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22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文档网为大家带来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自主管理和科学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和要求,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措施,实现科学管理。

  第四条 安置户装修和使用安置房不得损坏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不得改变建筑用途和外观风貌,楼顶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搭建临时或永久建筑物,公共区域不得占用。

  第五条 定期召开安置户会议或安置户代表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实现自主管理。

  第三章 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设置管理委员会。按属地管理原则,管理委员会由所在乡镇负责组建和管理,设置1名主任、3-5名委员。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好各项政策和要求,负责做好安置点环境卫生、综治维稳、政策宣传和落实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管理委员会成员、楼栋长,管理好集中安置点建筑物资、公共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管理好集中安置点环境卫生、门面出租、车辆摆放等。

  (三)组织保洁员保持安置点内和房屋周边的环境卫生,与安置户签订“门前三包”协议,督促安置户搞好室内卫生,及时缴纳保洁费。

  (四)处理好安置户家庭和邻里之间的矛盾,达到邻里和睦相处,文明和谐,环境良好,稳定有序。

  (五)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管理委员会主任要履行好管理委员会职责,协助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感恩教育。

  (二)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时了解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村委会(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

  (三)管理委员会主任定期召开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选聘楼栋长、保洁员。

  (四)按照自主管理原则,组织安置户配合好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措施,服从管理委员会管理。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要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

  (六)教育安置户树立保洁意识,提升安置点和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保洁水平。

  (七)管理委员会主任及委员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

  第九条 楼栋长由管理委员会通过合适的方式如选举、推荐等程序产生,其职责:

  (一)履行好管理委员会赋予的职责,组织管理好本楼栋安置户,协助管理委员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进行宣传教育。

  (二)经常、及时了解本楼栋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村委会(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

  (三)定期参加管理委员会会议,选聘保洁员。

  (四)组织安置户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措施,服从管理委员会管理。

  (五)按照自主管理原则,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

  (六)组织保洁员做好本楼栋的环境卫生,教育安置户树立保洁意识,保护好安置点和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

  (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合法合理管理本楼栋。

  第四章 安置点公共卫生管理

  第十条 保洁员在安置户中优先选择,也可以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委员兼任。保洁员的主要职责:负责集中安置点公共场所、房屋公共部位的保洁、垃圾收集和清运,教育安置户树立保洁意识,保护好安置点和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服从管理委员会及楼栋长的管理和安排。

  第十一条 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安置点保洁费用采取业主缴纳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解决。成立了管理委员会的安置点,县政府按0.3元/㎡/月的标准补贴,未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安置点,县政府按0.1元/㎡/月的标准补贴,补贴资金由县财政从整合资金中直接拨付至乡镇,再由乡镇统筹支付,安置点各项开支应遵循全过程公开、公示、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五章 安置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安置户的权利:

  (一)向管理委员会反映意见和建议;

  (二)主动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监督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

  (三)接受职能部门和乡镇、村委会(居委会)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参加各项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安置户的义务:

  (一)服从乡镇、村委会(居委会)及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落实各项管理工作,严格遵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

  (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作出危害社会稳定的事情,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易地扶贫搬迁联席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近期,广西出台《关于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基层组织建设,确保群众搬迁到哪里组织服务到哪里。

  抓堡垒建设,健全组织机构设置。根据搬迁规模和党员数量,打破行政隶属壁垒,采取“单独建、联合建、挂靠建”的方式在安置点建立党组织,切实做到应建尽建、不留空白点。安置点党组织成立前,推行居住地党组织管理为主、户籍地党组织管理为辅的管理模式。安置点党组织成立后,统一纳入安置点所在地党委管理。合理设置安置点自治组织,探索推行楼长、户长工作机制,实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统筹抓好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配套组织建设,推动参与公共事务管理。

  抓阵地建设,强化基层基础保障。将党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场所一并纳入建设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参照自治区制定的现行标准,落实安置点村(社区)办公经费、干部待遇、党组织活动经费和党员教育培训经费以及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将安置点基层组织运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财政经费投入。统筹规划村集体经济项目,统筹推进村民合作社的设立工作,支持和鼓励安置点基层组织发展集体经济。

  抓队伍建设,提升综合服务水平。探索选派党建指导员,协助做好安置点党建工作。选优配强安置点党组织班子,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吸纳优秀人才进入安置点村(社区),把安置点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纳入全区农村党员教育大培训规划。推行安置点基层党组织“星级化”管理和党员积分管理,引导党员有序参与村(社区)管理、搬迁管理等工作。在集中安置点建立党群综合服务中心,实行党员结对帮扶,开展帮扶志愿活动。健全联系服务群众制度机制,开展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

  抓督促检查,压实党建工作责任。出台全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包点县级领导干部专项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实绩突出、群众满意度高、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提拔任用,对考核结果不称职的进行组织调整,对基本称职的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管理工作,实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自主管理和科学管理,提升搬迁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确保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156号)、《湖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若干意见》(湘扶发〔2019〕13号)等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原则,明确职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第三条 后续管理坚持依法治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体现依法办事和群众自主原则,保障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调动搬迁群众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全县易地扶贫安置点的后续管理。

  第二章 后续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在跨行政村30户以上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点,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主任1名、委员2-5名组成,具体产生办法和任期由乡镇指导各安置点制定相关制度。管理委员会接受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管理;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专人负责工作联络、指导和监督。

