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北京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02 07:39:26

职工住房配售培训教材之一:

北京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职工住房配售工作,依据国家、铁道部、地方政府相关住房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北京、天津、石家庄采取房源分劈配售的方式,在其他地区采取房源统一配售的方式。重点解决在国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之前参加工作职工的住房困难。

第三条 职工配售住房,须腾退夫妇双方名下所有住房。

已购旧房与配售的新房在同一地区的,腾退、再售价格以新房基准价为基础进行评估后确定,旧房面积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

已购旧房与配售的新房不在同一地区的,可选择按照旧房所在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评估腾退或按照购房原价腾退。选择按评估价格腾退的,旧房面积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选择按照原价腾退的职工,旧房面积不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

承租公有住房实行无偿腾退,旧房面积不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

第四条 住房配售以申请人级(职)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以下简称面积标准)为依据。所购住房面积与已享受住房面积之和超出本人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售价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房源所在地市场房价、职工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五条 新建住房的物业管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运作。

第二章 配售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局住房制度改革与房屋分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局住房配售工作。局住房制度改革与房屋分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贯彻领导小组决议,并组织全局住房配售实施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监察办公室,成员由路局监察处、工会、审计处组成,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确保住房配售工作的严肃、公正。

第八条 全局职工住房配售工作由各住房配售实施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住房配售实施机构按照区域或管理范围划分为北京、天津、石家庄地区各运输生产单位,北京京铁投资管理中心,各地区办事处,沿线各站区办,公安系统,路局机关等配售机构。

局属各单位、附属机构,各多经公司,各合资公司、指挥部等划分至各住房配售实施机构内。

第九条 各住房配售实施机构的党政正职在本配售机构提交住房配售申请并计分、排序、公示,具备配售资格的由路局统一配售住房,不占用本配售实施机构的房源。

第十条 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住房申请由领导小组受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成立住房配售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申请配售住房职工的资格审核、认定、信访稳定及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腾退已购旧房的价格评估、产权过户等工作由各地区土地房产管理所牵头成立办事机构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申请配售住房资格及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配售住房的职工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我局具有城镇户口的正式职工(含离退休职工);

2夫妇双方均未曾享受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或享受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未达到本人级(职)面积标准;

3.夫妇双方符合配售住房所在地政府规定(批准)的铁路政策性住房准入要求。

第十四条 职工在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提出住房配售申请。

第十五条 以下三种情况,不论现住房是否达标,在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审核、配售要求情况下,承诺腾退夫妇双方名下所有住房后可申请配售住房:

1.跨地区调动职工,在现工作地区无房而在其他地区有房,且在现工作地任职满两年;

2.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

3.居住单位生产办公房屋、单身宿舍、铁路用地上的自建房等。

第十六条 夫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租或购买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后离婚,且原住房已达到本人面积标准的,不论离婚后是否得到住房,均不得申请配售住房。原住房面积不达标,离婚后得到住房的职工,可腾退住房参加配售;未得到住房的职工,自取得离婚证书或离婚判决书之日起满五年的,可申请配售住房,但原住房面积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

第十七条 有房职工在申请配售住房前,必须事先做出腾退夫妇双方名下所有原已购买或承租公有住房(如系局外单位住房,须由原售房单位或产权单位房管部门出具同意调购使用证明)的书面承诺。

申请职工及其配偶现住军产住房的,按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申请职工及其配偶现承租不可售军产住房且无其他住房或其他住房未达到本人面积标准的,须在承租人将不可售军产住房腾退回军队后,方可以无房职工或住房不达标职工身份申请住房;

2.申请职工现住房为已购军产住房(包括军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且夫妇双方名下所有住房未达到本人面积标准的,须经军队产权单位书面同意交我局配售使用该住房,方可以住房不达标职工身份申请住房。

第十八条 住房不达标职工因旧房上市、赠与他人、被拆迁等原因造成无法腾退旧房的,在无房职工及其他住房不达标职工住房困难得到解决后,在房源允许的条件下给予配售住房,原住房面积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

第十九条 在本办法发布之后自行对夫妇双方名下房产进行处置(上市交易、赠与他人)的,不得申请配售住房。

第二十条 职工所腾退旧房不得有法律纠纷或债务问题,不能尚在偿还银行贷款或现用于出租、出借、经商、抵押期间。

第二十一条 夫妇双方均具备申请资格及条件的,只允许其中一方以本人级(职)提出申请。

第四章 住房配售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住宅建设项目在具备预分预售条件后,局帮助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工作办公室、房改办应分别将以下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审批:

1.局帮助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工作办公室须报送: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2)《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集资建房的集资方案及批复)

(3)可售住房及配套用房情况;

(4)本项目相关单位在建房工作中的突出贡献情况;

