式,分析这些问题的成因和对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影响。

第一节 腐败

20世纪 90年代以前 ,西方国家学者以意识形态和地缘政治为依据 ,将腐败视为发展中国家所独有的现象,将西方发达国家中存在的腐败现象视为对常态的一种异常的偏离。事实上90年代以来几乎没有哪个国家能够免于政治腐败的腐蚀性影响。政治腐败特别是高层腐败在西方国家甚至比在其他国家更为严重。

一、腐败的定义(corruption

腐败应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界定,广义的腐败指为谋取私利而侵蚀社会有机体的行为,这是从腐败的客体来界定的。此定义应从以下方面理解:

第一,腐败的动机是为谋取私利,如果没有这个动机造成社会有机体的腐蚀和破坏,不能说成是腐败,只能算作过失。这里的私利是指个人、小集团或地方利益等。

第二,腐败是对社会有机体的腐蚀行为社会有机体是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思想意识结构的有机统一体。

第三,定义中并无确定腐败的主体,它不仅包括国家公职人员,也包括非国家公职人员。

狭义的腐败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为谋取私利而侵蚀社会有机体的行为。这是从腐败的主客体两方面来界定的。

第一,从社会有机体的机构看,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是社会有机体自身主体的腐烂,是社会有机体的艾滋病和癌症的前兆,必须坚决加以根除。只有从概念上深刻认识,才能在实际行动中引起社会各界足够的警觉。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第二,从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定义看,绝大多数人都把腐败同权力相联系,普遍认为腐败本质就是权力腐败。

第三,从人民群众对腐败的呼声来看,主要目标也是对准了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权力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四,从近年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几乎所有的腐败案件都与国家的党政领导干部相关,并给党和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若没有干部的参与,就不会有重大的腐败行为。

二、腐败的必要条件

从管理学方面分析,腐败构成有三个必要条件:一是动机;二是权力;三是机会。从法学角度认定,腐败有四个必要条件:一是动机;二是权力;三是行为;四是结果。

1. 动机。

动机就是人从事某种行为的想法。想法(思想)指挥行为。有腐败的想法,才可能有腐败的行为。所以,无论从管理学还是从法学角度来说,人的腐败动机就是腐败的必要条件,并且是第一必要条件。

2. 权力。

权力就是公务人员履行其职责的基础和条件。世界银行在《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第六章《约束政府的随意干预和腐败行为》中指出:腐败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公共部门官员有能自由支配的好处和惩罚他人的权力。由此推论,不论公共权力是否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它们一旦产生,就会在提高政府部门的权势地位的同时,增加了公务人员的腐败本钱;公共权力是腐败行为的终极根源。

由此可见,无论从管理学还是从法学角度来说,权力是腐败的必要条件。因为,有权力才可能腐败,没有权力便无法腐败;不存在无权力的腐败,凡是腐败都与权力有关。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3. 机会。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的变化必须具备内因的变化根据和外因的变化条件。同理,一个公职人员具备了腐败动机和权力——变化根据,没有腐败机会——变化条件,腐败行为也难以实现。因此,从管理学角度来说,机会是腐败的必要条件。

腐败机会主要是由制度缺陷所导致的,这些制度主要是法律、法规和工作规则等腐败机会除了能够由客观条件引发之外,还可以由公职人员人为制造。腐败分子如果发现有的腐败机会不合用,往往会利用自己的权势人为制造机会。他们的具体做法包括制定土政策、垄断官方信息,以及主动规避官方规则等腐败机会从根本上来说来源于规则本身的弹性过大

管理程序的繁琐为行政官员的腐败提供了机会。中国科学院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在《防止腐败的综合战略与重大措施》一文中指出:许多制度真空管理真空,给腐败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对公务人员来说,腐败机会的主要作用是使腐败动机和权力转化为腐败行为。腐败机会堪称是腐败行为最重要的必要条件

4. 行为。
行为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面的活动腐败是为谋取个人私利而滥用公共权力。那么,腐败行为就是为谋取私利者受腐败思想支配而表现为滥用公共权力的活动。可见,腐败行为的主要表现是滥用公共权力。从法学角度来说,行为是腐败的一个必要条件。

