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营销人员诚信销售承诺书
发布时间:2019-06-26 11:14:27
发布时间:2019-06-26 11:14:27
篇一:药店承诺书 承诺书 药品安全关系到公众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为了全面构建诚信体系,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树立药品经营企业良好形象,特承诺如下: 一、落实质量责任。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国家有关药品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药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以对公众健康负责的态度,加强日常质量管理,确保药品安全。 二、严格行为自律。绝不销售不合格药用胶囊及其他药用辅料;对所销售的药品及药用空心胶囊必须经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三、强化安全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药品安全保障机制,全面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努力提高规范化经营水平,加大药品不良反应检测报告力度,消除药品安全隐患,杜绝药品安全事故。 四、坚持诚信守法。以诚信为根本,牢固树立诚信意识,重合同、守信用,不做虚假宣传,药械广告合理、合法、合规。增强法制观念,自觉依法经营,取信于社会。 五、自觉接受监管。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药品安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风险监测的应急处置等工作,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监督。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为武宁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六、广泛开展宣传。积极参与药品安全科普知识的宣传和大讲堂 活动,努力提高全员质量安全意识,认真贯彻“销售合格产品光荣,销售伪劣产品可耻”的理念,提供科学消费信息,倡导合理用药健康生活行为,维护药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承诺企业(盖章):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篇二:药品营销人员实行诚信稽核登记备案 药品营销人员实行诚信稽核登记备案工作公告 类型:药品发布单位: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XX-03-19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药品经营企业及药品营销人员的自律行为,实现对进入我省药品营销人员的诚信稽查,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市场秩序,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63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河北省内以及省外医药企业(生产、经营)在我省境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营销人员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药品营销人员备案范围。省内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省外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营销人员。 二、首次企业申报营销人员登记备案应出具的资料 1.加盖企业原印公章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正、副本,生产企业交gmp证书,经营企业交gsp证书,如果企业信息有变更,许可证副本后面的变更记录也要准备。 2.加盖企业原印公章的《河北省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表》和《河北省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汇总表》。 3.加盖企业原印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内容包括被授权委托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委托类型、企业授权销售品种、区域、期限、范围,企业原印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等详细内容),人员身份证号在系统中具有唯一性,即营销人员只能在一家合法企业进行备案登记。 4.药品营销人员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企业原印公章)。 5.药品营销人员本人签字的诚信销售承诺书。 注:通知中所有材料为企业最新的、清晰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扫描件、传真件、彩打件等无效。 三、已备案企业申报营销人员登记备案应出具的资料 企业先到河北省食品药品诚信网上查企业“许可证发证终止日期”是否过期,过期企业或企业信息有变化的要交书面材料。 企业须依据最新材料上传电子版信息,不会上传或有问题咨询0311-********、83030746(转1号键),核对无误后递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如下: 1、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 2、许可证的正本、副本 3、许可证副本背面的变更记录 4、生产企业交gmp证书,经营企业交gsp证书 注:通知中所有材料为企业最新的、清晰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扫描件、传真件、彩打件等无效。 四、申报方式 1.申报方式:书面申报与电子申报相结合。 2.申报程序:⑴企业进行电子申报:需进行登记备案的药品营销人员所在的企业安装电子申报软件,营销人员所申报资料的电子版由其所属企业通过网络向河北省食品药品诚信网申报(电子资料内容与格式同书面资料的内容与格式相一致),书面资料格式(见附件),也可登陆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hebfda.gov.cn/)下载。⑵河北省医药行业协 会负责对书面资料和电子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合格后将予以上网公示。 五、企业对该单位营销人员负法律责任。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如:法人、注册地址、生产经营范围等证照内容有所变更),企业应当及时进行申报备案。 六、“药品销售人员黑名单”制度。 全省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所辖区域内的药品营销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营销人员在我省境内超出授权范围进行业务活动,或伪造经营资质及销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药品营销活动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其列入“药品销售人员黑名单”,取消其在河北省境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销售假劣药品负有直接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相关企业,将一同列入“药品经营企业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函告企业及其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从20XX年8月1日起,凡是未在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登记备案并网上公示的药品营销人员,一律不得在河北省境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我省境内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不得与未通过登记备案或审核不合格的药品营销人员开展药品购销业务。 八、联系方式 1、电子申报软件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311-********、83030746(转1号键) 2、河北省医药行业协会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311-******** 联系人:王女士 篇三:药品经营承诺书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规范文明经营承诺书 为切实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促进守法、规范、诚信、文明经营,特作 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xx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xx区药品经营企业文明规范》,落实环 境优美、管理优良、质量安全、服务优质四个方面十三项要求,恪守“十二个不”承诺,深 入开展“全省万店无假药”创建活动。 二、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销售处方药时,必须经执业药师或其他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核对无误并签字确认后方 可进行销售。 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 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管理的相关规定,一次销售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 发现购买异常等情况时,应立即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杜绝流弊事件发生。 四、严格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贯彻执 行力度,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与管理,确保药品质量负责人在职在岗,自觉营造企业名称:负责人:和维护良好的药品经营秩序。xx区药品经营企业文明规范为进一步规范xx区药品经营销售行为,药品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药 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自觉做到: 一、环境优美 (一)店容店貌整洁,经营场所干净卫生; (二)工作人员须穿工作服、佩带胸牌上岗; (三)经营秩序规范有序,无乱设摊点、占道经营等违规经营行为。 