(5)拟配售价格说明。

2.房改办须报送:住房配售方案及说明。

配售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启动住房配售工作。

二十三 房改办以印发宣传提纲等方式将房源情况、配售价格等信息进行公布。

第二十四条 住房配售工作启动后,由各单位组织本单位申请购房职工填写《北京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由职工本人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采用由路局统一提供的格式文本。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将《申请表》汇总并结合已建立的职工住房档案逐一进行审核,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职工,待住房档案建立后,其购房申请方予受理。

各单位将具备住房配售申请资格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公示内容应包括:职工及配偶姓名、单位(部门)、职务、级别、职称、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参加铁路工作时间、获奖情况、夫妇双方名下住房详细地址、原产权单位、产权性质、购房时间、建筑面积等。公示期间各单位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待职工、群众的举报,对举报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核查,最终确定申请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 各住房配售实施机构将房源按照一定比例分劈为在职职工房源和离退休职工房源,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分别在对应的房源内选房。

第二十七条 采取房源统一配售方式时的计分、排序办法:

申请购房职工由所在单位按照以下项目及分值综合计分,并将计分结果进行公示。最终得分为各项目分值之和。

1.工龄分

(1)铁路工龄每年1分,军龄比照铁路工龄计分;

(2)铁路以外工龄每年0.5分。

各类工龄合并计分,不足一年部分按一年计算。

2.级(职)分

副科级:2分;副科职:3分;正科级:4分;正科职:5分;副处级:6分;副处职:10分;正处级:12分;正处职:15分。

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政工系列)中,中级:4分;高级:6分;正高级(含提高待遇高级):15分。

被聘任的技术工人中,技师:4分;高级技师:6分。

享受工(班)长津贴且任职满两年的现职工(班)长:2分。

以上分数按照本人就高原则计分,不重复计分。

3.奖励分

(1)全国劳动模范(含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加25分;

(2)省部级劳动模范(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部级专业技术带头人,加15分;

(3)火车头奖章、省部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地(市)级劳动模范、路局级专业技术带头人,加10分;

(4)地(市)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路局级先进生产者(工作者),加5分;

获上述多种荣誉的,按照就高原则计分;获上述多次荣誉的,只记一次,不重复计分。

4.其他加分

(1)申请者配偶同在局内工作的,加8分;

(2)夫妇双方均未曾享受带有福利性质住房的,加5分;

(3)申请者在地方政府公布的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日期前参加工作的,加5分。

以上其他加分可累加计算。

第二十八条 采取房源统一配售方式时的公示程序:

1.各单位按照综合计分由高到低排序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公示完成后,各单位将公示结果报配售住房所在地区站区办,由站区办将本地区全部申请购房职工汇总并按照分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后,下发至各单位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采取房源统一配售方式时的选房办法:

公示完成并确定选房次序后,开始组织职工按照综合计分高低依次选择新房。综合计分相同的,依次比较以下情况确定先后顺序:

1.无偿腾退住房者优先;

2.现住房与本人面积标准差额较大者优先(无房和无偿腾退住房职工现住房按零面积计算);

3.差额面积相同的,参加工作时间在前者优先;

4.参加工作时间相同的,参加铁路工作时间在前者优先;

5.参加铁路工作时间相同的,出生日期在前者优先。

离退休职工腾退的旧房由离退休职工认购,在职职工腾退的旧房由在职职工认购,腾退的不可售公有住房优先由特困职工承租。

选房按照先新房后旧房的顺序,选房面积范围根据房源的户型、面积情况,按照职工本人建筑面积标准上浮一定比例后确定。选房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 统一配售时的选房结果确定后,站区办将选房结果上报房改办,由房改办将结果在该地区或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单位组织职工个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在统一配售时,遇有特殊情况,站区办负责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办法,由局工会组织该地区职工代表讨论通过,报房改办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采取房源分劈配售时的计分、选房、公示办法:

采取房源分劈配售方式时,申请购房职工计分、选房、公示办法由各住房配售实施机构参照统一配售的计分、选房、公示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综合确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执行。计分办法应综合考虑职工工龄、路龄、职务、级别(职称)、获奖、贡献等情况。选房和公示办法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第三十三条 腾退旧房的职工,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以下资料交到本单位,由单位统一提报房屋所在地土地房产管理所:

1.腾退旧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承租公房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原件);

2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3.夫妇双方户口本复印件(复印在A4纸上);

4.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他人办理旧房过户手续的《授权委托书》;

6.其他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腾退旧房的职工,须在旧房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方予办理新房入住手续。

职工限期腾退旧房前,须结清拖欠的各种费用,并保证原设施完好齐全,并将房屋钥匙、电表卡、燃气卡等交给指定部门。

腾退住房职工限期迁转本人及家人户口。

第三十五条 住房配售工作结束后,各单位须及时变更购房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档案信息。

