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主办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2021-06-17

案件主办责任制度三篇

  案件是一个含义名词,读音为ànjiàn,解释1.有关诉讼和违法的事件。2.泛指事件。3.民事诉讼。第一文档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案件主办责任制度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件主办责任制度一篇

  第一条 为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主办责任制实行“谁主办、谁负责;

  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

  主办民警对案件的办理和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

  协办民警对案件的办理和案件质量负次要责任。

  主办民警提出的正确意见,协办民警不执行而产生执法过错或造成后果的,协办民警承担全部责任;

  协办民警提出正确意见,主办民警不予采纳而产生执法过错或造成后果的,主办民警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 办理刑事、行政等案件均应实行案件主办责任制。

  按照“一案一主办”的原则,一名主办民警可以同时主办多起案件,也可以在其他民警主办案件中协办。

  第四条 主办民警应对所办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定性、法律文书制作、量罚内容、案件材料和涉案物品交接等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参与审查违法、犯罪嫌疑人;

  (二)组织开展调查取证和侦查工作;

  (三)制作法律文书及收集、报送案件材料;

  (四)提出对涉案人员、财物的处理意见;

  (五)负责对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执行;

  (六)落实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追捕、押解、看管等工作;

  (七)依法保障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

  (八)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协办民警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案件主办民警履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职责,对于主办民警合理的工作要求,应当执行,不得推诿。

  主办民警认为协办民警无故推诿的,有权向领导报告,领导应当及时予以协调。

  第六条 案件受理后,办案部门领导应当及时确定案件主办民警并进行登记。

  主办民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主办民警时,应当经办案部门领导同意,并进行登记。

  第七条 主办民警接到领导指定其为主办民警的指令后,应当积极履行主办民警职责。

  第八条 主办民警在案件的侦查和调查过程中,应当及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办案程序和案件的处理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应当通知协办民警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向领导报告,提出改正意见。

  办案部门领导接到主办民警的报告后,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组织改正。

  第九条 协办民警在侦查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使用的法律手续统一交主办民警保管。

  主办民警应当负责将侦查和调查中使用的法律手续和收集的证据材料入卷归档。

  第十条 结案时,主办民警应当对以下主要内容进行审核: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等内容;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有无遗漏违法犯罪事实、证据;

  (四)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一条 结案时,主办民警应当组织协办民警研究案件处理意见,并呈报审批。

  第十二条 主办民警对案件中违法犯罪嫌疑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以及涉案的财物的处理应当进行跟踪,保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及时执行和涉案财物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对办案成绩显著的主办民警,在评先评优、记功嘉奖或提拔使用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执法过错的,不追究主办民警责任:

  (一)办案单位领导未听取主办民警正确的建议,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单位领导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二)办案单位领导、审核人或者案件审批人改变案件主办民警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改变主办民警意见的相关人员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三)由于鉴定人员提供虚假、错误的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四)主办民警执行领导或者上级机关决定或命令,认为决定和命令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

  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的,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

  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主办民警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内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五)案件经集体研究后,主办民警执行集体研究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主持人和其它持错误意见的参会人员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六)其它不应当追究案件主办民警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案件主办责任制度二篇

  第一条

  为明确办案工作的职责权限,增强案件主办人的责任意识,提高办案效能,达到“素质优化、执法规范、提高效能”的目标。根据《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主办人暂行规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过错竞征追究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案机构以市局名义承办案件时,由办案机构拟定一名案件主办人,再由案件主办人根据案情提议或选择一名或一名以上案件协办人共同办案,报市局分管局长批准。

  第三条

  案件主办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件,从事具体执法工作一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三)熟悉工商行政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四条

  案件主办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二)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二)负责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三)负责案件呈报、审批;

  (四)负责法律文书的送达;

  (五)负责向当事人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

  (六)配合法制部门做好所办案件的听证、复议和应诉工作:

  (七)负责指导案件协办人案件的备案、装订立卷及归档工作。

  第五条

  案件主办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择权。根据案情,案件主办人可以在本单位执法人员中选择至少1人作为案件协办人员。

  (二)独立调查权。案件主办人承办的一般程序案件,其调查取证过程不受干预。案件主办人依法自主策划、组织、开展调查工作。

  (三)优先建议权。案件主办人对查证属实的一般程序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应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协办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案件审批表中说明,以主办人的意见作为案件报审批的意见。

  第六条

  主办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办案程序规定:

  (二)查办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查处、规范、引导并重的处理原则;

  (五)清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办案工作秘密;

  (七)自觉接受业务领导,认真配合作好案件核审和执法监督。

  第七条

  案件主办人的过错责任:

  (一)有违反法定程序或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施行行政处罚的:

  (二)歪曲、捏造事实,隐瞒、遗失、损毁证据的;

  (三)主要事实确认错误造成后果的;

  (四)贪赃枉法或徇私舞弊、放纵违法当事人等事实的;

  (五)主办人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提出移送建议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八条

  对案件主办人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全年主办一般程序案件10起以上;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书写工整;在法定期限内案件办结率达100%;确定为优秀。

  (二)全年主办一般程序案件3起以上;所办案件基本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在法定期限内案件办结率达80%以上的;确定为合格。

  (三)全年无主办一般程序案件;所办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确,处罚不适当,程序不合法;无故拖延办案期限的;违反办案纪律的;确定为不合格。

  第九条

  经考核优秀或合格者可继续担任案件主办人,办案成绩突出的,授予“办案能手”称号,并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第二年度的案件主办人资格。

  第十条

  案件主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上级领导的决策失误或其他问题导致案件办理出现问题或造成损失的,案件主办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案件主办责任制度三篇

  为了进一步规范纪律审查工作,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案件质量,切实提升全县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的执纪办案能力和水平,山阳县制定出台了《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建立健全办案工作责任制度,强化办案人员责任意识,力促案件查办工作。 

  明确主体,夯实责任。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在案件初核及立案调查过程中,由一名案件主办人带领案件协办人组成案件调查组,赋予案件主办人相应的责任和权利,并由其对承办案件终身负责的一种工作责任制。案件主办人是指经委局领导批准,依照有关规定,相对独立行使办案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纪检监察干部。同时,规定重要案件的主办人由书记或局长办公会确定,一般案件的主办人由分管领导确定,层层夯实了案件查办工作责任主体。 

  明确职责,厘清权限。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案件主办人制度从十个方面对案件主办人的工作职责进行了严格规定。案件主办人接案案后,首先要拟定核查意见或调查方案、调查提纲、工作计划等,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要明确时间界限,亲自参加证据的收集,负责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调查笔录、初核报告、调查报告等制作和撰写,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处理决定的落实,依法做好涉案违纪款物的暂扣、追缴、退赔、没收等处理工作。案件办结后,要积极撰写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总结剖析材料,督促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同时,规定案件查办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必须保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并对所承办案件终身负责,明确了职责权限,夯实了工作责任。 

  严格考核,兑现奖惩。案件主办人的考核由分管案件领导负责,从办案质量、办案时限、工作能力、案卷、执行案件查办工作纪律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案件主办人评优评先等其他待遇等方面的主要依据。同时规定,案件主办人因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过错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从制度层面解决了“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促进了案件查办工作数量、质量双提升。

案件主办责任制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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