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保定点药店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2 02:20:02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保定点药店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政办[2008]9

【发布部门】南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1.07

【实施日期】2008.01.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保定点药店管理的通知

(南政办〔20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近年来,我市零售药店不断增加,全市现有零售药店453家,已确认的医保定点药店137家,占零售药店总数的30%,基本能够满足参保人员就近购药的需要。随着医保定点药店增加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市医保计算机网络系统负荷加大。为加强对医保定点药店的管理,确保全市医保计算机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经市政府同意,对全市医保定点药店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定点资格期限制度,进行总量控制和滚动管理,既发挥定点药店平抑市场药价的作用,又满足参保人员购药需要。现就我市医保定点药店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定点药店准入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三个月以上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2、遵守药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和服务质量。

3、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4、有2名以上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职称和1名具有西药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保证在营业时间至少有1名药师和1名西药师在岗。

5、同意履行定点药店服务协议,能将药品与保健品、其他用品分开销售、结算的。

6、员工必须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已通过GSP认证或被省药监部门评为药品质量诚信店的药店可以优先列入定点。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保定点药店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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