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对接“现金贷”资产端方案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7-10-31 14:08:04

平台对接“现金贷”资产端方案分析(上)“现金贷”这个名词首次出现在银监会文件中是2017年4月10日,当日银监会网站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现了这个词。“现金贷”本身不是一类金融业态,只是消费金融领域的一类产品。作现金贷业务的主体可能是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P2P,还可能有无放贷资质的创业公司、科技类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从事放贷业务的自然人等。P2P对接现金贷资产端,重点要解决对接的现金贷资质问题,其次要注意对接的方法,即怎么对接的问题。本文结合从业经验,尝试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一、对接现金贷的风险谈到P2P对接现金贷资产端,首先要问的是,对接的现金贷主体运营是否合规?如果不合规的话,P2P平台承担什么责任?简而言之,如果作为P2P对接对象的现金贷运营主体本身有问题,构成非法集资时,P2P平台可能成为非法集资的共犯。不构成非法集资但承担民事责任时,P2P平台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现金贷主体因违规受处理时,若P2P平台受牵连,则可能因此对会员单独承担责任。另外,如果对接过程不清晰,借贷关系难以成立,P2P平台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或合同责任。比如说,有些P2P平台的出借人与借款人未签订合法的合同。如果借款人不还钱,出借人找谁承担责任?这个时候就产生两个关系,第一是借款人与现金贷平台的关系,现金贷平台可能就成了实际上的出借人,而不是出借人。出借人追偿时,常常发现自己签署了文件,同时现金贷平台的文件有明确声明,平台不是借贷关系中的当事人。这样的话,诉讼结果就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了。第二是出借人与P2P平台的关系。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没有签订合法的合同,出借人就只能找平台要偿还。平台只得应付赔偿了。二、放贷资质与业务模式2017年4月14日《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补充说明》中的列举的“现金贷”429个APP和117家网站中,运营方可归结为四大类,第一类是P2P,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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