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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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一、名词解释: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
﹡民法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非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于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但民法大部分规定仍属于可以以当事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具有自利性。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最典型的成文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事立法文件)
2、习惯:已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3、判例:公开的、具有先例拘束性、被普遍化的,由较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可的法院判决。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事实本身的规定。同法族的外国法:古罗马法以及现代大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有规定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3、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不溯及既往。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民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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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答题:>>>>
﹡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1、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