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代理佣金

发布时间:2015-01-07 07:51:47

一、

3.4 本项目办公楼的销售进度计划如下:

阶段

完成时间

完成办公楼可租售总建筑面积比例

第一阶段

开盘三个月内

不低于35%

第二阶段

此后六个月内(封顶)

累计不低于 45%

第三阶段

此后三个月内

累计不低于 55%

第四阶段

此后三个月内

累计不低于 65%

第五阶段

此后三个月内(落架)

累计不低于 80%

第六阶段

此后三个月内(交房)

累计不低于 90%

以上各阶段工作在执行过程中细化到每个月,以考核各单月的工作完成情况。

双方约定上述”完成“的含义为:客户(包括甲方内部推荐及其他中介方介绍的客户)与甲方已签订《预售/销合同》或《预租/租赁合同》,且甲方已收到该客户支付的相应贷款银行规定的最低首付款或租赁保证金(押金)。

第四条 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4.1 收费标准

4.1.1 开盘前策划顾问费为人民币 陆万 /月。

4.1.2 办公楼销售代理佣金计提与销售过程任务完成情况全程挂钩考核,具体如下:

实现各阶段性销售计划的比例

相应佣金计提标准

低于60%(含)

暂不计提

61% 99%

当期总销售金额之 1.0 %

100% 109%

当期总销售金额之 1.3 %

110% 129%

当期总销售金额之 1.4 %

130% 149%

当期总销售金额之 1.6 %

高于 150%(含)

当期总销售金额之 1.8 %

双方约定上述“当期总销售金额”是指:在该阶段内,甲方与所有客户(不包括甲方内部推荐客户)签订的《预售/销售合同》(甲方已收到该客户支付的相应贷款银行规定的最低首付款)项下约定的房价款总额。

4.1.3 若办公楼该阶段实际销售比例低于计划比例的60%(含),则该阶段佣金暂不支付,待下一阶段任务完成后,再为支付。

4.1.4 商业裙房销售代理佣金参照上述4.1.2条约定的考核及计提标准执行;

4.1.5 招商租赁成交(不包括甲方内部推荐客户)佣金提取标准为该份《租赁/预租合同》项下约定的首年平均月租金的 壹点伍倍(小写:1.5倍)。

4.1.6 对于甲方内部推荐成交的承租及承购客户,其服务费标准如下:

租赁成交:甲方支付乙方相应于《预租/承租合同》项下约定的平均月租金的 零点伍倍(小写:0.5倍)作为代理服务费用。

销售成交:甲方支付乙方相应于《预售/销售合同》项下约定的房价款总额的 仟分之陆(小写:0.6%)作为代理服务费用。

4.1.7 本合同履行所发生的税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合同双方各自承担相应部分。

4.2 支付方式

4.2.1 开盘前策划费按月支付,自20101月起,至本项目正式开盘后当月,每月10日前支付予乙方;

4.2.2 办公楼销售佣金的支付,甲方将根据本合同3.2条中办公楼销售进度计划的时间节点,每阶段结算一次予乙方,支付日为该阶段结束后次月的前15个工作日内。

4.2.3 商业裙房销售佣金的支付,甲方应于商业裙房开始销售后的第七个月予以结算,并在次月15日前支付予乙方。

4.2.4 租赁成交服务费的支付,甲方应于承租方与甲方签署《租赁/预租合同》,且甲方受到该等客户交付的租赁保证金(押金)后的次月15日前支付予乙方。

4.2.5 甲方内部推荐成交(且累计不超过本项目可租售总建筑面积20%的部分)的服务费支付,甲方应于与其签订《预售/销售合同》或《预租/租赁合同》,且甲方已收到该客户支付的相应贷款银行规定的最低首付款或租赁保证金(押金)后的次月15日前支付予乙方。

二、

第六条 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一、招商基本佣金收费标准:

每阶段招商任务完成,按签约商家(包括自购自营商家)首年租金收入的30%,支付给乙方作为招商基本佣金。

首年租金的计算:

1、月租金实际收入高于基准租金时,按实际成交价格计算首年租金;

2、若因甲方的免租优惠而导致月租金实际收入低于基准租金标准时,按基准租金标准计算首年租金。

基准租金标准在合同签署后一个月内,由乙方申报,甲、乙、丙三方签字确认。

二、招商奖励佣金收费标准:

连续两个阶段731日)完成招商任务,一次性奖励乙方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

连续三个阶段915日)完成招商任务,一次性再奖励乙方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

一期项目1031日前)如期圆满开业,一次性再奖励乙方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元)各阶段签约商户若开业前终止租约的,则应从相应阶段的招商业绩中扣除,已结算到乙方的相应招商基本佣金甲方双倍扣回;

圆满开业考核标准是:20111031日前保证一期商业开门率80%以上,并保持三个月以上经营户流失率不超过5%,乙方替补的承租户可以计算商业开门率,经三方确认是否达到圆满开业的标准后,甲方支付乙方奖励佣金。

二、前期策划及佣金收费标准: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项目前期策划佣金一百二十万元整(¥1200000.00元);

前期工作内容:本协议第四条第四项约定的内容。

成果提交:分别在工作时限结束前提交前期策划方案图册八份,电子档一份(JPG格式),并由乙方进行成果展示电脑演示,交甲方、丙方组织的专家论证。

三、佣金付款方式:

1、招商基本佣金,按阶段支付,每阶段工作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交《付款申请单》交甲方、丙方代表审核,审核通过后七个工作日内凭合格发票足额支付到乙方账户;

2、招商奖励佣金,阶段性任务按时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工作程序同上;

3、前期策划佣金,合同签署七日内,支付前期策划佣金的25%,即三十万元整(¥300000.00元),本协议约定首月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后,经甲方、丙方书面确认后,次月再支付25%,即三十万元整(¥300000.00元),余下50%8万元/月标准从合同签署次月起按月支付,付完为止,工作程序同上;

4、一个阶段招商任务没有完成,则暂停支付招商佣金,待下一阶段圆满完成两个阶段的总任务后合并支付,若连续两个阶段没有完成任务,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甲方解除合同自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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