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安区新桥街道社区志愿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07 23:49:47

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社区志愿者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为推动我街道精神文明建设,规范和促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健全和完善社区保障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志愿服务是指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街道团工委、义工服务中心的倡导和扶持下,从社区成员多种需求出发,组建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组织网络,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协助解决社区问题,倡导社区居民互助,共同推动社区建设的公益服务活动。
社区志愿服务的主体是社区志愿者。
第三条社区志愿者是在本社区志愿者组织登记并获得其同意,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由社区志愿者服务领导小组和社区志愿者服务队组成。
第五条志愿者组织机构的职责: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和街道团工委、义工服务中心的指导下,招募、
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为社会公益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务。
第六条规范化的社区志愿服务队必须具备“六个有”:有统一的标识〈“xx社区志愿服务队”、学雷锋志愿服务站等表示〉;有必要的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队伍;有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档案;有志愿服务的签到、记录等台账;有规范的规章管理制度。

第三章志愿者的注册与管理、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志愿者的管理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志愿者组织长期接纳志愿者的报名申请。
第八条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凡自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志愿服务活动要求的身体条件和技能,承认义工联章程,履行登记手续,接受辅导,均可到社区志愿者组织申请。
第九条注册志愿者的申请程序:凭本人有效证件到社区志愿者组织填写注册登记表,社区志愿者组织按照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档案并报街道义工联/工服务中心注册登记。
第十条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深圳宝安区新桥街道社区志愿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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