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函

发布时间:2018-12-31 17:29:56

征求意见函

各县(市)区农林局、有关单位:

我市自开展都市农庄建设以来,各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为进一步明确都市农庄项目相关技术指标,农庄项目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和指导,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指示,现将修改完善的《昆明市都市农庄建设标准》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经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2012711下午1700前反馈市农业局。

联系人:戴崔云 电话:4170486

件:《昆明都市农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昆明市都市农庄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一二年七月四日

昆明都市农庄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在建农庄的规划和建设

1.1.2 基本原则

坚持经济生态社会和谐统一的可持续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突出自然生态特色体现民族文化和民俗风情;坚持统筹全局集中精力分期实施稳妥推进建设与经营相得益彰

1.1.3 基本条件

1.1.3.1.经营证照

农庄经营主体应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等经营证照。

1.1.3.2 符合性规定

农庄的营业场所、附属设施、服务项目和运营管理应符合土地、建设、公安、安全、卫生、文化和环境保护等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897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9664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7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 18406.1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蔬菜要求

GB 18406.2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果要求

GB 18407.3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

GB 18407.4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

GB/T 10001.1-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T 15566-2007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3.1 现代农业

指利用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在农庄区域内建设标准化、规模化的种植、养殖农业产业示范基地。

3.2 生态林业

指充分利用现代农业技术成果,依托农庄林果资源或引进适合种植的经济林果,深入挖掘潜在价值,大力建设集林果生产和采摘观光于一体的生态林业产业示范基地。

3.3 休闲旅游

指依托农庄特殊的农业景观资源、农业生态资源、农业生产设施及农业文明成果,开发满足市民需求的特色休闲旅游项目。

3.4配套设施项目

指按照村镇建设上山的原则,在农庄规划区域的山坡地范围内,建设配套的服务项目。

3.5 都市农庄

指以山林、田园、湖泊、溪流、水库等农村景观资源为依托,以农、林、牧、渔等特色农业生产、加工、经营为基础,以民俗文化、农作生产、农村生活为主线,达到一定规模,并具有生产、加工、经营、旅游观光、农事体验、休闲娱乐、运动、住宿、餐饮、购物等生产、服务功能的农业企业形态。

4 规划

4.1 总体要求

农庄建设应符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旅游业发展规划及相关要求。

4.2总体布局

农庄布局必须全面贯彻遵循有关各项方针、政策及法规。总体布局要兼顾软、硬件建设,而且要注重两者互相配合应在充分分析各种功能特点及其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合理组织各种功能系统,因地制宜地满足观光采摘、休闲度假、科普展示等多种功能需要使各功能区之间相互配合、协调发展,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4.3 规划目标

把农庄建设成以园林化科技化规范化无公害果蔬种加销为主导产业都市农业生态旅游为重点产业技术推广教育培训信息服务等内容为辅助产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农业龙头企业真正实现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4 主要指标

4.4.1 农庄规划面积不少于500亩。

4.4.2 配套服务项目占地不超过农庄规划面积的5%

4.5 功能定位

4.5.1 产业经济功能

农庄无公害果蔬的种加销产业的发展不仅满足城市人们对安全果蔬产品的强烈需求促进当地果蔬产业的规范化发展而且农庄果蔬业的生产生活生态旅游等功能的纵深开发使之成为都市农业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为农户增收发挥了更多作用

4.5.2 生态平衡功能

通过造林绿化建设果园打造城市之肺发挥农庄环境在净化空气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和减轻城市热岛效应等方面的作用促进当地生态体系平衡

4.5.3 观光休闲功能

农庄的特色旅游产业为城市居民餐饮娱乐休闲度假农业观光提供恬静清新优美的田园风景和生态环境

4.5.4 文化科普功能

将农庄建成传统农耕历史与现代农业科技相融合的宣传教育基地让城市居民特别是青少年更多的了解农业文化体味耕耘艰辛增长知识陶冶情操

4.5.5 美化城市功能

农庄营造菜花合理搭配四季如画的农林景观使之与城市风光相得益彰以此挖掘城市文化底蕴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味

4.6 功能分区

   根据农庄规划思路产业发展和功能定位坚持综合性系统性开放性因地制宜发挥比较优势的原则按照服务城市改善生态优化环境提高效益的要求采取一园多区的空间布局既强调空间分区间的联系又注重各区的独立与完整性分期分批实施经营