  由于腐败是职务违纪违法错误或犯罪,所以腐败行为可以分解为腐败的行为条件、行为手段。所谓腐败行为条件是指腐败主体必须具备特定的身份,即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有单位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另外除了对腐败主体的特别要求之外,还要具备特定的行为条件,该特定的行为条件即党纪国法所规定的利用职务便利,如果某人虽具备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只是一个普通公务人员,既不管钱,又不管物,也不能决定事项,即使他有腐败动机,由于没有职务便利可利用,所以不具备腐败行为的条件。所谓腐败行为手段是指腐败主体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腐败即滥用公共权力的具体做法,如贪污、侵吞公共财物等

5. 结果。
结果在一定阶段,事物发展所达到的最后状态。那么,腐败结果就是腐败主体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腐败,即滥用公共权力所达到的最后状态——谋取了个人私利。从法学角度来说,只有腐败行为完成并达到目的——谋取了个人私利,腐败才成立。因此说,结果是腐败的必要条件。一般地说,腐败结果主要通过腐败的数额体现。但是,由于腐败的行为结果是一个复杂的由多种因素构成的问题,所以腐败的行为结果还包括腐败的行为情节,如用公款吃喝玩乐或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而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等。

附:私利

  私利不是腐败的必要条件,但是是腐败的重要因素,所以有必要在这里也作以浅议。私利私人方面的利益腐败是为谋取个人私利而滥用公共权力。根据这一解释和定义,可以说腐败的目的是谋取个人私利。这里的私利有两个含义,一是个人直接利益,一是个人关系利益。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财政事务局主任韦托坦茨在《医治对策》一文中就指出:有时候,公共权力的滥用所产生的收益不一定归个人,而是流向了个体所属的政党、阶级、部落、朋友、家庭。

另外,根据私利这两个含义和现实可以进一步理解,私利既有财物又有其他。如韦托坦茨先生在《医治对策》中指出:并非所有的腐败都能够导致贿赂支付。例如,一个公务员可以宣称自己生病而实际上去度假。这实际上也是对其公职的权力滥用,也是腐败行为,尽管他并未进行贿赂性支付。一个国家的总统在其家乡建设一个飞机场,实际上也是一种腐败行为,尽管他并未获得贿赂性收入。可见,现在个别领导干部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这实际也是谋取私利的行为,也是一种腐败表现。因此,无论获取哪种形式的私利,只要从动机经过权利和机会而实施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及结果,就是腐败。可以说,私利既是腐败的动机又是腐败的行为目标和目的;获取了私利,私利就是腐败的结果。

三、腐败的后果

1. 腐败损害经济发展。

不少研究成果表明,腐败从多方面会损害经济发展,腐败水准提高会导致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大大降低,会破坏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阻碍改革开放的进程。

由于权力腐败,政治权力不正当地介入经济领域,使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机制受到扭曲。权力对资源配置的不合理作用,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市场经营环境,扰乱了经济秩序,必然对经济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

2.腐败危害社会秩序。

腐败破坏了正常的社会规范和社会秩序,对社会资源,尤其是关系国计民生重要资源的不公平和不合理分配,会导致全社会的不满,从而激化社会矛盾。

腐败也会使官方自己的方针政策无法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腐败所导致的贫富悬殊会直接导致社会不稳定。贫富悬殊几千年都是中国社会不稳定的祸根,是老百姓造反从而改朝换代的主要根源。

3.腐败危及政治稳定

非法致富,权钱交易,腐败泛滥,在某种程度上必然引起人们心理的不平衡,使许多人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增强对社会的不满和不平。腐败危及政治稳定、损害政府形象、降低政府威信,并使人们对政府的决策制定和执行以及其他政府行为失去信任,严重的还会引发社会动乱和政府倒台。

腐败败坏了社会风气、践踏了道德和法律的尊严、助长了投机心理,使社会成员丧失了是非感。特别值得警惕的是,当腐败现象不断蔓延,特别是在一定区域内形成腐败集团之后,那里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首先需要效忠的就不是国家和人民,而是各个不同的利益集团和小团体,并会增加人们的离心倾向,削弱对执政党和政府的信任感与合法性认同。

四、如何消除腐败?