第五章 住房配售价格及交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 配售新房的职工,所购住房面积与已享受住房面积之和超出本人面积标准以外部分,按照确定的配售单价上浮一定比例购买。购房款计算方法为:

新房购房款=确定的配售单价×新房面积×(1+调节因素系数之和)+确定的配售单价×上浮比例×(所购住房面积+已享受住房面积-面积标准)×(1+调节因素系数之和)

所购住房面积与已享受住房面积之和小于面积标准的,不计算上浮价格。

第三十七条 职工腾退的已购旧房按照评估价格再售。购买旧房职工所购住房面积与已享受住房面积之和超出本人面积标准以外部分,在评估单价基础上浮一定比例。购房款计算方法为:

旧房购房款=评估总价+评估单价×上浮比例×(所购旧房面积+已享受住房面积-面积标准)

所购住房面积与已享受住房面积之和小于面积标准的,不计算上浮价格。

第三十八条 腾退的旧房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再售过程中所产生的评估、土地出让金、契税等费用按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办理。地方政府没有规定的,退、购双方各自承担50%

第三十九条 异地调动满两年的住房已达标职工购买住房,如选择按照评估价格腾退旧房,则全部新房面积按照确定的配售价格(购买旧房的按照评估价格)上浮一定比例购买,即:

购房款=确定的配售单价(旧房采用评估单价)×购买住房面积×(1+上浮比例)

第四十条 住房不达标职工选房后,在办理入住手续前须缴纳腾退住房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为北京地区3万元,天津、石家庄地区2万元,其他地区1万元。

职工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腾退旧房。按期腾房的,保证金全额返还。逾期腾房的,按北京地区每逾期一天300元、天津和石家庄地区每逾期一天200元、其他地区每逾期一天100元的标准扣除保证金,直至腾房。保证金全部扣除后仍拒不腾退旧房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全款购买新房的职工,在住房配售结果确定后,按照房屋图纸面积计算总房款的30%交纳预付款,房屋主体结构竣工后,再交纳总房款的40%,剩余房款在办理入住手续前按照测绘部门实测建筑面积结算。

第四十二条 全款购买腾退旧房的职工,一次性交纳购房款。

第四十三条 贷款购房的职工,在住房配售结果确定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交纳首付款,并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在办理入住手续前按照测绘部门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多退少补。

第六章 财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北京铁路局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管理细则》(京铁财函〔2009585号)执行。

第四十五条 路局设立“售房资金专户”,用于以下资金的管理、核算:

1.职工参加集资建房缴纳的房价款;

2.职工腾退旧房的退、售价款;

3.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款。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四十六条 住宅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公司管理住宅小区,并与小区住户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七条 购房职工应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地方政府和北京铁路局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用于住宅区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的维修。

第八章 纪律和处罚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第四十八条 住房配售工作启动后,各住房配售实施机构应在三个月内(遇春节假期可延长一个月)完成职工选房工作。逾期仍未确定选房结果的房屋,由路局收回另行调配。

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选房工作的,住房配售实施机构应在时限期满前向领导小组提出延长配售时限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配售时限,但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对于不同的评价单元,可根据评价的需要和单元特征选择不同的评价方法。第四十九条 通知办理配售手续后,职工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齐房款或预付款。逾期交款的,须按届时活期存款利率计收逾期交款利息。因职工个人原因逾期30天仍未能交款或未办理贷款手续的,取消其本次住房配售资格,所选住房由路局收回另行调配。

1)地方环境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在执行上,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第五十条 各级住房配售实施机构的工作必须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其成员应该由热心群众工作,赢得职工信任,坚持秉公办事,具备一定能力的人员组成。

2)防护支出法第五十一条 在审议决策职工住房配售工作中,重大问题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不得在住房配售过程中违反规定,以权谋私。

(三)环境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第五十二条 凡在住房配售过程中以权谋私,或采取出具伪证、隐瞒住房等弄虚作假行为得到住房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将所分住房收回,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4.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调整第九章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职务、级别、工龄、参加工作时间等均以人事档案为准。

7)列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的依据、原则、内容。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住房”是指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包括以标准租金承租的公有住房、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以及其他由铁路系统开发配售的面向系统内销售的住房。

2.量化环境影响后果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中工作所在地区、户籍所在地区、房屋所在地区指直辖市或地级市,异地指跨直辖市或地级市。

本章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10年的真题中全部集中在环境影响评价这一节。环境保护的对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组成、文件的报批等是历年考试的热点。第五十六条 各级(职)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见附表。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凡已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房改办负责解释。

附表:北京铁路局所在各地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2. 环境敏感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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