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相关单位的协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8-13

与相关单位的协作制度

  落实好协作配合机制,履行好自己职责,共同推动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第一文档网为大家带来的与相关单位的协作制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与相关单位的协作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相关方安全管理,对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相关环境因素、危险源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进行控制,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和相关方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对供方、工程分包单位、协作单位、参访者以及其他相关方在公司区域内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过程。

  3.引用文件和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安全生产标准达标标准及评分细则》 《一体化管理手册》 《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工程分包管理程序》 《供方资格和评价管理程序》

  4.定义 相关方:指与公司具有一定合同关系、服务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外来单位的人员,在公司区域内进行施工、设备安装维修、供货服务、物流服务、劳务服务、参访者等外来协作的单位及人员,主要包括:

  供方:包括材料、设备供应商、服务供方(如:计量检测、物资运输、技术咨询服务〉等;

  分包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设备租赁单位人员;

  外来单位人员: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上级管理单位、监测机构等单位人员;

  外来人员:临时用工、实习培训人员、返聘人员、外来参观人员、采购、运输、送货及其他需要进入公司的人员。

  5.职责 5.1公司总部

  安全生产部:负责本制度的完善,并监督考核。

  负责组织实施对采购、分包活动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负责对分包合同中《安全生产协议书》的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劳动合同、返聘职工劳动合同的审批,并对劳务人员、返聘人员等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履行对相关方活动的监督、指导和支持。 5.2二级公司

  负责对本单位各管理层级部门在相关方管理活动中的职责和权限做出明确规定,并负有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负责组织对物资和服务供方的评价、选择和控制管理;负责对本单位的物资采购、工程分包活动进行全过程控制管理;并负责供方的监督管理;

  5.3项目部

  负责对相关方安全管理的实施管理;

  明确各职能部门对相关方(进入公司区域内)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行为进行管理的职责、权限和接口。

  负责对相关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行为进行管理与控制;负责对相关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告知;负责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6.程序

  6.1 —般安全管理规定

  6.1.1对相关方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接待、谁负责”的归口管理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合同或协议约定实施。

  6.1.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方首先要经过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由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方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告知等,并建立相关方培训记录。

  6.1.3进入施工现场后,相关方应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现场的安全管理。对进入同一作业区域的不同相关方,由项目部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

  6.2供方的安全管理

  6.2.1采购部门应组织技术、质量、安全部门对提供产品中存在重要环境因素、重要危险源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供方,如:劳动防护用品、吊索具、施工机具和设备设施等进行评价,确定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是否满足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6.2.2采购部门负责同供方签订采购、外包、外协合同,对供方提出有关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协助供方对相关环境因素、危险源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进行控制,监督其实施。

  6.2.3与合格供方签订供货合同或服务合同时,合同中除应有一般的采购信息和标准要求外,必须结合可能存在的风险明确有关安全管理要求的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供货活动(如厂区物资运输、装卸、搬运等作业活动的安全)进行管理。

  6.2.4对供方的选择、采购合同等采购信息、采购产品的验证进行控制,确保产品满足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6.2.5供方的跟踪和验证:二级公司每年对所使用的合格供方进行一次业绩评定,物资部门建立合格供方档案,对满足合格供方要求的建立并维护《合格供方清单》。具体按《供方资格和评价管理程序》有关规定执行。

  6.2.6供应商改进:对在跟踪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物资部门应联系供应商,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对不落实整改措施的供应商应取消其供货资格。

  6.2.7供应商续用:经考核评价合格,特别是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及售后服务较好的供应商,予以继续保持合作关系。

  6.3分包(租赁〉单位的安全管理 6.3.1对分包方的安全资质审查

  6.3.1.1分包方入场前,项目部相关部门必须对分包方的安全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验证审查,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严禁入场。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年审情况; 资质条件满足情况;

  分包方法人代表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近三年工程业绩、诚信记录;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现场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的安全资格证书等;

  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现场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6.3.1.2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和治安管理责任书等配套协议,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6.3.1.3分包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负全责。

