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 关于规范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01-18 10:43:5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青城政发〔201031

根据山东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鲁农办发〔20103号)以及市委办公厅《关于推进“城中村”配套改革的意见》(青办发〔200419号)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集体资产处置及规范改制的意见》(青厅字〔200620号)要求,结合城阳区实际,现就规范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民主、公开、稳妥、有序的要求,以旧村改造为契机,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依法合理地处置农村集体资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争取利用3年时间,在已经完成旧村改造且符合改制条件的社区中,对原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体制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改制”),实现社企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民主、公开的原则。改制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实施,实行民主决策,充分反映民意,改制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

(二)资产处置与体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集体资产处置与资产改制、理顺产权关系同步进行,实现社企分离,对集体资产进行市场化运作。

(三)强化监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的原则。社区应聘请有资质的法律和审计、评估机构,严格按规范程序操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四)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改制工作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改制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社区自身条件具备的前提下,以社区为主体、以街道办事处为主管、以相关部门为指导,稳步有序推进。

三、基本要求

改制工作要符合“一个范围”、“四个条件”、“四个公开”和“五个到位”的基本要求:

(一)一个范围,即改制工作原则上在已经完成旧村改造但仍实行或保留农村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的社区进行。

(二)四个条件,即领导班子有能力、社区居民有要求、集体组织有资产(指经营性资产)、公司发展有后劲。

(三)四个公开,即评估结果公开、资产处置公开、改制方案公开、改制程序公开。

(四)五个到位,即组织领导到位、宣传发动到位、工作措施到位、政策运用到位、规范改制到位。

四、程序步骤

(一)思想发动阶段

1.社区召开“两委”会,研究提出改制申请(包括社区的基本情况、改制的必要性、工作思路和日程安排等),报街道办事处研究。

2.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改制的社区进行调查评估,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和本意见的要求做出改制批复,报区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成立社区改制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4.区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向改制社区派出工作班子,指导开展工作,社区可聘请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5.起草“告全体居民的一封信”,阐明改革的目的、意义、内容和方式方法,经社区改制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召开社区党员大会、厂长经理座谈会、居民代表大会,学习有关政策法规,统一思想,明确任务。

6.发放“告全体居民的一封信”,每户一份,让全体居民了解社区改制的有关情况,5个工作日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7.召开居民代表大会,对社区改制进行实名制表决,形成大会决议。

(二)资产处置阶段

1.召开社区改制领导小组会议,拟定资产处置基准日和人口界定基准日;召开居民代表大会,对资产处置基准日、人口界定基准日进行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进行公告。

2.召开社区改制领导小组会议,成立人口清查小组,对社区居民进行排查摸底,拟定“参加集体资产分配人员的范围以及村(工)龄最高年限和计算方法”(征求意见稿)。

3.对社区居民进行分类界定,将“参加集体资产分配人员的范围以及村(工)龄最高年限和计算方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张榜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后进行修订,形成草案。

4.对以上内容召开居民代表大会进行实名制表决,并公告表决结果。

5.公布参与分配人员的村(工)龄,由所有成员进行对照核实。

6.聘请有资质的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7.将资产评估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由群众进行监督并举报是否有重大不实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后如无异议,将资产评估结果形成草案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8.召开社区改制领导小组会议,拟定《社区集体资产处置及规范改制总体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等文件,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5个工作日后进行修订并形成草案,报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

9.参与集体资产分配的全体成员对《社区集体资产处置及规范改制总体实施方案》(草案)进行实名制表决,将表决结果和《社区集体资产处置及规范改制总体实施方案》进行公告(注明生效时间),报街道办事处和区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0.公布参与集体资产分配的成员所分得的资产数额,由每个成员进行对照核实。

(三)公司设立阶段

1.确认股东身份,以书面形式明确自愿入股和委托持股管理。

2.成立公共事务服务协会和工会,拟定公共事务服务协会章程和工会持股理事会章程并进行公示。将协会候选人和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重大异议的视为当选。分别召开协会和工会会议,选举成立各自的组织机构。

3.由公共事务服务协会和工会持股理事会作为主发起人,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规,成立公司筹备工作委员会,根据《社区集体资产处置及规范改制总体实施方案》,拟定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激励股配股说明,以及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名册等文件,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银行债权保全等手续。

4.依据《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拟定《集体股股权管理办法》并公示5个工作日,由公共事务服务协会行使股东权利。

5.由主发起人推选董事、监事候选人,对候选人进行公示,无重大异议的视为正式候选人。

6.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选举董事、监事,组成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选举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聘任总经理。

7.准备工商登记材料,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五、集体资产的界定和处置

集体资产界定按照《青岛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投资主体明确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界定产权归属;投资主体不明确的,采取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依法协商的原则界定产权归属。对经评估确认的集体资产,要区别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依法采取相应办法处置。非经营性资产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通过的方案,由社区居委会进行管理。经营性资产按照以下办法处置:

(一)从经营性资产总额中提取足够额度的资产,用于一次性清偿集体资产处置前拖欠的个人工资、社会保险费等欠薪欠费,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有关债务,支持剥离移交的公益事业和公用设施的运行,支付社区居民由新农合居民养老保险转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养老保险时社区集体组织需补缴的费用。

(二)从经营性净资产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产,用于支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集体福利、养老保险和伤残抚恤等费用,该部分资产仍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

(三)剩余的经营性净资产分配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优先保证每个成员应有份额的前提下,参考村()龄、职务、贡献等因素,制定分配办法。

(四)分配后的经营性净资产,采取自愿入股的方式组建新的公司制企业。仍属全体成员共有的经营性净资产,可作为股份进入新公司,也可记入企业负债专户存储。

六、有关问题的政策界定

(一)为强化责任意识,激发发展活力,社区可从可分配资产总额中提取不超过20%的份额作为激励股份分配给改制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激励股份应作为期股进行分配,分配对象原则应在改制公司中任期满两届以上。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属资产享有权益并分配股份的人员)的股份不应低于可分配资产总额的80%(含人口股、工龄股、集体股等部分)。

(二)分配激励股份的人员必须承担风险配股,不承担风险配股的人员不分配激励股份。其中:董事长分配的激励股份原则掌握在激励股份总额的10%以内,风险配股比例原则掌握在10.410.6之间;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视工作责任轻重分配激励股份,风险配股比例原则掌握在10.210.4之间。激励股份和风险配股所占比例要相互匹配,符合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三)在改制公司创立大会上,社区居委会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向改制公司移交经营性资产的所有证件,并在《产权移交协议》上签字,过户手续从工商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改制后,公司要以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为投资方向,以确保社区集体股和全体股东的权益为宗旨,不允许进入高风险的生产和流通行业。

(四)改制中对需表决的事项,须通过社区“两委”会、社区改制领导小组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和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户代表)实名制表决等方式进行审议。其中:居民代表会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户代表)实名制表决,须经95%以上成员(户代表)同意方为有效。

七、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由区长担任组长,区委分管副书记、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局、城阳国土资源分局、区审计局、区法制办和城阳工商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城阳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农业局,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各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本意见自20109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121231日。《城阳区“城中村”集体资产处置及规范改制实施办法》(青城政办发〔200680号)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废止。

本意见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年八月三十一日

青岛市城阳区 关于规范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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