当前办法就是:把权力关进笼子里。

2013122日,党中央新任总书记习近平对负责纠察官方官员贪污腐败和滥用权力的官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发表讲话,提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第二节 反腐与法治

一、反腐的定义

全称反腐倡廉,即反对腐败倡导廉政反腐倡廉是政治伦理学术语,属政治道德范畴,也是廉政建设的基本内容思想道德建设的集中体现。要廉政就必须反腐,而反腐才能廉政,古今中西概莫能外。中国共产党历来坚持反腐倡廉,尤其在经济体制转换的改革开放的时期,更是把反腐倡廉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行动纲领

二、反腐与法治

反腐败要靠法治。这里的“法治”,不仅包括构成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在内的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而且指立法、执法、司法、法治监督、法治教育等整个活动过程,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方针。反腐败要靠制度、靠法治,搞法治靠得住些。

1. 反腐败要靠法治,是由法律的性质决定的。

要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就必须保证权力按照人民的意志来行使,根本出路就在于提高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化水平,把《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民主权利,通过各种具体法律的形式加以保证。正如邓小平同志所强调的,“要制订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反腐败要靠法治,是由法治的特点决定的。

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必须加强民主与法治建设。“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它既能从根本上规范人们的行为,防止和减少人们行为的随意性,堵住产生腐败现象的漏洞,有效减少腐败滋生的条件,起到防范于前的作用;又能惩治腐败,起到惩戒于后的作用。

3.反腐败要靠法治,是由市场经济属性决定的。

市场经济是规范化、法治化的经济,它不仅要求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而且要求政府管理行为也必须法治化。这就决定了不管是市场主体还是其他管理部门都必须接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将为反腐败创造更加有利的法治条件;另一方面,把反腐败纳入法治的轨道,在全社会各个方面,建立起严格的行为规范和有效的监督、惩戒机制,使任何权力的行使都有章可循,必将促进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使反腐败工作与经济建设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4.反腐败要靠法治,是由党的历史经验决定的。

党的历史经验也告诉我们,反腐败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健全的法治是遏制腐败行为产生的震慑力和强制力。“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国法与党规党法虽有不同,但它们相辅相成、协调发展。依靠法治,就是要运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防止干部滥用权力,一旦有腐败行为出现,就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制裁、惩处。

规范、监督权力的运行,防止产生腐败行为,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治、靠制度。要建立健全一整套规范权力运行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用法律和制度规范、分解、监督、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

三、反腐对策思考

如何加强法治监督,标本兼治,从根本上解决腐败的问题?对策是:

1.强化法治观念,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腐败是从权力者思想腐败开始的。腐败的产生首先是思想的堕落,克服腐败现象必须狠抓思想教育。这是从内因入手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基础性工作,是从主观因素上根治腐败的重要举措。

2.健全法律体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一是要把反腐败斗争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力,使之具有更大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二是要随着形势发展及时制订行为规范,供广大党员干部遵守。尤其要发挥党内法规较之国家法律更加及时、灵活、针对性强的优势,把国家法律不便做出规定的问题及时从党内法规的角度提出严格的纪律要求。这样做,既有利于监督约束党员干部行为,也有利于保护党员干部。

3.依法治理权力,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大应逐步建立并完善修改、监督宪政制度;检查监督法律实施情况制度;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制度;审查和批准政府计划、预算制度;受理申诉、控告、检举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罢免和撤职等八个具体监督制度,以约束权力、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我国监督体制还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因此要逐步改革监督体制上的缺陷,不断扩大监督的范围和力度,使权力运行过程中腐败行为“不能为”。

4、给权力制定一些规范,实行权力监督。

社会公德薄弱曾一度象征着道德文化的衰退。但某种意义上来讲,现如今出现的种种不堪现象却是发展中国家物质社会进化到某一程度后所展现出来的必然趋势,即人的主体精神跟不上所应有的时代节操与文明,以至于物质、精神多有不相适应。而近年来之所以有如此之多的贪污事件“内幕惨遭披露”、真相能浮出水面,实在是标志着法治社会的一大进步。

第三章 社会不平等

功能主义主要就是认为存在的就是合理的,社会系统的每部分都是有它自己的功能。那么社会不平等作为一种社会结构,也是有它的功能的。功能主义代表帕森斯承认分配在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承认分配产生的不平等,但是这种不平等可以通过社会整合来避免社会走向分裂和失序。那么,社会不平等是合理的社会进化,还是人为设置的不合理的社会制度?

