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发布时间:1714022813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从理论上看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存在着以下区别:1.承揽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是承揽人的主要义务,而是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后的一种附随义务;在买卖合同中转移标的物有所有权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2.承揽合同中的标的物只能是承揽人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而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约定的出卖人应交付的物.3.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抛人工作的情况下对承揽人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而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只有权请求出卖人按约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其无权过问对方的生产经营或标的物的取得情况.4.承揽合同的承搅标的具有特定性,若其为物,只能为特定物;面买卖合同标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5.承揽合同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定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而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时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即由买受人负担.即使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二者的区别都有相对明确的说明,但是在实际审判中仍然会对二者产生混淆,以致难以准确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一般买卖合同纠纷课题调研组:《一般买卖合同纠纷访案比高的成因及对策分析》,载苏泽林、景汉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编:《立案工作指导》总第3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版,第134-135.
部分高院关于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区分的裁判要点(11条)

1、上诉人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兰州四方容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13)甘民二终字第202本院认为:一、上诉人四川瑞能公司关于合同性质认定提出的上诉理由,分别从合同的属性、价款、选材、技术服务、售后服务、质检验收方面提出合同属于设备采购供货合同,但所依据的合同条款内容并不具有买卖合同的专属特点,而合同约定由四川瑞能公司提供图纸、指定材料供货商,由兰州四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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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以自有设备、技术制作完成专用设备的内容,完全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和法律特征,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东营海西商贸有限公司与庆云华兴石油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冯玉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15)鲁商终字第29本院认为,从实体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看,虽然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尤其是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定作合同有着相似性,但是定作合同还是有着与买卖合同显著的区别:比如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对承揽的工作有监督权、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改变定作方案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材料和复制品等.法律赋予定作人诸多权利,其结果几乎使定作人达到了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程度.而本案的《购买合同》,不仅从合同名称上是买卖合同,而且该合同约定“海西商贸公司购买华兴石油公司的成套设备,华兴石油公司届时交付成套设备并负责设备的安装与调试.”所以,本案的《购买合同》的性质不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特性,而符合买卖合同的性质.海西商贸公司主张《购买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其单方有权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3、北京国华新兴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15)陕立民终字第00017本院认为:关于涉案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加工承揽合同的问题.西矿公司一审起诉提交的六份《电除尘器商务合同》名为商务合同,但六份合同对标的物电除尘器的供货范围均以《技术协议》约定为依据.该六份合同所附的《电除尘器技术协议》对合同的标的物电除尘器分别约定了基本技术数据、设备设计及技术要求、安装调试范围、技术服务等,上述六份合同其实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的规定,故一审认定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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