  6.3.1.4分包单位应建立有效、健全的内部安全管理体系,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专职安全员配备必须满足有关规定要求,按工作需要和安全施工需要划分生产班组,实行班组兼职安全员轮渡制,以保证施工作业过程的顺利和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6.3.2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6.3.2.1分包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后,项目部必须对其全面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并根据工程进展及安全施工的需要,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具体详见《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6.3.2.2分包队伍必须服从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要求,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自觉接受公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6.3.2.3作业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人员时应及时申报、审查和备案,对新进作业人员须经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6.3.2.4进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6.3.2.5分包方必须按照公司规定要求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6.3.2.6对分包队伍自带或租赁、借用的各种施工机械设备、机具、安全防护用品等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登记、标识方可投入现场使用,保证各种防护装置、警示装置齐全有效。

  6.3.2.7危险作业施工前,项目部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队伍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

  6.3.2.8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动火、安全用电、受限空间作业等各项安全管理和安全许可审批制度,取得批准,方可作业。

  6.3.2.9分包施工人员进行高空作业、起重吊装、动土打桩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须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6.3.2.10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如护栏、设备预留口的盖板、跳板、安全网绳、地沟、电葫芦、楼梯、操作台板等,未经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同意,不得移动或拆除。

  6,3.2.11分包单位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现场的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和通道畅通;每项施工作业完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

  6.3.2.12工程分包、劳务分包队伍生产班组应按照公司的班组安全管理规定,经常性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台帐。

  6.3.2.13分包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上报项目部,对事故不得隐瞒和虚报。接受事故调查小组的调查和处理,执行《安全生产协议书》中规定的有关条款,按“四不放过”原则,避免事故的重复发生。

  6.3.2.14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对分包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随时纠正现场作业人员“三违”行为,建立违章人员数据库,对屡次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不服从现场安全指令的人员,必须予以清场处理。

  6.3.2.15对分包项目实施过程的控制、分包效果评价等,具体按照《工程分包管理程序》规定执行。

  6.4 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6.4.1 一般规定

  6.4.1.1外来人员进场前必须进行入场安全培训,由接口部门负责介绍公司有关情况和安全管理要求。需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如设备安装、外租设备现场施工等,需经项目部入场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6.4.1.2外来单位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现场人员管理,穿戴符合公司要求的劳保用品,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施工区域,不得随意动用现场的设备设施,严禁违章操作,确保生产和人身安全。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6.4.1.3外来人员应保护现场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器材,如消防栓、灭火器材、警示牌、围栏等,对其违章行为而造成的损坏负责。

  6.4.1.4外来人员应对带入现场的工具、材料、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6.4.2政府部门人员、上级单位、参观人员的安全管理

  6.4.2.1政府工作人员、上级单位检查指导工作、外来参访者进入施工现场,应由接口部门负责介绍公司有关情况和进行安全要求和安全风险告知。

  6.4.2.2对政府工作人员、上级单位人员和外来参访者提供满足现场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专人陪同进入作业现场,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

  6.4.2.3参观人员应在接待人员带领下进行参观,不得单独行动。严禁动手操作任何机械设备;不得在危险作业场所或危险区域逗留。 6.4.3临时用工、实习人员、返聘人员等安全管理

  6.4.3.1临时用工、返聘人员等必须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聘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聘请。

  6.4.3.2 对临时用工、返聘人员、实习人员等应按《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视同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管理。实习人员实习期间不准独立操作,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4.3.3聘用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否则不准上岗。

  6.4.4其他人员安全管理

  6.4.4.1采购、运输、送货及其他需要进入公司的人员,必须有公司业务联系部门人员带领,并进行安全告知,严禁带领到危险场所活动。

  6. 4. 4.2安全告知主要包括:作业过程或工程的相关危险源、主要风险和预防控制措施、安全注意事项等。

  与相关单位的协作制度

  进一步规范市委巡察机构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不断提升巡察监督质效,通过建立健全六项机制,力求实现资源整合、人才支撑、信息共享的监督合力,切实发挥巡察工作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利剑”作用。

  健全完善沟通联系机制。市委巡察机构与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监委机关及派驻机构、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级政法机关、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市委网信办、审计局、信访局等部门建立常态化工作沟通联系机制,通过提供书面材料、召开联席会议或会见沟通等方式进行沟通联系。

  健全完善巡前通报机制。巡察前,市委巡察机构分别有针对地向相关部门征求被巡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可根据巡察任务安排及工作需要,函询其他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巡察组,实现信息共享共用,减少重复监督检查,提高监督效率。