4.6.1 入口区

    用于游客方便入园的用地,农庄一般建设两至三个入口。主入口区包括入口牌坊、入口停车场、服务建筑、导游牌等。

4.6.2 服务接待区

    用于相对集中建设住宿、餐饮、购物、娱乐、医疗等接待服务项目及其配套设施。此区可规划建设办公楼、游客服务中心、果品文化展示室、停车场等。

4.6.3 科普展示区

    是为儿童及青少年设计的活动用地,以科学知识教育与趣味活动相结合,具备科普教育、电化宣教、住宿等功能。

4.6.4特色品种展示区

    以各种不同的具当地特色的农业品种植展示区,为观赏性较强品种展示空间。

4.6.5 精品展示区

   为精品农业种植区,可满足高端层次观光采摘者的要求。

4.6.6种植采摘区:

    此区面积最大,是农庄的基本用地。种植采摘区可以分为不同果品的采摘区,在景观营造上应保留农田景观格局,在不破坏农业景观的基础上规划建设适当的园林小品和游憩采摘道路。

4.6.7引种区

    引进和驯化国内外优良的品种,建立优良农产品品种引进、选育和繁育体系。

4.6.8 休闲度假区

    主要用于观光休闲者较长时间的观光采摘、休闲度假之用地。在合理的农庄土地利用控制下可适当建设度假木屋,度假小别墅等住宿设施,延长游客在园区内停留的时间,增强农庄的休闲度假功能。

4.6.9加工配送

   主要进行果蔬加工贮藏相关配送服务,建设冷库、加工厂房等设施。

4.6.10设施栽培区 

    进行农作物设施栽培的区域。

5. 建筑

5.1 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物的形状应突出地方特色,位置、朝向、高度、体量、空间组合、造型、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应与当地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相协调。

5.2 农庄内景观最佳地段,土壤肥沃地段,不得设置餐厅及集中的服务设施。

5.3 宜按照低碳经济的要求设计房屋建筑。

5.4 建筑设施应充分考虑儿童、老年人以及残疾人的需求。

6 农业生产

6.1 基本要求

6.1.1 农业生产应在生产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的前提下实现景观化,并宜为主要休闲体验项目。

6.1.2 农业生产应结合生态建设、服务接待及娱乐设施等功能进行综合规划。

6.1.3 宜突出特种养殖、种植,特色加工等特色农业和现代农业生产的特点。

6.2 产品

6.2.1 应致力发展有机和绿色农产品的生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6.2.2 农产品应符合GB 18406.1GB 18406.2的要求。

6.2.3 畜禽产品应符合GB 18407.3的要求。

6.2.4 水产品应符合GB 18407.4的要求。

6.3 循环生产

农业生产宜采用种养一体化模式,实现循环生态生产经营,增加休闲观赏价值。

6.4 收入比例

农业生产的收入比例应占总收入的50%以上。

7 设施

7.1 道路设施

7.1.1 农庄外部可进入性强,到达农庄的道路交通状况良好、便利。

7.1.2 农庄内主要干道应宽敞、平整,可以通行机动车辆,并硬化道路具有独立的生产(消防)通道、观光游览道路等

7.1.3 农庄路网设计必须满足农业生产、农产品观光采摘、环境保护及职工生产、生活等多方面的需要。

7.1.4 农庄应根据自身环境特点建设生态游道和生态停车场;停车场地应平整坚实,卫生整洁,规模应能满足接待要求。

7.2 餐饮设施   

7.2.1餐饮建筑设计,应内外空间互相渗透,与农庄景观相融合,并应符合现行《饮食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7.2.2餐厅餐位数不低于100位。

7.2.3应具备一次接待就餐人数不少于50的场地

7.2.4地方特色小吃和传统民俗节日的特色餐饮,如米线、饵块、月饼、年糕、元宵、粽子、腊八粥等。

7.2.5使用自产无公害农副产品比例达到80%以上,有典型农家菜、时令菜。

7.3住宿设施  

7.3.1农庄的住宿服务,应根据游客规模和需求,确定接待房间、床位数量及档次比例。 

7.3.2住宿服务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旅馆建设设计规范》的规定。残疾人使用的建筑设施,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7.3.3床位数不低于100张。