一、社会不平等的定义(inequality

社会不平等是各阶级阶层对相对稀缺的社会价值物在占有量、获取机会和满足需求的程度上存在差异性。

在所有社会中,人们一生下来就面对着不平等即缺少平等的途径以得到社会所提供的满足欲望的物品。

二、社会分层

社会分层(social stratification)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人们区分为高低不同的等级序列。分层原为地质学家分析地质结构时使用的名词,是指地质构造的不同层面。社会学家发现社会存在着不平等,人与人之间、集团与集团之间,也像地层构造那样分成高低有序的若干等级层次,因而借用地质学上的概念来分析社会结构,形成了社会分层这一社会学范畴。

在目前的西方社会学研究中,社会分层stratum阶级(class)、阶层经常混同使用,以分层研究取代阶级、阶层分析。而当前中国社会学研究中,社会分层概念与阶级、阶层概念并用。社会分层的意义较为宽泛,并涵盖阶级、阶层。一种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意见认为,分层内容具体包括阶级、阶层、层界。

阶级是一个包括经济、政治、思想在内的广泛的社会范畴,划分阶级的依据是经济因素,是人们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包括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在社会劳动组织中的作用,领取财富的方式和数量。

阶层是社会中处于某种特殊地位的社会集团。它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之外,处于相同地位的人们组成的社会集团。阶级划分的依据是经济,阶层划分的依据不完全是经济,职业、权力、受教育程度、社会声望等因素,都可以成为分层的标准。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社会分层的三个关键维度:财富和收入(经济地位)、权力(政治地位)和声望(社会地位)。

三、社会不平等与社会怨恨

1.社会不平等原因

1制度上的根源:公有制。

2在制度的大背景下,立法则是实现不公平分配的重要手段。

3)改革开放的转折点造就不平等

第一,在90年代中期的时候,或是通过市场中的经营和积累,或是通过瓜分国有资产,或是通过两者的结合,一个数量可观的私人资本迅速积累起来。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桶金以及前一段时间社会上议论纷纷的原罪,大多发生在这个时期。私人资本的形成,直接带来的是劳资关系以及劳资之间在收入上的巨大差距;

第二,权力介入原有社会财富的再分配。

90年代初期的圈地运动中,通过地价差流入个人手中的财富在几千亿元。在最近几年中,国有企业改制、资本运作、行贿受贿,则是将国有资产非法地转移到个人手中的主要形式。尽管现在无法对此进行精确的计算,但从个案中可以看出,数额是非常巨大的;

第三,行业和单位内部的差距在拉大。

1990年收入最高行业的收入是最低行业的172倍,而2000年变为263倍。其中以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之间以及新兴高科技行业和传统行业之间的差距最为突出。而在单位内部,收入差距也在迅速拉大;

第四,无工资收入者的出现。这主要是指失业和下岗人员,包括新失业群体的没有国有企业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这导致了城市低收入甚至是无收入的困难群体的出现;

第五,原有社会保障制度的衰败。

2.社会怨恨

社会怨恨情绪被认为是由诸多社会问题引发的,没有能够得到及时疏导而不断积聚,并带有一定常态化的可感知的社会心理症候。

怨恨产生于对他人作出的一种确定的情绪性反应的反复回味和咀嚼之中。怨恨从来就不是自然而然由内而发的,它有明确的对象:针对他者。

3.社会怨恨的原因

1)社会直接的利益受损

随着快速的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一些群体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失,比如国企改制中企业工人的利益遭受侵犯;

城市拆迁侵害了一些居住者的利益;