  健全完善人员选派机制。在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巡察机构协调配合选配人员,从全市各部门(单位)中抽调优秀干部组建市委巡察组。落实《嘉峪关市选派干部到市委巡察岗位培养锻炼的实施办法》,选派优秀后备干部到市委巡察岗位培养锻炼。

  健全完善巡中协调机制。巡察期间,建立联系会商、信访转送和通报机制,积极协助巡察组深化问题线索,推动被巡察党组织立行立改,通过多向互动、协调联动,进一步形成合力,做到导向清晰、发力精准、深挖问题、形成震慑。

  健全完善成果运用机制。市委巡察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及时全面移交问题线索,并做好报告报备。综合运用巡察成果,形成巡察机构组织实施,被巡察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及有关职能单位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并将其纳入考核管理,作为促进工作的助推剂。

  健全完善整改监督机制。纪委监委、组织部门、巡察机构共同听取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共同组成回访督查组,对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督查。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巡察整改的日常监督,压实被巡察单位整改责任,扎实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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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的意义

  业务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是指部门之间的各要素相互协调、相互合作以提高整体效率的运作过程,它是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少事务需多个部门齐抓共管,发挥合力,即使部门分工明确、边界清晰,也需要相互间有效的衔接以保障整个系统的协调运转。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对于理顺部门关系,实现协调运转,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的建议

  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是工作效率提高的一个重要举措,要坚持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指导原则,推进管理体制改革,着力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的内容体系,努力构建和谐单位。

  (一)充分认识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的重要性

  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是在新时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履行职能,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实践证明,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大量工作联系,仍需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以推动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从工作的实际来看,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各项业务方面中,都需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过去往往由于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不够健全,导致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工作业务未能衔接配合,甚至发生互相扯皮现象,难以真正形成整体合力,影响了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在较大程度上降低了管理效能,也损害了形象。因此,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加大机构整合力度,实现协调运转,提高管理效能的责任感,推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促进村镇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二)合理界定部门间职能分工和权限

  合理界定部门职能,明确部门责任,确保权责一致。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对职能进行整合、梳理和科学配置,并明确各职能部门应承担的履行职能所应负的责任。通过明确界定部门分工和权限,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合理配置调控部门职能,调整和完善管理机构,加强管理,为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奠定基础。

  (三)努力提高部门间协调配合的能力

  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是理顺部门关系,实现协调运转,提高效能的重要举措之一。由于部门间协调配合是几个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其强制性、约束力较低,并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因此,在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中,应当注重提高部门间整体协调配合的能力。

  1.增强部门协调配合的意识。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制度,目的是加强部门间互相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因此,各部门必须树立工作“一盘棋”思想,首先认真依照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同时要围绕大局齐抓共管,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矛盾和问题,认真按照协调意见分工落实。

  2.规范部门间协调配合管理。应当对部门间协调配合承担牵头和配合部门应当履行职能的权责事项进行梳理并作出明确规定,统一制定协调配合制度的文本格式;规范协调配合制度的设立、组织形式、职能范围、工作内容、运行规则和纪律规定等,为进一步探索建立科学高效的协调配合机制打好基础。

  3.加强部门间的联系与沟通。各部门在制定有关规定和处理问题时,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主管领导牵头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认真协商,积极配合。牵头部门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可邀请协办部门参加,协办部门负责同志必须出席,共同协商解决有关事项。经部门间认真研究、充分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在报请局领导裁决时,必须明确列举有关部门不同意见的理据,以便局领导进行科学决策。

  (四)建议制定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有关规定

  鉴于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对加大机构整合力度,实现协调运转,提高管理效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必须加快推进部门间协调配合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抓紧制定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的实施意见,对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的基本思路、总体要求、职责划分、实施办法、监督检查等作出明确规定,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成为指导、推进部门间协调配合,有效履行职能,促进工作向前推进的重要举措。

  工作展望:

  村镇办一直以来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严格按照建设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在招标办发放招标文书,规划股发放规划许可证,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安检站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后,村镇办在上述手续齐备及国家建筑法规定的需提供其他资料齐全后才发放施工许可证,在以后的工作中,村镇办将坚持与兄弟部门继续加强沟通协调,圆满完成2012年局定村镇办工作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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