7.3.5 客房整洁卫生,无异味,卫生间设施齐全完好

7.3.6 客房有冷暖空调并能正常使用

7.3.7 卧具一律消毒处理并一客一换

7.4 公共卫生设施

7.4.1 农庄食品卫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餐饮场所卫生条件应符合GB 16153 的规定。

7.4.2 餐饮器具的消毒应符合GB 14934的规定。

7.4.3 住宿场所卫生条件应符合GB 9663的规定。

7.4.4 提供的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7.4.5 公厕数量与接待能力相匹配,布局合理,设施设备应达到GB/T18973-2003规定的三星级及以上旅游厕所标准。

7.4.6 在人流集散地和主要游道均应配备垃圾箱(桶);垃圾箱(桶)应完好有盖,外观清洁。宜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并及时处理。

7.4.7 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配备卫生消毒设施,不使用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7.5 消防设施

7.5.1 农庄应严格执行公安消防、劳动、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等有关法律法规。

7.5.2 在可能发生危险处,应设有警示标识,并有夜间照明设施;特殊地段应有专人看守。

7.53 农庄应设有消防、医疗救护机构,并应制订地震、火灾、食品卫生、公共卫生、治安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7..5.4 对从业人员每年应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能培训。

7.6 电力设施

7.6.1 电力设施建设应坚持节约能源、经济合理、技术先进、安全适用和维护方便的原则。

7.6.2 变(配)电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变(配)电设施应设置在地质稳定的地点;

b)不破坏生态环境与景观环境;

c)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7.6.3 配电线路布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a)宜采用直埋敷设方式布设配电线路;

b)在不宜采用直埋敷设方式布设配电线路的区段,可采用架空方式布设配电线路;

c)宜沿道路两侧布设配电线路;

d)不宜跨越建筑物或其他设施。

7.6.4 合理确定固定电话安装数量并宜配备宽带网络。

7.7 配套服务设施

7.7.1 游客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度,具备提供信息、咨询、游程安排、讲解、教育、休息等旅游设施和服务功能。

7.7.2 公共服务标识系统完善,标识标牌布设合理,规范醒目。标识牌和景物介绍牌布置合理,能烘托整体环境。

7.7.3 设立旅游购物场所,布局合理,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旅游商品种类丰富,地方特色突出。

7.7.4 咨询与投诉管理制度规范,有咨询、投拆接待人员,游客的问讯能得到及时解答。

7.7.5 建立电子商务系统平台,具备网上查询、预定、支付等服务功能。

7.7.6 应提供游客休息接待室和开展娱乐的固定场所。

7.7.7 宜开设能提供具有本地特色的农产品和工艺品购物场所。

7.8 安全游乐设施

7.8.1 防盗、救护、应急照明、交通、游览等各项设施的防护设备应完好、有效。

7.8.2 游乐设施应安全可靠,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7.9 标牌、标识设施

7.9.1 农庄内应合理布设指示性标牌、规定性标牌、说明性标牌、解释性标牌及宣传性标牌等多种引导标识系统,并用规范的中文表示。

7.9.2 引导标识系统的建设(包括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项目介绍牌等)应符合GB/T 10001.1GB/T 10001.2GB/T 15566的要求。

8 环境保护

8.1 基本要求

8.1.1

 农庄的各项基础建设和经营项目均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破坏周边景观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

8.1.2 周边方圆2km的范围内应无污染源。

8.1.3 农庄植被(含农作物)覆盖率达60% 以上。

8.1.4 农庄应远离地质灾害区域以及其他危险区域。

8.1.5 具有当地的乡村风情特色,生态环境、天然植被保护良好。

8.1.6 农庄周围水源不能够受到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

8.1.7 农庄宜通过循环利用废弃物、循环利用废水和轻度污染水以及利用循环生物链发展禽畜养殖业与水产养殖业。

8.1.8 空气质量应符合GB 3095的要求。

8.1.9 噪音质量应符合GB 3096中的相关规定。

8.1.10 油烟排放应符合GB 18483的相关规定。

8.1.11 积极推广有关节能环保技术,对基本农田和水域采取保护措施。

8.2 污水处理

8.2.1 种植业生产宜使用生物肥料、生物农药、生物薄膜和应用绿色防控技术,避免对水资源造成化学污染。

8.2.2 养殖业生产宜采取“禽畜养殖、沼气、果(菜、水产养殖)”生态农业循环生产模式,避免禽畜养殖对水体的污染。

8.2.3 宜建立相应容量的生活污水氧化塘,对庄园各处的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