二、管理优良 (一)非药品与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区、分类存放; (二)不将非药品作为药品向消费者宣传疗效; (三)应在药师在岗时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四)杜绝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不销售虚假违法广告药品。 三、质量安全 (一)药品购进渠道合法,购进验收记录真实、完整; (二)药品储存养护符合规定要求,无过期失效药品销售; (三)开具药品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符合规定要求。 四、服务优质 (一)营业员文明用语,礼貌待客,热情服务; (二)驻店药师提供优质药学服务,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三)建立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解决消费者合理投诉。药品经营销售行为“十二个不”要求 一、不从非法渠道购药; 二、不从资质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人员手中购药; 三、不销售假冒伪劣药品; 四、不采用违法手段销售药品; 五、不销售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六、不违规销售处方药; 七、不为违法者提供票据或存储药品; 八、不降低gsp认证时已达到的标准; 九、不出租或变相出租柜台; 十、不为药品或非药品作虚假宣传;十一、不搞任何方式的虚假让利;十二、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xx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篇二:药品经营企业规范经营承诺书药品经营企业规范经营承诺书为切实做好药品规范经营工作,落实“企业是产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保障群众 用药用械安全,我企业承诺: 1、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 的经营范围、方式及场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严格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内部评审,保证gsp认证后不反弹。 2、对所经营的药品,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索要合法票 据(税票和销售凭证),验明合格证明和标识,并建立质量验收记录,保证从合法渠道购进药 品。相关票据、验收记录等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3、不以任何形式出租柜台,未经批准,不以任何形式发布处方药广告。 4、严格执行销售药品开具销售凭证的有关规定,并对销售凭证留存备查。 5、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保证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设立非药品区,存放非 药品,并有标识。 6、保证驻店药师不兼职,并在岗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药师不在岗时,挂牌告知,并停止 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7、严格加强药品从业人员的管理,保证每年接受药监部门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每年 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8、按规定销售含麻黄碱类药品,一次销售量不超过5个最小包装,防止发生流弊事件。 9、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如实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按规定时限上报。 10、不经营无产品合格证明、无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名及厂址、无中文标识的产品,不 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我们将严格遵守本承诺,欢迎社会各界的监督。承诺人(企业盖章、代表签字):年月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药监局、企业各执一份。篇三:药品经营企业诚信承诺书药品经营企业诚信承诺书药品质量直接关系到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切实保障群众用药安全,维护群众 的正当权益,本业主郑重承诺如下: 一、自觉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 规,自觉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按照gsp要求经营药品,各项记录真实完整。 三、严把药品质量安全关,不从无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营销人员诚信销售承诺书)购进药品,及时做好购进验收记 录,与药品配送企业签订药品配送质量保证协议书。 四、经营场所整洁卫生,药品摆放分类规范,药品销售遵照相关规定。定期对药品储存 情况、质量状况进行自查,保证药品质量稳定,及时下架过期药品。 五、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管理制度,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时报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 六、自觉遵守广告法,不发布药品虚假宣传广告。 七、以上承诺,如有违背,愿承担一切责任,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八、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乡(镇)政府、签订单位各存一份,另一份由县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存档。 乡(镇)政府承诺单位名称:(盖章)承诺单位(法人代表):二〇〇九年月日二〇〇九年月日篇四:药 店承诺书 承诺书药品安全关系到公众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为了全面构建诚信体系,确保公 众用药安全,树立药品经营企业良好形象,特承诺如下: 一、落实质量责任。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国 家有关药品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药品质量安 全保证体系,以对公众健康负责的态度,加强日常质量管理,确保药品安全。 二、严格行为自律。绝不销售不合格药用胶囊及其他药用辅料;对所销售的药品及药用 空心胶囊必须经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三、强化安全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药品安全保障机制,全面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 范,努力提高规范化经营水平,加大药品不良反应检测报告力度,消除药品安全隐患,杜绝 药品安全事故。 四、坚持诚信守法。以诚信为根本,牢固树立诚信意识,重合同、守信用,不做虚假宣 传,药械广告合理、合法、合规。增强法制观念,自觉依法经营,取信于社会。 五、自觉接受监管。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药品安全日常监管、专项检 查、风险监测的应急处置等工作,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监督。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为武宁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六、广泛开展宣传。积极参与药品安全科普知识的宣传和大讲堂活动,努力提高全员质量安全意识,认真贯彻“销售合格产品光荣,销售伪劣产品可耻” 的理念,提供科学消费信息,倡导合理用药健康生活行为,维护药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承诺企业(盖章):承诺人(签字):年月日篇五:药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药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我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特郑重 承诺: 一、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新修订《药品 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对所经营的药品质量安全负全责,保证不经营假 劣药品。 二、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切实执行各项质量 管理制度,不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柜台,不擅自变更许可内容,不超范 围经营药品。店堂内外不张贴虚假广告,不销售虚假广告产品,不参与任何夸大疗效、误导 消费者的药品促销行为,不把非药品冒充药品欺诈消费者。 四、严格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保证营业时间驻店药师在职在岗,不开架销售 处方药。驻店药师不在岗时,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宣传和指导合理用药,认真对待消费者投诉。销售药品主动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销售凭证。 五、严格执行国家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管理规定。不经营蛋肽制剂(除胰岛素除外), 不经营用于避孕、终止妊娠的米非司酮、含可待因复方制剂等处方药。 六、加强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使用。制定相应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定专人使用并维护计算机管理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购进、储 存、销售等各环节的经营质量控制全过程;能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进行网 上实时监控。 七、认真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对严重可疑药品不良反应在24小时内上报药品监管部门。 八、严格自律,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不弄虚作假,不 规避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