城镇化过程中农村征地给农民利益造成损害,产生了一批失地农民;

劳资纠纷中工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环境污染中居民的生命权被漠视,等等。

而权力部门在处理这些利益纠纷时并没有能扮演好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和公正的利益冲突仲裁人的角色,甚至有时候显露出明显的利益导向,与民争利。

2因缺乏社会关系在就业、求学、升职等方面遭遇的人生挫折

权力的不受监督容易带来“合法性伤害”,为了避免这种风险,也为了获得权力的特别眷顾,“个人很可能被诱惑去培养那种使官员向自己利益倾斜的关系。其极端形式便是,门路和关系的重要性导致裙带联系的普遍结构”。

3“伤害”还来自于间接的心理压力,这与社会的急剧变迁带来的连根拔起的状态有关。

财富和权力成为人们唯一趋之若鹜的东西,并演变为生活的最终目的。竞争往往又是没有明确的正当规则,全凭势力与势力的较量。只看结果,不管过程和手段,于是一种“后果主义”的哲学盛行于世

4“公正失衡”作为一种主观社会心态,是人们对客观社会现实进行外部归因和认知的结果。

从更深层次来看,当人们将遭受的伤害和比较的结果归结为“收入不公”、“司法不公”、“官员腐败”、“制度不公”等诸多“社会不公”,把客观现实与“不公正”、“不合理”、“不公平”相关联,在主观上形成了“公正失衡”的心理感受,才会导致广泛的社会情绪激化,社会心态失衡,引发社会矛盾。同时,这一外部归因和认知也为怨恨情绪确定了所针对的对象。

5)利益诉求表达受阻,无能感增强

国家在宪法层面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司法制度、信访制度等多元化的利益表达渠道。通过这些制度化的表达渠道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宣泄负面社会情绪应是最正当、最理性的选择。但是由于制度设置本身的不完善、官僚体制在运行过程中所固有的迟钝和冷漠以及社会底层群体利益表达的组织化程度弱等原因致使这些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的有效性缺失,在社会公众真正反映问题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制度化的情境下,无法表达自己的诉求,看不到问题能够得到解决的希望,社会公众尤其是底层群体逐步积累形成改变自身处境而不可得的无能感,并最终导致怨恨的形成。从更广泛的角度说,无能感还表现为“可行能力”(capability)的被剥夺。

4.社会怨恨的后果

社会怨恨情绪一经形成,“因为无法向外表达和发泄,便在内心猛烈翻腾,脱离了原初对象的怨恨,紧缩聚拢,融化为一团有毒物质,形成了一个毒源。如果意识控制稍有松懈,它就会脱颖而出”。

长久充斥网络空间的怨恨式批评或怨恨式谩骂则是情绪宣泄的一种常见形态。

怨恨情绪最极端的发泄方式是以泄愤为主的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这些非理性的发泄方式常伴有打砸烧等暴力行为,甚至转移怨恨目标将无辜群众作为泄愤的对象,造成重大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心理恐慌,对社会公共安全带来极端恶劣的影响。

四、社会构建视角分析腐败与社会不平等

1.界定腐败与社会不平等的原因

2.确定腐败与社会不平等形成的条件

3.腐败与社会不平等的后果和影响

4.解决腐败与社会不平等的方法

参考阅读资料:

王甫勤:《大城市居民的分配公平感研究》,《社会》2011年第3期。

怀默霆:《中国民众如何看待当前的社会不平等》,《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1期。

马磊、刘欣:《中国城市居民的分配公平感研究》,《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5期。

王冠中:《“自身作为”与“公共利益”》,载张静主编《转型中国:社会公正观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7页。

马克斯·舍勒:《价值的颠覆》,曹卫东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10页。

刘能:《怨恨解释、动员结构和理性选择——有关中国都市地区集体行动发生可能性的分析》,《开放时代》20044期。

※阅读材料:公婷、吴木銮,《我国20002009年腐败案例研究报告——基于2800余个报道案例的分析》

朱志玲、朱力,《从“不公”到“怨恨”:社会怨恨情绪的形成逻辑》

第八章 腐败与社会不平等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