8.2.4 生活、休闲和养殖区宜埋设污水处理管道,污水宜经处理后就地排放或用于灌溉。

8.3 固体废弃物处理

8.3.1 应实行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日产日清。

8.3.2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宜以高温发酵堆肥和废品回收循环利用为主,以填埋少量固体废弃物为辅。

8.4 土壤保护

8.4.1 农庄耕地全面使用可降解农膜。

8.4.2 实施测土配方施肥,逐年削减化肥施用量,增加有机肥施用量。

8.4.3 农药的使用应符合GB 4285的规定。

8.4.4 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8.5 空气污染防治

8.5.1 农庄应有相当面积的林木或优质水体,以保证空气质量和清新度。

8.5.2 禽畜养殖场所应建在距离休闲活动区较远位置,防止异味污染区域空气。

8.5.3 垃圾处理点宜设置在离休闲活动区较远位置。

 

9 休闲服务项目

9.1 项目开发

9.1.1 农庄应利用农业循环经济、农事活动、科普教育、生产工具、农家生活用具和农副产品加工开发休闲项目和农业创意项目。

9.1.2 因地制宜利用乡村房屋建筑景观、地质地貌景观、水域景观、植被景观、气象景观开设休闲项目。

9.1.3 宜利用当地戏曲杂艺、民间手工艺制作、乡村民俗娱乐、农村物质文化遗产及农村近现代文化遗存等农业农耕文化开发休闲项目。

9.2 休闲指导

9.2.1项目组织安排合理,休闲体验主题突出,可参与性项目不低于10项。

9.2.2提供丰富多样的粮食、水果、蔬菜等农副产品的种植、采摘等休闲体验。

9.2.3有家禽、水产养殖饲养基地,提供喂养、垂钓等休闲体验活动项目。

9.2.4与当地地域人文特色相结合的休闲娱乐项目及农事、节事类参与性民俗活动。

10 服务标准

10.1 服务人员

10.1.1 农庄从业人员应遵纪守法,讲究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10.1.2 直接为休闲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宜受过中等或以上程度教育,具备相应的服务技能。

10.1.3 服务人员应仪表端庄,讲究个人清洁卫生,穿着整齐,佩带服务工牌,接待顾客礼貌热情、举止文雅大方。

10.1.4 服务人员每年应定期接受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和礼仪等方面的培训。

10.1.5 尊重游客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应不分亲疏,一视同仁。

10.1.6 能用普通话与游客进行交流,语言文明、简明、清晰,能够及时回应游客的询问。

10.1.7 从业人员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卫生部门统一颁发的健康证上岗。

10.2 服务质量

10.2.1农庄经营业主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和开展经营活动。

10.2.2 树立游客至上、优质服务的宗旨,保护游客合法权益。

10.2.3 服务项目应明码标价,顾客消费后应能提供正式发票。

10.2.4 计量器具准确可靠。

 

11 管理标准

11.1 管理机构

农庄应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管理机构,设立专职管理岗位。

11.2 管理标准

农庄宜制定工作标准、管理标准和服务质量标准,其中管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财务及订单管理标准;

b)安全和卫生管理标准;

c)岗位工作标准或岗位责任制;

d)人力资源管理标准。

11.3 标准体系

农庄可根据自身特点、经营管理和服务需求,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12 效益标准

12.1经济效益

12.1.1农庄必须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体,农业生产经营应占到整个农庄收入的50%以上。

12.1.2农庄年接待人数5万人次以上。

12.1.2农庄年直接收入(指发展都市农业所获得的直接收益)100万元以上。

12.2社会效益

12.2.1农庄直接吸纳劳动力就业200人以上。

12.2.2农庄间接提供劳动力就业500人以上。

12.3生态效益

12.3.1休闲农庄绿化美化好,生态环境优良。

12.3.2原生态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 庄园内无裸土、无荒地、水面无污染、公共场所无垃圾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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