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丰盛人生补充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19-08-27 07:39:47

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 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至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可以申请 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所需且您能提供的与解除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您在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后要求解除本主险合 同,我们不予受理。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 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 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 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8.3 年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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