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住宅房

发布时间:2019-03-05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住宅房屋管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2]17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07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住宅房屋管理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住宅房屋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4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住宅房屋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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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单位产住宅房屋的管理,保障广大群众的居住使用安全,根据《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市单位产住宅房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落实房屋管理责任
(一)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单位产住宅房屋的行政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产权单位要设置或指定专门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房人员,负责单位产房屋的经营管理和维修养护,在业务上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贯彻执行我市有关房屋管理政策规定,提升管理手段和水平。 (三)各产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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