  3户以上30户以下出组未出村统规自建的小集中安置点,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分散安置户实行“村干部包片,组长包点,党员包户”属地管理。

  第六条 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安置点环境卫生、综治维稳、政策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等日常社会管理,配合做好搬迁群众户籍、就业、就学、就医、社保、法律咨询等各项协调服务,落实好各项帮扶政策。

  (二)定期召开安置户会议或安置户代表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实现自主管理。

  (三)负责安置点物业管理。组织保洁员保持安置点周边的环境卫生,与安置户签订“门前三包”协议,督促安置户搞好公共卫生。

  (四)处理好安置户家庭内部和邻里之间的矛盾,促进邻里和睦相处,确保安置点文明、和谐、稳定、有序。

  (五)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服务到户建档工作,建立完善“一户一档”资料,协助有关部门抓好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民政、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等工作,组织安置户落实乡镇、村(居)委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管理委员会主任要履行好管理委员会领导职责,协助乡镇、村(居)委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开展多种形式的“扶志”教育和宣传引导。

  (二)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要及时了解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村(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三)管理委员会主任定期召开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选聘楼栋长、保洁员。

  (四)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要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及委员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在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点,推行楼栋长工作机制。根据安置点实际,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由管理委员会通过适当方式推选产生楼栋长。楼栋长可优先选聘为保洁员。楼栋长职责为:

  (一)履行好管理委员会赋予的职责,组织管理好本楼栋安置户,协助管理委员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进行宣传教育。

  (二)经常、及时了解本楼栋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管理委员会、村(居)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

  (三)定期参加管理委员会会议,组织安置户落实乡镇、管理委员会、村(居)委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服从管理委员会管理。

  (四)按照自主管理原则,主动处理好安置户的日常矛盾纠纷,帮助安置户化解家庭矛盾,促进邻里和睦,实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营造“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

  (五)组织保洁员做好本楼栋的环境卫生,引导安置户树立保洁意识并保持安置点和房屋内外的环境卫生。

  (六)楼栋长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的合法权益,合法合理管理本楼栋。

  第三章 安置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安置户的权利:

  (一)享受各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政策,向乡镇、村(居)委会、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反映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二)主动监督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监督各项具体政策措施的落实;

  (三)接受人社、农村农业等职能部门和乡镇、村(居)委会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

  第十条 安置户的义务:

  (一)服从乡镇、村(居)委会及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严格遵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

  (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损害其他安置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后续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加强安置点后续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确保管理规范到位。

  (一)户籍管理。尊重搬迁户意愿,妥善做好户口迁移登记。搬迁后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教育、医疗、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政策。迁入集镇后仍保留农村户籍的,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解决搬迁户子女入学、就医、社会保障等管理服务,在原居住地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养老保险等政策不变,进一步加大对无劳动力搬迁家庭的兜底保障力度。

  (二)计生管理。计生管理服务按户籍所在地管理原则进行。搬迁对象要执行好计生政策,计生管理服务部门要加强计生人口的档案管理,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三)治安管理。加强安置点治安管理,因地制宜设立警务室、执勤点等,加强治安综合防控。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安置点开展相关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安置点居民综合防控意识。

  (四)土地山林权益管理。确保搬迁户原有土地(林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惠农政策权益不变。引导鼓励经营主体、农户开发经营搬迁户原有承包的土地(林地)等,乡镇可对流转土地(林地)的经营主体或农户给予适当奖励。搬迁户原有宅基地,按有关规定实行拆旧复垦或将产权收归集体。

  (五)产权管理。依法依规及时做好搬迁对象安置住房的不动产权登记和发证工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为搬迁对象登记发证,并免收工本费用。易地搬迁安置住房20年内不得出售、转让(依法继承的除外)。

  (六)质量管理。严格落实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质量保修责任。从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内发现的住房质量问题,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解决。积极探索设立易地搬迁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加强安置住房后期质量维护。加强安置点控建、控修管理。2020年12月31日前,严禁任何搬迁对象以任何形式私自加建房屋;之后,搬迁对象加建房屋,需经县住建部门鉴定、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方可进行。搬迁户装修和使用安置房,不得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影响房屋安全。

  (七)物业管理。统规统建集中安置点的物业管理由管理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人员在安置户中优先推选产生。2020年12月31日前,安置点的物业服务费采取业主缴纳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方式解决;之后,实行市场化运作。补贴资金由县财政从整合资金中直接拨付至乡镇,再由乡镇统筹支付,安置点各项开支应全过程公开、公示并接受监督。未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小集中安置点,其保洁费由所在村(居)委会自行解决。物业管理内容如下:

  1.公共部位、公用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2.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

  3.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4.车辆停放服务管理;

  5.安置区内的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

  6.住房装饰装修管理;

  7.物业各项费用的收支、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8.安置点管理委员会、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9.其他事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成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工作机构,并把本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全力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搞好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主动配合,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四条 落实经费保障。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经费,为统规统建的集中安置点管理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相关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并实行全程监管。

  第十五条 严格督查问责。要加大督查问责力度,严格落实考评和责任追究。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将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创业帮扶、产业帮扶等后续帮扶方案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安置点后续管理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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